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离靠码头守则
停靠码头前首先要掌握该码头的水深,潮汐以及码头设施和周围情况。对码头泊位潮水水深不能满足靠泊要求时,船长有权提出,不予靠泊的异议。
离靠码头,驾驶台、机舱和甲板各岗必须密切配合,有驾驶室统一指挥。要听从码头单位调度的指挥。
离靠码头前,驾驶员首先应看清码头附近和上下游来往船舶的动态,根据当时分流,本船性能、泊位大小,决定离靠时机和操作方法。
操纵时用车要适当、及时,运用优良船艺,采用合适的角度以防损坏码头设施或断缆,引起倒排和碰撞。
如需拖轮协助靠离码头,必须明确职责,加强联系信号,拖轮听从被协助船的指挥。
如需采用抛锚协助离靠码头,必须掌握余地,锚位及锚链不能影响周围船舶的航行与停泊。
离靠码头,驾驶人员(包括首尾指挥人员)应督促甲板人员遵守和做到:
一、 离靠码头前,收进舷外突出物,准备好甩缆、缆索,被好软硬碰垫,查看和清除船尾荡在水中的绳索和妨碍物;
二、 带解缆绳注意安全,穿好救生衣,不准跳帮解带缆。禁止站在缆桩、导索口、钢丝、缆索收力方向或钻栏杆。注意清理脚下纺织缆索套住或勒伤;
三、 使用锚机、绞盘和稳车收缆索时,要听从指挥,速度不易过快;
四、 按规定系好首缆、首倒缆、尾缆和尾倒缆,船舶长度在100米以上的必须加系二条横缆。所使用的缆索必须符合所需的长度和强度,并调整好缆绳的松紧,是其受力均匀;
五、 船舶在离靠期间,穿尚未完全停妥或已经解了第一条缆绳船处于动态时,严禁一切人员上下;
六、 船靠妥后,调整好安全网。250总吨以上的船舶靠泊后还必须安防好上下人员的跳板或舷梯。
第八节 起抛锚守则
起抛锚由船长或纸板驾驶员指挥,并事先通知机舱。复杂起、抛锚操作人员应事先检查锚机、锚链(索)等,抛锚前应先将锚放出少许(梯锚)等待抛锚命令方可抛锚。
除了协助掉头或紧迫情况下位避免碰撞外,禁止在船舶处于前进的状态下抛冲锚。
在渔场如因水深或遇大风时,可采取慢车顶风、漂流等其他抗风措施。严禁采取在船尾抛夹棕或钢丝。
抛锚时你应做到:
一、应根据气象、抛锚目的、抛锚时间长短、水深、底质、流速、锚地广狭、决定锚链的长度,要有足够的回旋余地,防止发生移锚或碰撞。严禁在禁锚区抛锚;必须避开航道以免影响其他船舶的正常航行;
二、锚链需缓缓松出、锚落地后再徐徐松出,禁止松放过快,以免锚链断裂;
三、深水抛锚锚链应该逐节抛出,不能过快,防止冲力过大,锚链废除链轮,造成人员伤亡活锚、链全丢;
四、船首指挥或瞭望人员应随时了解锚链如水的节数和锚链受力的情况或方向,并及时向驾驶台报告。
五、锚落地必须立即显示锚球活锚灯,抛锚完毕应将所抛出的左、(右)锚及锚链节数,锚位及时间记入航海日志;
六、在同一锚位,锚泊时间达到24小时,如需继续锚位,必须起锚后,对锚及毛利按摩索及属具进行全面检查后确认良好,方可重锚。
第50条 起锚时应做到:
一、 起锚时期船首至少两人操作(其中一人负责指挥),随时向驾驶台报告锚链方向和受力情况,驾驶员必须采用车舵配合,以减轻锚链过度受力以及硬绞受损;
二、 在大风浪或流急时起锚,必须用车配合,位启动主机不得进行起锚操作;
三、 起锚时,应将锚链(索)盘齐理顺,防止倒压。如发现盘结,须先做好保险,将锚固定保险后,才可以拉出处理。锚起毕必须将锚链盖板盖紧,并对锚及锚链加以固定;
四、 起锚中如发现锚钩挂住障碍物,须根据情况,谨慎处理,不可盲目硬绞或盲目开车;发现锚链锚索缠结时,须根据情况在采取有效保险措施的情况下,才能处理,以防发生人身伤害事故。
五、 锚机故障采取应急人工起锚时,须采取安全措施,以防手柄伤人;
六、 锚离地须立即报告驾驶台,立即关闭锚灯或落下锚球。
