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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交通安全管理中人性化执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01月07日

  二、人性化执法应把握的几个方面

  1、充分尊重行政相对人人格

  对行政相对人人格的尊重,不仅有助于开展有效的执法管理工作,更有助于树立执法者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在行政处罚中,执法者与行政相对人是一对不平等的关系,执法者代表国家行使法律,有国家强制力作为保证,占据强势地位,而客体相对弱小。这种先天形式上的不对等是无法加以改变的。但就人格而言,执法者和行政相对人是平等的,理应相互尊重。作为交警,如果能够充分尊重被管理者的心理感受和人格尊严,真正做到以人为本,以情动人,带着感情去执法,用心去关注人、尊重人、理解人,帮助人,让人们感受人道主义精神,感受真情实意,那么就会得到当事人的积极配合。现在,人们越来越希望自己在参与交通过程中,与管理者进行平等,平和地交流。因此,管理者在执法过程中,应尽可能使用柔和的语气语调。这样会给当事人亲切感和认同感,使当事人感到放松和舒适,可以起到化解矛盾,创造良好社会环境,提高管理效率的作用。当然,对一些恶意违法的行政相对人,也可以酌情作出严厉的警告。但是,无论是和风细雨,还是当头棒喝,都要时时意识到管理的目的是通过教育或给予某个种类正确、幅度适当的处罚,使行政相对人意识到其行为的危害性。

  2、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有些民警往往容易忽视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这一环节,甚至有的行政相对人在自行陈述和申辩时,民警对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以及合理建议置之不理,还存在着“你说归你说,我罚归我罚”的这种情形。这一方面反映了某些民警在当前的执法活动中,还存在着重实休、轻程序不合时宜的旧思想、老习惯,另一方面也说明了在具体行政执法中,要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还更有待于提高。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因此,在执法层面上讲,行政管理方必须对行政相对人履行告知程序,而从人性化角度考虑,民警不仅要认真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而且要在认真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基础上,进一步核实情况,依法作出适当的行政处罚。除此之外,当前交警在非现场执法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值得考虑。非现场执法证据的主要来源是通过视频抓拍、固定电子警察和流动电子警察获取的,大多情况下只能确认车辆违法的事实,具体违法驾驶人不详。因而,在执法的实际操作中,存在着违法车辆的车主事实上并没有交通违法行为而要面临处罚的情况。这既有悖于依法管理中应遵循的归责原则,也难以切实保障车主的权益。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下,如果车主持有异议,而交警部门没有证据证明违法行确系车主所为的,不能直接对车主作出处罚。

  3、充分与当事人进行有效沟通

  交警在执法过程中,与当事人之间的沟通和互动,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这既可以说是一个群众观念在执法过程中的具体体现,也可以说是交通安全管理中人性化执法休现的前置条件,特别是在处理交通事故中,犹其显得重要。我们常常会看到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往往会向其他熟悉交通法律法规的亲戚朋友咨询,而对处理民警的解释则将信将疑,有的甚至和民警发生争执,导致事故迟迟得不到依法处理。作为民警,该如何与当事人及时进行有效的沟通,以打消当事人的疑虑,处理好交通事故呢?笔者认为,首先,要拉近与当事人的心理距离;先询问当事人身体怎样、车辆损失如何,再问事故的发生过程。处理民警适时地关心,增加人情味,有利于拉近双方的距离。其次,在聆听双方陈述时不偏听偏信,不轻定责任,不妄下结论。聆听当事人的陈述一方面传达了管理者对当事人的尊重,另一方面有利于掌握当事人的情况,而在处理事故过程中,除了以上两点之外,还能表明管理者在处理交通事故时的慎重。反之,很可能面会引起当事人的逆反心理,认为交警处理事情太草率,甚至可能会发生因为当事人不认可事故责任,而拒绝在事实部分签名,导致事故现场不能迅速移开,影响道路通行。

  4、充分为当事人提供便利

  当前,交警部门在非现场执法过程中履行的告知程序主要采用登报和邮寄两种方式,对于大部分驾驶人来说,都知道信息查询的渠道和方式,能够及时主动接受处理,但对于外地和偏远地区的驾驶人来说,违法信息得到的就比较迟,待知道后,往往是次数多,而且已超过处理时间产生滞纳金,对此部分受处罚的当事人颇有意见,认为交通管理部门没有履行及时告知义务,与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不符。因此,管理方有必要在尽快将其违法情况告知当事人,而要做到及时告知,一方面要求驾驶人严格遵守《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在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时,及时与车辆管理所取得联系;另一方面则要求管理者不断提高办事效率,拓展告知途径,要采取多种有效途径告知到交通违法当事人,除使用传统的方式外,还可利用互联网网页、手机短信等新兴的通讯渠道发布信息,使交通违法当事人及时、准确地获知自己的交通违法信息,以防止继续违法或者因延期接受处罚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麻烦。对确因特殊情况未收到交通违法信息,造成同一地点不同时间内多次有交通违法记录的,查证属实后应当酌情考虑,给予减免处罚。执勤民警在拍摄超速、违法停车等违法行为时,还常会遇到驾驶人要求民警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在这种情况下,就应当从便民利民的角度出发,采纳当事人的合理建议,为其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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