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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行业常见的16种违法行为及处罚依据

  
评论: 更新日期:2024年09月09日

近期,全国各地均在创建食品安全城市、卫生城市,食品行业(包括销售、餐饮、小作坊、小摊贩)经营是否规范是必检项目,特此总结了食品行业常见违法行为(如有不对之处敬请指正),供各位同仁在创建过程中参考使用,同时也是为了提升经营者的主体意识。

违法情况一

违法主体:食品经营者,

主要违法行为:无证经营。

违反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违法情况二

违法主体:食品经营者,

主要违法行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

违反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处罚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违法情况三

违法主体:食品经营者;

主要违法行为: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人员无健康证。

违反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处罚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违法情况四

违法主体:食品经营者

主要违法行为:未进货查验。

违反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

处罚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违法情况五

违法主体:食品经营者,

主要违法行为:未按规定张贴日常监督检查记录。

违反条款: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于检查结果信息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对消费者有重要影响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在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公开展示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并保持至下次监督检查。有条件的可以通过电子屏幕等信息化方式向消费者展示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

处罚条款: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在显著位置张贴或者公开展示相关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撕毁、涂改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或者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况六

违法主体:食品经营者,

主要违法行为:散装食品标识不符合法定要求。

违反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

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处罚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七)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

违法情况七

主体:食品经营者,

主要违法行为: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

违反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

处罚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

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违法情况八

违法主体:食品经营者,

主要违法行为:预包装食品标签不符合规定。

违反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处罚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违法情况九

违法主体:餐饮服务者,

主要违法行为:使用超过保质期原料加工食品。

违反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处罚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违法情况十

违法主体:餐饮服务者,

主要违法行为:加工环境不符合要求。

违反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31654-2021)》3.1.1。

处罚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违法情况十一

违法主体:餐饮服务者,

主要违法行为:不符合三防要求。

违反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31654-2021)》3.3.4.2、4.2.5、4.9.4。

处罚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除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七项至第十项的规定,或者不符合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过程要求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违法情况十二

违法主体:餐饮服务者,

主要违法行为:餐饮具保洁不符合要求等。

违反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七项至十项。

处罚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除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七项至第十项的规定,或者不符合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过程要求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违法情况十三

违法主体:三小行业,

主要违法行为:无证经营。

违反条款:

《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开办食品小作坊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或者第二十四条: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取得食品经营登记证…

处罚条款:

《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登记擅自从事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生产经营活动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情况十四

违法主体:四小行业,

主要违法行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

违反条款:

《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要求,并遵守下列规定:(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

处罚条款:

《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可以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登记或者备案机关吊销登记证、备案卡。

违法情况十五

违法主体:四小行业,

主要违法行为: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无健康证。

违反条款:

《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从业人员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患有国务院卫生计生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处罚条款:

《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逾期不改正的或者改正后一年内又重新发生该违法行为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登记或者备案机关吊销登记证、备案卡。

违法情况十六

违法主体:食品小作坊,

主要违法行为:加工的食品包装未标明“作坊食品”字样。

违反条款:

《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食品小作坊应当在生产加工的食品包装上如实标明食品名称、主要成分或者配料、食品小作坊名称、地址、登记证名称和编号、生产日期、保质期和联系方式等内容,并按照规定在显著位置标明“作坊食品”字样。标签标明的内容应当清晰、易于识别。

处罚条款:

《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或者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登记机关吊销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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