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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包装食品标签豁免标示内容

  
评论: 更新日期:2024年09月18日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等均包含了预包装食品豁免强制标示的条款,食品伙伴网对以上标准法规中对预包装食品豁免强制标示的条款进行了梳理整合,供大家参考。

一、预包装食品标签豁免标示内容汇总

1、保质期

豁免强制标示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包括:

酒精度大于等于10%的饮料酒;

食醋;

食用盐;

固态食糖类(包括白砂糖、绵白糖、红糖和冰糖等,不包括糖果);

味精。

2、营养标签

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包括:

生鲜食品(如包装的生肉、生鱼、生蔬菜和水果、禽蛋等,也包括未添加其它配料的干制品类,如干蘑菇、木耳、干水果、干蔬菜等);

乙醇含量≥0.5%的饮料酒类;

包装总表面积≤100cm2或最大表面面积≤20cm2的食品(重复使用玻璃瓶包装的食品,如果无法在瓶身印刷信息,可免于标示营养标签);

现制现售的食品(不包括食品加工企业集中生产加工、配送到商场、超市、连锁店、零售店等销售的预包装食品);

包装的饮用水;

每日食用量≤10g或10mL的预包装食品(包括调味品如味精、食醋等;甜味料如食糖、淀粉糖、花粉、餐桌甜味料、调味糖浆等;香辛料如花椒、大料、辣椒等单一原料香辛料和五香粉、咖喱粉等多种香辛料混合物;可食用比例较小的食品如茶叶(包括袋泡茶)、胶基糖果、咖啡豆、研磨咖啡粉等;其他如酵母,食用淀粉等)。

但以下情形,不可豁免标示营养标签:标签中有任何营养信息(如“蛋白质≥3.3%”等);使用了营养强化剂、氢化和(或)部分氢化植物油;标签中有营养声称或营养成分功能声称等情况。

3、产 地

如果生产者的地址就是产品的实际产地,或者生产者与承担法律责任者在同一地市级地域,可豁免标示“产地”项。

但以下情况应同时标示“产地”项:一是由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生产基地生产的产品,仅标示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时,应同时用“产地”项标示实际生产该产品的分公司或生产基地所在地域;二是委托其他企业生产的产品,仅标示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时,应用“产地”项标示受委托企业所在地域。

4、其他豁免标示情形

4.1进口预包装食品

进口预包装食品必须标示原产国或原产地区的名称,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豁免标示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豁免标示相关产品标准代号和质量(品质)等级。

4.2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cm2的预包装食品

可以只标示产品名称、净含量、生产者(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豁免标示配料表、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等。

4.3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

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可以在标签上标示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和贮存条件,豁免标示配料、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等。豁免标示的内容如未在标签上标注,则应在说明书或合同中注明。

二、豁免标示说明

豁免意味着不强制要求标示,企业可以选择是否标示。如果相应的条件发生改变时,可能豁免的标识也会成为强制标识内容。如GB 28050标准豁免营养成分表标识的部分产品,如果出现有相应的营养声称或强调等任何营养信息时,也需要标识相应的营养成分表。此时就意味着不再豁免相应的营养成分表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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