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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监管“三四五”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01月25日
加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监督管理要处理好“三个关系”,把握好“四个结合”,落实好“五条措施”。 
处理好“三个关系”
综合监管部门与专项监管部门之间的关系
《安全生产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公安、铁道、交通等部门设立专项监督管理部门,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决各行各业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普遍性、共性问题,专项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决某一方面或者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特殊性、个性的问题。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对专项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互不交叉,互不替代,各司其职,齐抓共管。
交通部门与公安部门的关系
自从1986年交通监理移交以后,按照国务院确定的职责分工,公安部门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交通部门负责道路运输行业管理。在实际业务管理过程,交通与公安部门的职责存在重叠和交叉,做好运输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是交通、公安部门的共同职责。交通与公安部门应在实际管理过程中统一思想,整合资源,职能互补,形成合力,避免因职能交叉造成管理上的漏洞或冲突。
交通安全部门与运政、路政、航政、海事部门的关系
交通安全部门是安全工作的协调监督部门,不直接行使行政执法权力。交通的运政、路政、航政、海事部门代表同级交通主管部门对其主管的行业安全实施具体管理。交通安全部门对行政执法部门实施协调监督,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实施具体管理。交通安全部门要引导行政执法部门认真履行行业安全管理职责,调动其抓好行业安全监管的积极性。 
把握好“四个结合”
交通行业安全监管要与行业发展管理有机结合
当前工作重点要将交通运输企业经营资质考核、营运车辆、船舶技术等级评定、从业人员特别是营运驾驶员的职业培训以及客货运站场监督等与安全生产密切相关的行业管理工作与道路水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有机结合起来,采取有效措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
交通行业安全监管要与市场准入等行政审批事项有机结合
要将道路水路客货运输企业及营运车辆船舶的安全技术条件作为市场准入审批的重要内容,防止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经营者和技术状况不达标的车辆船舶进入运输市场,并要求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事故赔偿能力。要将线路和新增运力的审批以及客货运输站场的建设改造等行政审批事项与运输安全生产有机地结合起来,对凡是运输安全生产不达标企业的申请、审批事项,要按照安全一票否决的要求,一律不予审批。
交通行业安全监管要与行业结构调整有机结合
要积极引导道路水路客货运输企业向规模化经营方向发展,尽快扭转经营主体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弱的局面。在企业生产经营组织调整上,努力实现集约化。要重点引导企业通过实行集约化经营,尽快改变因单车租赁承包经营和带车参营所带来严重安全隐患的状况。在运力结构调整上,努力实现高档化。要积极引导企业优先发展动力性、安全性、舒适性、可靠性以及排放、油耗等技术指标先进的车船型,尽快扭转运输市场车船型老旧、技术落后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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