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 安全管理>> 行业安全>> 交通运输>>正文

高速公路筹建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5月19日
6.其它相关单位的职责
(1)试验检测单位为用于建设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安全防护用具和机械设备等产品出具的检测报告必须真实、准确,并对检测数据和作出的结论负责;
(2)接受委托的设计审查单位及其人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规定,对施工图的结构安全和执行标准、规范的情况进行审查,并对审查结果负责。
 
1.各参建单位从事本项目的工程建设,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2.项目部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有建设部或交通运输部颁发的相关类别的安全考核合格证书。
3.施工单位项目部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技术资料建立档案,并确定专人管理;安全技术资料应当真实、完整、齐全。
4.项目部的安全管理机构必须对购置的劳动保护用品和电气产品、架设机具、机械设备的安全防护设施进行自检,严禁使用不合格产品。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式脚手架、滑模爬模、架桥机等自行式架设设施前,还应当通过有关技术监督部门的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5.项目部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保障措施、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和施工安全紧急处理预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工程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方案中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要以国家和建筑行业及交通系统颁布的“安全操作规程”为准则,按程序报经相关部门批准后逐项落实,并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1)基柱支护与降水工程;
(2)8米以上高边坡开挖工程;
(3)起重吊装工程;
(4)支架工程;
(5)拆除、爆破工程;
(6)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必要时项目部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审查。
6.项目部分项工程开工前,必须实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项目部技术科与施工班组须履行交接手续,交接手续不清的不许开工,否则出现问题,严格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7.施工现场的基础工程、模板工程、脚手架工程施工和起重吊装作业、垂直运输作业、高空作业及临时用电等,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对脚手架、排架(便桥)、井架、塔吊、缆索塔架、安全网、围堰等临时设施及挖孔桩,施工完毕后,必须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驻地办监理组织验收,凡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不准投入使用,验收情况要有记录。
8.项目部应建立防火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在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设置消防设施,加强对防火器材的管理,并使其保持完好的状态。在容易发生火灾的地区施工或者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时,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特殊消防安全措施。
9.项目部要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水域、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禁令标志及安全操作规程牌、安全标语等;对与工程相关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和邮电通讯等地下管线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10.在跨线交叉施工路段,施工单位要在现场设置专职交通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现场交通疏导工作。
11.参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标准和规范,杜绝“三违”现象。
12.安全管理人员在各自管理的范围内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省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各项规定和制度。
13.各参建单位要不断进行科技创新,以科技创新促进安全生产水平的提高。
14.要与当地公安派出所、消防部门建立联系,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消防安全工作。与地方建立群防群治组织。
 
1.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重点对新进从业人员和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在岗的从业人员应当进行安全生产再教育和再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就业。
2.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管理人员初次 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当依据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不同岗位制定相应的培训内容, 要有教材。要让每一个管理人员、每一个民工对安全管理、对所从事的工种的安全规程做到应知应会,要讲得出,做得到。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及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
(4)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
(5)安全生产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
(6)安全生产事故案例;
(7)其他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4.施工单位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5.参建单位应当加强对各种机械设备的驾驶员的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和交通 。
6.参建单位 及培训要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有效果。尤其对新上岗人员、特殊工种人员、改变工种人员、采用新技术的人员及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要认真填写《 登记表》。
 