不论是否处于锚位或其他状态,出在起抛锚过程中外,船首止链器,必须处于关闭状态,配有“十字锚”船只,船首羊角必须有保险钢丝,上好止链器闸刀,销子,并注意销子插向以防震落。
第九节 锚泊及停泊守则
正常生产船(包括辅助船)在你港内停泊期间,应排除驾驶、机舱、甲板各岗位至少1/3人员留船值班;在停泊时夜间除有特殊情况,经船上领导批准外,人员一律回船。
锚泊值班人员应做到:
一、在近陆、流急、山峦、港湾、船多地区,应勤查对船位,加强周围情况的观察,以防移锚造成事故;
二、值班人应经常巡查全船,查看锚链及号灯、号型是否正常,以及有无其他异常情况。按时收听气象预报,禁止其他船靠拢等船;
三、发生移锚或异常情况威胁本船安全是,应即采取应急措施,同时立即报告船长;
四、能见度不良,应加强瞭望,按章施放声号和注意其他船声号;
五、遵守值班纪律,禁止做其他无关事项并执行船长命令。
六、在港内、狭水道或岛礁区及雾中抛锚时,应由驾驶员和小班双人值班,并按规定填写航海日志。
第54条 码头停泊值班必须做到:
一、 放火、防盗、放破坏,禁止无关人员上船,按时升国旗,开关锚灯;
二、 按潮差及时调整缆绳和靠杷,并有责帮助外挡船带解缆绳;
三、 负责安全网,跳板及舷梯的管理,确保正常安全使用;
四、 夜间要打开通道的照明灯;
五、 本船有较大的修理工程,装卸货物或需拆检主机、试车时负责报告码头调度;
六、 负责本船动火时的监火时及清场工作以及生活垃圾的清除。
第十节 交接班守则
第55条 各类执勤人员在进行交接班时,都必须在工作岗位上现场进行,接班人员应对交班人员所交情况逐一核对,确认无误后,双方在值班记录的日志上签字认可。
第56条 交班人员必须提前十分钟通知接班人,接班人应准时对班,在接班人未到前,交班人应继续执行职务,不得离开岗位。
第57条 交接班时责任的移交。交接班过程中发生事故有交班人负责,接班后发生事故由接班人负责。
第58条 驾驶人员交接班须交情下列事项:
一、 船位、航向、航速、风流压差,目的地及助航仪器、号灯、号型、声号、等使用情况;
二、 附近船舶情况,主(付)船位置,来船方位变化,在望或预计在望的航标、灯塔、路标、岛礁距离及注意事项;
三、 气象及预报情况,船上已做的安全航行的防范 措施;
四、 本船冰、水、油以及装载情况和前后吃水尺度;
五、 船长命令和交代的其他事项以及交班人认为须向接班人提示的情况。
第59条 操舵人员应交清下列事项:
一、 本船目前的罗航向,以及舵机、舵角指示器的情况;
二、 特定航区和大风浪情况下罗经的稳定性,风流对舵效的影响和压舵量;
三、 驾驶员对操作员的要求。
第60条 锚泊值班人员须交清下列事项:
一、 锚位、锚链长度、定位的目标方位,附近船只海况;
二、 号灯、号型显示情况,能见度不良时还须交清雾号施放要求;
三、 班中锚机,锚链检查情况,以及是否有过移锚现象和是否移过新锚位等;
四、 船长命令和交代的其他事项。
第61条 码头停泊应交清下列事项:
一、 本船前后泊位、里外档船舶情况;
二、 对缆绳、靠杷调整情况,以及安全网、跳板、舷梯对人员上下应注意的安全要求;
三、 本船修理、动火、装卸以及排污、垃圾清除情况与记录;
四、 船长布置的工作以及开船时间。
第二章 应急与抢险
第一节 海损与救助守则
发生事故(包括苗子和险情),不论有无责任和损失,否应如实记录在航海日志、轮机日志、安全记录和事故台账上,冰迅速向公司和职能部门报告。在海上或外滩发火说呢过较大事故,应速电告公司。
事故报告应在发生世故4小时内报事业部,(在外地和哀伤应在到沪24小时内)如涉外世故应直接报公司安全部门。
船长有权对外处理四级和四级以下的世故,但赔款必须经事业部及公司安全部门审批后才能支付。
船舶发生下列海损事故时应做到:
