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工程建设期间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并上报高管局及省厅主管部门。
2.项目建设期间,各监理和施工单位如不按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安全生产工作开展不力、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将给予全线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并通知其法人单位,计入施工企业信用记录。
3.安全生产作为一项重要的考核内容纳入到各阶段劳动竞赛活动中,实行一票否决制。
4.筹建处将制定专项奖励政策,对每标段成绩突出,安全工作开展到位的专兼职安全员进行奖励。
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并正确使用劳动用品。
2.2米以上的高处作业,无安全设施的必须戴好安全带,并扣好保险扣。
3.高空作业,不准往下或向上乱抛材料和工具等物件。
4.各种电动机械设备,须有可靠有效的安全措施和防护装置,方能开动使用。
5.不懂电气和机械的人员,严禁使用和操作机电设备。
6.吊装区域非操作人员严禁入内,吊装机械必须完好,吊臂垂直下方不准站人
1.为加强本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管理,切实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保障安全生产费用切实用于安全生产保护和专款专用,防止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原河北省交通厅《安全生产管理考核办法》以及本项目的具体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是根据《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为本项目提供按招标人公布的指导价上限(不含安全生产费及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的1%计列的专项安全生产费。
安全生产费,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3.安全生产措施费涵盖内容如下:
(1)安全标志的购置以及宣传栏的设置(包括报刊、宣教书籍、标语的购置)费用;
(2)安全培训费用;
(3)安全网、安全带、安全帽、防护面罩、绝缘手套、绝缘鞋、电工包、防毒面具、防尘口罩、反光背心的购置费用;
(4)龙门吊、塔吊、吊车、架桥机、储器罐、锅炉、导热油炉等特种设备的检测、鉴定费用;
(5)施工安全用电的费用,包括配电箱三级配电、两级保护装置要求、外电防护措施;
(6)抢险应急救援演练的支出;
(7)楼梯口、电梯口、通道口、预留洞口、桥梁现场、隧道口、基坑周边、上下通道的临边、卸料平台两侧的安全防护、沥青拌和站避雷装置费用;
(8)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费用;
(9)施工机具的临时防雨工棚和外围护栏的安全保护设施费用;
(10)炸药库的建设与管理费用;
(11)按业主及监理工程师要求实施发生的其他安全方面费用。
4.计量申请资料审批程序:
(1)承包人必须将施工期间总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驻地办初审→总监办审核→管理分部→质量安全科→主管工程处长→筹建处长。
(2)承包人必须在每月30日前上报下月安全生产费使用计划、本月安全生产费使用台账→驻地办、总监办安全监理工程师审批。
(3)承包人必须按照《安全施工费审核汇总表》(见附件B-12)如实填报,每项费用必须附有加盖公章的发票复印件→驻地办、总监办安全监理工程师对照发票清单核查实物,据实进行审核→筹建处质量安全科、工程科、计划科审批→提交进行计量。
5.根据承包人提供的相关凭证及筹建处有关科室、管理分部和监理单位对其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的结果(结合月度和日常检查,见附件B-3/B-4),在经检查合格后按阶段支付。
分阶段支付安全生产费的比例如下:
由监理工程师发出开工通知后支付总额的50%,在承包人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被监理工程师批复后支付总额的25%,按规范要求及监理工程师的指示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后支付剩余的25%。
6.对于安全生产措施物品价值在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的,由总监办到现场进行核实,超过10000元的,必须由筹建处管理分部到现场进行核实。
7.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视为承包人未按规定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的保障措施不到位,筹建处将按下列规定对施工单位课以违约罚金,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发生一般安全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违约罚金;
(2)发生较大安全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违约罚金;
(3)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违约罚金;
(4)发生特别重大安全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违约罚金。
8.承包人不按规定使用安全生产费或承包人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筹建处有权按其不足部分的双倍比例课以承包人违约罚金,用于指定专人完善其安全设施;造成事故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将其不良行为上报至上级交通主管部门。
1.筹建处有权对各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专项检查。定期检查一般为月度检查,可与月度工程检查同步进行;不定期检查一般为日常巡视检查,日常巡视检查情况是筹建处对各参建单位进行考评和是否进行违规处罚的重要依据之一(日常巡视检查表见附件B-3,月度检查考评表见附件B-4)。
日常巡视检查和月度检查考评工作一般以管理分部为主,工程科、质量安全科派人参加组织实施。管理分部对所属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负直接监管责任。筹建处质量安全科会同工程科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重点抽查或专项检查。
2.承包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其暂时停工,并可处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1)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2)承包人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
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3)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4)爆破器材管理及炸药库房设置不符合公安部门要求的,未制定易燃易爆材料管理制度或易燃易爆材料出入库的管理未按制度执行的;
(5)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不按规定办理工程保险的(含工伤保险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不佩戴胸卡、不统一着规定的安全防护服装;
(6)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进行安装验收的;
(7)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8)高空作业不带安全带的、特殊职业不穿防护服的、结构及隧道施工不带安全帽的;
(9)用吊车吊人、施工场地人货混装、装载机送工人的;
(10)电工不穿绝缘鞋的、施工现场工人穿拖鞋的;
(11)爆破现场抽烟的,携带火种进入林区的。
3.承包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其暂时停工,并可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详细说明的;
(2)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镇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3)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4)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5)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承包人有本款规定的第4 项、第5 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承包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其暂时停工,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2)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3)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式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4)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及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的。
5.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否则,可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6.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承包人整顿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3)承包人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4)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7.筹建处作出的处罚决定,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主动履行,拒不履行的,筹建处质量安全科可提请财务部门在计量支付或工资支付时加倍代扣。罚款统一进入项目建设单位帐户,严禁个人代收代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