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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交通部门在道路交通安全中职责和作用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12月21日

  三、交通部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方法需要改进,处境需要改善

  当前,各级政府领导和广大群众对相关的法律法规、公安与交通部门的分工、行业管理和“系统”管理等等并不是十分清楚,有时甚至连交通部门自己也非常模糊。因此,交通部门一方面被强加了不该负的责任;另外一方面,又做了一些不该做、做不好的工作。
  交通部门被强加了不该负的责任。责任从何而来?没有尽到法定义务或者说法定职责,才负法律责任。交通部门对运输安全所负的管理职责前面已经列举了。如交通部门按照法律法规之规定,充分履行了职责,就不应当被追究责任。现在所谓“道路交通安全告诫与问责制度”其中很多内容值得商榷,起草制度的部门动机不纯。
  政府有权为部门配置职能、设定义务、落实责任。但这是有前提的:
  一是要依法。在法治政府里,政府部门的职责、义务基本都是法定的,责任也是法定的。要进行职能配置,应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例如治安管理的职能就是公安部门的。
  二是必须遵从“权责一致”的原则。所谓“权责一致”,就是在享有职权的同时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不仅只是行政管理最基本的原则,而且是做好任何事情必要的前提。查《道路运输条例》、《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都没有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部门就可以采取相应的处罚等措施的规定。相关联的,交通部门也没有人员、资金的保障,以完成对道路运输企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责。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我们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制中,没有将经营性道路运输经营中的交通活动和普通交通活动分开,没有规定由道路运输行业管理部门管理道路运输企业(个体经营户)的交通活动。道路运输企业同样也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道路运输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运输管理工作都是在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依法进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基础上依法进行的,是在公安部门对机动车和驾驶人及交通活动尽到了普遍的管理义务之后,对道路运输经营者在运输经济活动中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
  综上所述,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职权在公安部门。公安部门享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职权,也负有相应的责任。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严峻,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应该反省和检讨,而不是到处推托。交通部门要依法行政,做好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能包揽自己没有职权、没有能力管理的事务。按照法治的原则,越权就是行政违法。我们原来在安全管理上很多的行政行为,都是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的。

  四、交通部门应该怎么做?

  虽然如此,毕竟道路交通安全与道路运输密切相关,道路交通安全人命关天,交通部门不能无所作为。因此,交通部门应该切实做好相关工作:
  一是要进一步研究好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自己的职责,不要随意给自己增加义务,依法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不做吃力不讨好而且违法的事。在交通设施的建设、养护、管理中,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的工作很多,同时安全设施是否完善,也是广义上的交通工程质量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加强这方面工作。
  二是要加强宣传,意思准确、口径统一地宣传好法律法规,使各级领导、各有关部门和广大群众充分了解和理解交通部门的职能,改善自己的处境。现在有的宣传材料非常无知,模糊了公安、交通部门的职责界限,无形中增加了交通部门的责任,实际起了反作用。
  三是要对一些不合理的责任分配、莫名其妙的“责任书”、没有法律依据的“告诫与问责”要依法、据理力争。自己该负的责任责无旁贷,自己不该负的责任边都不沾。发生了交通事故,如果真的要对政府部门问责,应当是对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问责——由于该部门没有履行好职责,导致交通秩序混乱、交通事故频发,严重阻碍了包括道路运输在内的各项事业的发展,甚至影响社会稳定。交通部门是“负责任”的部门,但不乱负责任,更不应“背黑锅”!
  四是在政府领导下,配合公安部门依法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相关工作。对于超出管辖或者职责范围、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安全问题,应该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六十条、《杭州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立即向有管辖权或者负有职责的上级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或者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在道路运输管理中,如果发现有公安部门管辖的道路交通安全方面问题的,应当照此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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