1.施工单位项目部对列入合同文件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应设立专门帐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
2.安全生产措施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安全技术措施费用。
a.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即安全网、安全带、安全帽等设施的采购和更新;
b.安全设备与用具,即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和维护,安全检测工具、仪器、仪表的采购和更新等;
c.施工用电,即:标准化电箱、电器保护装置、电源线路的敷设、外电防护设施的采购和更新。
(2)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费用。
a.安全生产宣传标语牌、横幅等宣传用品费用;
b.各类人员的 培训、操作证培训、复训,经常性教育培训等费用;
c.现场警戒警示标志等其它安全防护费用。
(3)应急预案中需配备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等措施费、演练费。
(4)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5)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6)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3.工程项目开工前,项目部应编制安全生产资金使用计划,根据不同阶段对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要求,实行分阶段使用。
4.筹建处职能科室和各监理单位要定期检查项目部安全资金使用情况,检查内容包括:
(1)检查项目部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使用的台账、报表等。
(2)实物与账册是否相符。
(3)报销手续是否齐全,报销凭证是否有效。
(4)财务设置科目与列入科目、记帐是否符合要求。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相关责任人及时予以调整整改,如屡次违反,对责任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设施的不安全状态及管理措施上的缺陷,或者由于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而可能导致人身伤亡或者经济损失的潜在危险。
2.各参建单位负责所辖范围内各类事故隐患排查和隐患整改的监督管理工作。
3.各监理和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自身工作特点,定期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登记建档,采取整改措施,并记录在案;对重特大事故隐患,必须按规定及时上报,并认真开展监控和整改工作。
4.事故隐患实行一次整改制。有关部门发现事故隐患后,不能立即排除的,应发出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并在整改期满后的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查,对未按通知书要求整改的部门进行处罚,并监督整改到位。
5.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利和义务向有关职能部门举报各类事故隐患。接到举报后,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对事故隐患进行检查,并进行整治。
6.事故隐患整改责任单位,整改督办单位要分别建立隐患整改档案,记录整改情况。安全事故隐患整改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 隐患整改方案及相关部门的审批意见;
(2) 隐患整改过程的工作记录;
(3) 整改责任单位申请验收报告及整改完成相关材料;
(4) 有关部门检查验收的结论报告。
 
1.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隐患”)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险程度较高、整改难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的安全事故隐患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的安全事故隐患。
2.筹建处对以下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1) 筹建处督查、巡视发现的重大隐患;
(2) 施工单位或个人报告或举报并经查实的重大隐患;
(3) 政府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重大隐患;
(4) 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
3.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实行“业主组织、监理核实、施工治理”的工作机制。各参与方应确保隐患排查登记、公示公告、治理销号等过程闭合,档案完整。
4.施工单位是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并层层落实责任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对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5.施工单位应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特别是深基坑、高支模、长大隧道或地质不良隧道、水上作业、大型起重吊装作业以及爆破作业等技术难度大、风险高、参与人员多的施工环节应实施动态排查。
6.对确认存在重大隐患的应在施工现场设立风险告知牌,并对一线作业人员进行风险告知。
7.施工单位应结合施工特点制定重大隐患治理整改方案,明确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应急预案、过程监控等。重大隐患治理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治理的部门和人员;
(5)治理时限;
(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8.监理单位应加强对隐患治理过程的检查核实与整改督促,对整改不及时或不到位的施工单位,应及时反馈到筹建处。
9.重大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局部或全部停工;对暂时难以停工或者停止使用的设施、设备,应加强监测与维护,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10.重大隐患治理整改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将整改报告报监理单位及筹建处。报告重点载明以下内容:
(1)重大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采取的治理措施和实施过程;
(3)治理效果以及可能存在的遗留问题;
(4)预防措施;
(5)其他意见建议。
11.整改报告经监理单位确认后,筹建处在十个工作日内对整改报告进行审查并组织现场复查。确认隐患消除的,解除督办并对重大隐患进行销号处理。
12.对重大隐患治理工作开展不力的施工单位。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法人约谈、课以违约金等处罚。导致严重后果的,交司法部门处理。
 
1.项目负责人是指施工合同段的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项目总工。对于有专业(劳务)分包的合同段同时包括分包项目的施工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
2.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是指项目负责人在施工现场,组织协调和指导项目的安全生产活动,第一时间负责组织现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施工期间,项目负责人必须在施工现场轮流带班生产。各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对落实带班生产制度负全面领导责任。
3.各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应根据施工特点建立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轮流带班生产制度。明确工作内容、职责权限、人员安排和考核奖惩等要求,制定月度带班生产计划并严格实施。
4.各合同段的带班生产制度和月度带班生产计划应报总监办审批,并报筹建处备案。项目负责人因其他原因不能带班生产时,应指定其他项目负责人承担起带班工作,并提前向总监办报备。
5.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方式主要有:
(1)现场巡视检查:对当天本合同段内施工作业区进行巡视检查,了解掌握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重点检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事故多发易发的施工环节或部位。
(2)蹲点带班生产:巡视检查后,项目负责人根据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选择当日事故多发易发的施工环节或部位,或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或本合同段首件工程等作业区蹲点带班生产。
6.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时,应履行以下职责: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