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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面改造安全生产讲义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11月11日


一、安全生产的基本概念
(一)安全生产、安全隐患和事故的定义
1、安全生产也是劳动安全,是指保护劳动者在工作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当前,国际上一般统称为职业安全健康。在工作生产过程中,危及劳动者安全和健康的因素有直接和间接两种。直接的是指物质或能量直接作用于人的身体,并造成伤亡(现在安全工作的重点在于此);间接的是指由于劳动强度、精神压力过大,持续时间过长导致的身心疲劳,造成疾病、伤亡(这是发达国家安全工作的主要内容,是我国今后安全工作发展的方向)。
2、安全隐患: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物的不安全因素。
3、事故:是一种动态事件,它开始于危险的激化,并以一系列原因事件按一定的逻辑顺序流经系统而造成的损失,即事故是指造成人员伤害、死亡、职业病或设备设施等财产损失和其他损失的意外事件。事故有生产事故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之分。生产事故是指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过程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导致原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二)安全管理的定义
安全管理是为实现安全生产而组织和使用人力、物力、财力和环境等各种资源的过程。
它利用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等管理机能,在法律制度、组织管理、技术和教育等方面采取综合措施,控制来自自然界的、机械的、物质的不安全因素及人的不安全行为,避免发生伤亡事故,保证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保证生产顺利进行。
安全管理实质上就是对人、物、环境的管理。
一是借助于法律制度、组织管理和教育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有无)
二是借助于技术措施和管理控制物的不安全因素,改善作业环境。(有无)

(三)安全监督的概念
安全监督是,是安全监督机构代表政府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的一种行政行为。它是通过对工程施工中安全生产条件的审查,对安全生产管理行为和现场安全生产防护措施的检查,督促参建各方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四)一些知识
1、事故分类:
按事故等级划分为四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
按照事故原因划分:物体打击事故、车辆伤害事故、机械伤害事故、起重伤害事故、触电事故、火灾事故、灼烫事故、淹溺事故、高处坠落事故、坍塌事故、冒顶片帮事故、透水事故、放炮事故、火药爆炸事故、瓦斯爆炸事故、锅炉爆炸事故、容器爆炸事故、其他爆炸事故、中毒和窒息事故、其他伤害事故20种。
2、事故上报时限: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和第十一条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3、安全生产所涉及的知识领域:法律法规、结构及地质、施工管理、机械设备、临时用电、爆破、消防、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等等。


二、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
《安全生产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交通部1号部令)
《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TJ076-95
《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理》(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培训教材 人民交通出版社 中国交通建设监理协会主编 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审定)
《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教材 公路分册》(人民交通出版社)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程》JGJ46-2005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程》JGJ80-91
建设单位对施工安全的有关规定

三、参建单位的安全职责
解读《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一)建设单位的安全职责
建设单位是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建设单位应制定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编制项目的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演练和完善,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项目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定期对项目各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检查和考核。
《办法》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时,应当确定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的安全生产费用。
安全生产费用由建设单位根据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安全生产情况的签字确认进行支付。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中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信用情况、安全生产的保障措施等提出明确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对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租赁、材料供应、检测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随意压缩合同规定的工期。
《条例》第六条至第十一条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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