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负责营运车辆验收、上(换)牌证等工作;
(十二)负责公司各类行车事故、治安、消防事件的处理工作,协助处理各兄弟公司车辆发生在本地的行车事故;
(十三)负责外部联络,做好治安联防;
(十四)负责公司内保、消防设施的采购及控制,做好设施台帐、发放登记;
(十五)建立并督促各车辆单位建立车辆档案、安全活动等安全台帐,动态管理,资料齐全有效;
第十一条 总公司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专项基金,用于安全检查、安全宣传教育、安全竞赛、事故预防以及配备安全工作装备等开支,做到专款专用。
第三章 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基础工作,结合公司实际,建立行之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培训与安全会议制度、车辆管理制度、安全岗位从业人员员管理制度、安全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管理目标管理与考核制度、安全岗位责任、安全检查和安全隐患整改制度、事故统计报告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和行车安全管理基础资料等。
第十三条 总公司安全工作例会每月不得少于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和发生重大、特大行车事故时应及时开会处理。安全工作例会的主要内容是传达、学习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文件、指示;总结本单位近期内行车安全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措施,布置开展安全活动。各车辆单位安全活动每月不少于一次。主要活动内容包括传达、学习有关行车安全的法规、文件;总结、交流安全行车经验;针对行车安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防范措施。安全活动应建立活动记录,实行签到制度。同时结合生产实际,积极开展不同形式的安全竞赛活动。
第十三条 加强车辆管理,建立车辆技术管理制度,严格车辆维修、检测,并建立健全车辆技术档案。强化车辆风险保障能力的管理,凡国家规定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所有营运车辆必须按要求投保。
第十四条 加强对驾驶员等安全从业人员的管理,抓好驾驶员的资质审查和培训、考核、教育及其驾驶证、上岗证的管理工作。教育驾驶员遵章守纪,服从管理,自觉执行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对从事安全管理、驾驶、维修、乘务、车辆安全技术检查等工作的安全从业人员进行以业务和技术为主要内容的行车
和岗位培训。并制定相应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严格要求安全从业人员按操作规程执行。
第十五条 建立安全档案制度,包括基础资料档案、驾驶员安全档案、行车事故档案。基础资料档案主要包括有关安全的法规、条例、规章制度,企业的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管理人员编制名册、驾驶员名册、检查考核记录、安全例会记录、安全活动记录;驾驶员安全档案一人一档,记录其安全运行和遵章守纪等情况;行车事故档案一般事故以上一事一档,记录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及事故处理情况。
第十六条 建立安全目标管理与考核制度,制定不低于上级下达的安全考核指标,努力完成上级下达的安全管理目标,并将考核指标层层分解到各基层单位和相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安全管理目标的实现。
第十七条 建立行车安全检查和安全隐患整改制度,对营运车辆和驾驶员等安全生产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情况检查,对客运站、办公楼、出租房等进行安全消防情况检查,做好详细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事故隐患,应制定措施及时整改。
第十八条 建立安全统计报表制度,准确、及时、规范地填报安全统计表、报,不得瞒报、漏报。
第十九条 制定站场管理规定,加强站场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制定各类应急预案。
第二十一条 制定其他相关财务安全制度及从业人员劳动保障制度。
第二十二条 对安全生产管理要突出重点,分类管理。对重点车辆单位(客运车辆较多),重点驾驶员(一、二类班线驾驶员),重点线路(一、二类班线和高速公路班车、夜班车,乡村道路、事故多发区、阵雾区),重点季节(雨、雪、冰冻季节,春节、暑期及节假日运输)要实行重点管理。
第四章 奖惩
第二十三条 总公司对各职能部门和下属二级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年终按目标完成情况实行奖惩。对在行车安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并与其经济利益挂钩。对因玩忽职守、违反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而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及企业效益蒙受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应根据事故性质、责任大小,分别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车辆单位要结合驾驶员的安全行驶里程开展评选安全驾驶员活动,对优秀驾驶员给予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前制定的办法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总公司经理室。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