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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交通安全监管

  
评论: 更新日期:2021年01月20日

责任单位:市地方海事局

1、监管对象:水上企业;加强对全市水域的安全监管力度。

2、检查内容:

(1)每个重点水域、重点船舶、重点水运企业(业户)的监管部门和责任人未落实到位的。

(2)船舶不具备运营条件,私自停靠,超范围运营的。

(3)船舶在夜间、雨、雪、冰、雾、大风、冰凌期等恶劣气象条件下运营的。

(4)船舶超速、超员、超载等不安全行为的。

(5)船舶“带病”运营,未配备足量的救生、消防等安全设施的。

(6)乘客上船未按要求穿救生衣的,渡口未按要求设立警戒线的。

(7)船员未持有效的适任证书、服务不从事客货运输或违章操作的。

(8)“三无”船舶、农用船、渔船非法从事运输的。

(9)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各阶段应急预案不健全或不完善的。

(10)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经费、装备落实不到位的。

(11)渡口标识不明显,没有乘客须知、渡口守则、安全注意事项要求的。

(12)营运船舶的所有权证、检验证、水路运输许可证等有效证件不齐全的。

(13)对船员未进行定期

(13)其他影响水上安全的行为。

3、检查时间和次数:

(1)责任单位每周检查1次。

(2)责任单位针对五一、国庆、春节等节假日前期要开展一次专项检查。

4、检查方式:

(1)采取全面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明查与暗查相结合,行政检查与专家检查相结合的方法。

(2)通过“听、看、问、查、议、评”方式对水路交通安全状况进行检查。

(3)查思想、查管理、查制度、查现场、查隐患、查整改、查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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