一、 发生搁浅、触礁时不可盲目仓促倒车或进车,应先弄清楚还去情况和本船受损情况后,才可采取有效的抢救措施;
二、 与他船发火说呢过碰撞时,应将出事地点、时间、对方船名、国籍、港籍所属单位及经过情况详细记入航海日志,冰互相交换证明。与外轮发生碰撞,应互相提交海事认定书;
三、 发生严重碰撞时,不可盲目倒车或脱离,应及时查清本船的受损情况,并聊杰对方受损情况后采取行动,如本船处于安全状况,应设法抢救对方人员和物资;
四、 发现人员落水时,应及时向落水人员抛出救生器具及浮灯,并发出信号和声号,按应急部署表中的要求采取有效的救助措施;
五、 发生海损造成船体进水时应采取一切有效的堵漏措施,减少进水量,同时采取一切措施排水,如有条件应采取就近抢滩;
六、 遇海难经抢救无效而必须弃船时,必须在船长同意指挥下,保证应急部署的要求进行,抢救船上的国家财产,一切重要的法律文件和证书,组织人员安全离船,船长必须最后离船。
发现他船和人员需要抢救时,应迅速进行抢救,对被救人员及物资妥善安排。如对船舶进行抢救,应由对方船长提出书面救助协议。
第二节 消防与救生守则
必须按船检标准配备足够合格的消防,救生器和信号,按期保养和更换,保证全部设备的完好,能随时使用。消防救生器材不得挪作他用。
必须制定应急部署表和每个船员的岗位应急卡,应急部署表应张贴在驾驶台及船员集中的公共舱室内,个人应急卡,应张贴在各人的床位上。
遵照“应急部署表”中的要求,每季度必须组织消防和救生演练。每次演习须做出认真的总评,并作详细记录。
发现火警时必须立即报告船长,船长应根据火种和火情,采取相应的灭火措施,操纵船舶使着火部位专向下风。
船舶一旦造成火灾无法扑救时必须在船长的指挥下,全力抢救人员和国家财产,以减少损失。
船舶防火工作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 炉灶烟囱及机舱排气管附近,不准对方易燃物品或烘烤衣物;
二、 不准用灯泡进行取暖或烤东西,不准个人使用生活电炉;
三、 烟蒂、火材棒必须随时熄火,投入烟灰盒(桶);
四、 房炉灶明火不准离人,并执行“油炉灶使用规定”;须有专人使用管理,不用时须将油阀关掉。
五、 机舱严禁使用手提喷灯或明火烤油柜、油管,积油盘内的积油必须及时清除,用过的破油布、棉纱应放进桶里不得乱丢;
六、 帮靠油驳、油轮、油码头以及装卸燃油时,严禁明火或将油种带上油轮、油库;
七、 可燃物品不准乱堆放,须有人专门管理,严禁火种接近;
八、 电器设备和电缆破裂漏电时,应及早修复,以防漏电失火,船上电瓶间,配电室严禁堆放杂物;
九、 船上进行电焊气割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公司三级动火制度”规定,制定专人进行“监火以及清场工作”。
第三节 上下排及披摊守则
除紧急情况的抢滩外,船舶严禁重载抢滩。
披摊地点必须较为平坦底质较好,船舶左右应平衡,不能倾斜。披滩后船上安排值班,确保船舶安全。
船舶上下排或者进出坞须听从厂商或修船部门的指挥,船上监修和操纵人员,须掌握水位和坞门情况,如对船舶有危害应及时向厂商提出。船舶在坞内或排上,上下梯或跳板必须有安全网或扶手栏杆,并有照明设施,设备不齐全监修人员必须向厂方提出。
船舶上排或进坞前应清除船上不必要的物资以及污水和垃圾。压载物的位置和数量。应做记录。下排出坞前监修人员必须对船体下部分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厂方提出。
在排或在坞期间,应遵守厂方各有关规定,禁止排污及倾倒垃圾,协助厂商做好本船的防火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