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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行车安全监察工作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06月17日

一、行车安全监察组织机构

为了维护铁路行车安全法规的实施,保证运输安全,在铁道部、铁路局(集团公司、工程局)和铁路分局设置行车安全监察机构,实行三级管理。各级行车安全监察机构除设领导人员外,并按照车务、客运、货运、机务、车辆、工务、电务、教育、路外安全和综合分析等方面的业务设置监察人员。

二、各级行车安全监察机构的任务和职责

铁道部、铁路局和铁路分局行车安全监察机构的任务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对行车安全工作实行严格的监察,维护行车安全法规,以促进路风建设,保证安全正点、优质高产地完成运输任务,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

行车安全监察机构对行政领导,同级业务部门、各行车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执行行车安全法规的情况行使监察职责。

三、行车安全监察机构的职权

(1)发现作业上违反行车安全法规时,有权加以纠正;对危及行车安全者,有权立即制止,必要时可临时停止其工作,并责成有关单位议处;对不适合担当行车工作的人员,有权责成有关部门予以调整。

(2)对危及行车安全的技术设备,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要求限期解决;情况严重,确有发生严重事故可能时,有权采取临时扣留、封闭措施,并责成有关单位紧急处理。

(3)发现有关规程、规范规则、细则、办法、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违反《技规》和其他行车安全法规时,有权通知有关单位予以纠正,必要时可停止其实施。

(4)调查处理事故中,在确定性质和责任上有分歧意见时,由各级行车安全监察机构提出结论性意见。

(5)有权建议,即建议对违反行车安全法规或发生行车事故的责任人员和领导干部,给予处分;建议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成绩和防止事故的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行车全监察人员的素质要求和工作准则

《行车安全监察工作规则》规定:各级行车安全监察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水平,熟练的技术业务知识,丰实的实际工作经验,中专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较强的独立工作能力。

为了认真执行《行车安全监察工作规则》,各级行车安全监察人员必须遵守下列工作准则:

(1)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令、维护行车安全法规的严肃性;

(2)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

(3)执法严明,刚正不阿;

(4)秉公办事,不得弄虚作假;

(5)坚持原则,遵守法规;

(6)积极钻研业务,技术上精益求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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