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加强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各类交通、机械事故的发生。
2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项目部的机动车辆及厂内专用机械等交通运输设备及操作人员的安全管理。
3 术语和定义
3.1 本程序引用《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手册》有关术语和定义。
3.2 另定义:
1)法定保险:指国家规定的凡正在使用的机动车辆必须购买第三者保险,称之为法定保险。
2)机动车辆:指各种汽车等。
3)厂内专用机械:指各种轮式或履带式可以独立行走的机械设备。
4 职责
4.1 机电物资部负责机动车及厂内专用机械设备的管理。
4.2 质量安全保证部负责机动车及厂内专用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和协助公安交通及机电设备管理部门进行相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5 工作程序
5.1 交通安全管理过程见交通安全管理流程图。
5.2 人员
5.2.1 通用要求
凡从事机动车辆和厂内专用机械驾驶及操作的人员必须持有经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驾驶证或操作证,并按要求年审。
5.2.2 具体要求
5.2.2.1 从事机动车驾驶的人员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营运车辆的还需持有由运管部门颁发的道路运输资格证;厂内专用机械操作人员必须持有由政府安全监督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5.3 培训与教育
5.3.1 培训内容应包括:操作技能培训、安全意识的培训、法律法规的学习等。
5.3.2 凡从事机动车辆及厂内专用机械驾驶及操作的人员,除按规定参加年审的学习外,还要求按规定周期审验。
5.4 交通运输设备的管理
5.4.1 采购
各单位在采购新的机动车辆或厂内专用机械设备时执行《设施设备控制程序》。
5.4.2 证件、号牌的办理。对于需要办理有关号牌、证件的设备,由所在单位机电物资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5.4.3 运行
5.4.3.1 机动车辆的运行。机动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并参加法定保险和缴纳国家要求征收的各种规费,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5.4.3.2 厂内专用机械的运行。厂内专用机械必须遵守《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及《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5.4.4 设备的维护和保养
5.4.4.1 机动车辆应按厂家规定的周期进行强制保养。当安全装置、设施失灵或损坏时必须立即修复或更换,确保其齐全有效。
5.4.4.2 厂内专用机械设备的保养按《设施设备控制程序》的有关要求进行。
5.4.4.3 日常保养:机动车辆或厂内专用机械设备除严格按照上述要求进行维护和保养外,还应进行日常性的养护。
5.4.5 报废。机动车辆和厂内专用机械设备的报废执行《设施设备控制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