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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筹建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5月19日
(1)检查本合同段安全生产条件落实情况:
a.专职安全员施工现场的履责情况;作业人员个人防护用品和施工现场临边防护的规范性;
b.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式脚手架、滑模爬模、架桥机等设备检验验收与安全运行情况;
c.承重支架或满堂脚手架、施工挂篮的运行情况;
d.安全技术交底与班前会落实情况。
(2)检查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3)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指导施工,及时制止“三违”行为;
(4)及时发现、报告并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
(5)填写带班生产工作日志并签字归档备查。
7.监理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制度或月度带班生产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将检查评价结果报筹建处。
8.对未执行带班生产制度或执行不力或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项目部,除责令纠正,通报批评外,同时作为企业不良信用予以记录。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1.各项目部应当组织制定所负责施工项目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应急救援的指挥和协调机构;
(2)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在应急救援中的职责和分工;
(3)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人员、装备;
(4)应急救援预案启动程序;
(5)紧急处置、人员疏散、工程抢险、医疗急救、通信与信息保障、信息发布等应急救援保障措施方案;
(6)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
(7)经费保障;
(8)其他有关事项。
2.各施工单位应当将救援预案报驻地办、总监办、筹建处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工作的指导,做到施工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确实可行。
3.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并不断修改完善预案,确保预案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
 
1.施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本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施救,控制事态发展,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好事故现场。并按规定时限和程序逐级向有关部门报告,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不报。
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施工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抢救治疗并支付医疗救治费。
2.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态扩大及疏通交通确需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采取设置标志、绘制简图、摄像或者照相等措施,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3.项目部应当按照规定,迅速组织救助,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指挥、调度,配合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4.施工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根据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的原则,以及交通工程安全事故等级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调查。
5.项目部要及时调查事故情况,积极配合安全监管部门和上级调查组现场调查工作。
6.由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其它损害和事件,事故处理单位应及时告知有关部门。承包人进行安全事故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全事故处理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处理不放过,没有制定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
2)安全事故处理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a.报告安全事故
安全事故发生后,承包人立即用最快的传递手段,在1小时内将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伤亡人数、事故原因等情况,分两条线同时上报:
a)上报至本企业安全主管部门。企业安全主管部门视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或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按规定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b)上报至驻地办、总监办及管理分部(24小时之内补书面报告,见附件B-1: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快报)。驻地办、总监办及管理分部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将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事故单位名称以及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或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原因等情况,在1小时之内向筹建处质量安全科报告(24小时之内补书面报告,见附件B-1: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快报),同时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助事故单位进行事故处理。筹建处质量安全科视情况按规定向筹建处领导及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筹建处质量安全科报告。
承包人必须在每月24日至25日期间将上月25日至当月24日内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月报表报筹建处质量安全科(按附件B-2: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月报表上报)。
b.事故应急处理
承包人应采取紧急救援措施,抢救伤员、排除险情、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做好标识,保护好现场。
c.事故调查
项目经理应指定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人员,会同企业工会代表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
d.调查报告
调查组应把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性质、损失、责任、处理意见、纠正和预防措施撰写成调查报告,并经调查组全体人员签字确认后报企业安全主管部门和筹建处质量安全科。
7.事故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当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报有关部门批复结案。
8.各单位应当按规定建立事故统计报告制度,定期分析伤亡事故发生的情况。
9.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处罚、民事责任和刑事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1.筹建处各职能部门和管理分部在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2)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3)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安全生产内业检查的内容主要有:
(1)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的符合情况;
(2)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具备上岗资格情况;
(3)施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4)施工单位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和各项应急预案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5)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设置和履行职责情况;
(6)员工(包括农民工)的 培训情况;
(7)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情况。
3.安全生产外业检查的内容主要有:
(1)现场驻地;
(2)施工作业点(面);
(3)危险品存放地;
(4)预制厂、半成品加工厂;
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施工部位及作业环节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4.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作出如下处理:
(1)施工单位存在安全管理问题需要整改的,以书面方式通知存在问题单位限期整改;
(2)施工单位存在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并挂牌督办;
(3)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在排除前或者在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其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5.安全检查方式
1)定期安全检查,承包人必须保证每旬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检查,每次安全检查应由主管生产的副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带队,由相关的部门联合组织检查。
(2)经常性安全生产检查,项目部安全员或安全值班人员对工地进行的巡回安全生产检查及班组班前班后进行的安全检查等。
(3)专业性安全检查。专业性的安全检查应结合工程项目进行。如沟槽、基坑土方的开挖、脚手架、施工用电、吊装设备专业分包、易燃易爆物品、劳务用工等安全问题,专业性较强的应由技术负责人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专项作业负责人和相关专职部门进行。
(4)季节性安全检查。季节性安全检查是针对施工所在地气候特点,可能给施工带来的危害而组织的安全检查,如雨期的防汛、冬期的防冻等。
6.安全生产检查的标准
安全生产检查标准按照筹建处制定的张承高速公路承德段施工安全检查评价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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