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奶畜养殖和生鲜乳收购运输行为,保障生鲜乳质量安全,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2021年全省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进一步落实生鲜乳质量安全部门监管责任和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站开办者、运输车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建立奶畜养殖-生鲜乳收购-生鲜乳运输全链条的长效监管机制,提高生鲜乳质量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
二、主要内容
(一)加强奶畜养殖环节监管。持续推进奶畜标准化生态健康养殖,引导和支持养殖场户改扩建和家庭牧场发展,加强奶畜散养户的规范引导。继续加强对奶畜养殖场建立和完善“八项记录”(生鲜乳生产记录、兽药使用记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记录、消毒记录、免疫记录、诊疗记录、生鲜乳销售台账、病死畜无害化处理记录)的监督检查。严格奶牛养殖环节饲料、兽药等投入品使用监管,严禁超范围、超剂量用药、不执行休药期、滥用兽药抗菌药和激素类药等违法违规行为,严禁在生鲜乳中添加β-内酰胺酶等违禁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鼓励养殖企业参与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试点。以奶畜散养户为重点,加强奶畜养殖环节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检查,确保从源头上保障生鲜乳质量安全。
(二)严把生鲜乳收购运输准入关。各地要严格落实监管责任,严格准入门槛,规范办证程序,禁止向未经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发放收购许可证。对养殖加工一体化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对乳制品生产企业或奶畜养殖场,择一办理生鲜乳收购许可证。跨区域运营的生鲜乳运输车,由生鲜乳运输车所在地县级畜牧主管部门核发生鲜乳准运证明。
(三)加强生鲜乳收购站运输车日常监管。各地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加强对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的监督检查,督促生鲜乳收购站严格按规定做好收购、销售、检测、留样、清洗消毒等各项记录,加强挤奶、制冷、储存等设施设备安全运行以及有毒有害化学品安全管理,消除安全隐患。规范生鲜乳销售和运输交接管理,督促生鲜乳收购站、运输者、乳品加工企业认真执行交接单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依法吊销或收回其证照,并依法公开相关信息。规范生鲜乳收购站、运输车换证工作,对逾期未换证的生鲜乳收购站、运输车,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及时依法予以注销。
(四)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各地要加强组织协调,积极配合完成部级和省级生鲜乳例行监测、飞行检查、监督抽查、风险预警监测等检查、抽样、监测工作。要在做好部、省级监测工作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制订和实施本辖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监测计划,确保辖区内生鲜乳收购站、运输车监管监测全覆盖,并将奶牛养殖场户纳入监管监测范围。
(五)严厉打击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采取切实措施,维护生鲜乳生产、收购、运输市场秩序。乳品企业与奶农双方应签订长期稳定的购销合同,规范生鲜乳购销行为。要严格执行《奶畜养殖和生鲜乳收购运输环节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的规定》,对非法收购、无证运输和生鲜乳生产、收购、贮存、运输、销售过程中添加违禁物质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从重处罚,防不合格生鲜乳流入市场。
(六)提升生鲜乳质量安全信息化管理水平。加强奶畜规模场网上备案管理,完善奶畜养殖场基础信息。指定专人负责“全国生鲜乳收购站运输车监督管理系统”运行管理,及时登记、上传、变更和注销生鲜乳收购站、运输车信息,准确掌握辖区内收购站、运输车信息变化情况。探索建立生鲜乳收购站远程视频监控、运输车GPS定位和储奶罐实时温度监控等信息化监控手段,全面推进推进“智慧畜牧”生鲜乳监管平台建设,提高管理工作信息化、规范化、精准化水平。
请各地高度重视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明确责任,及时认真做好监管工作总结,总结经验,分析不足,提出措施,各设区市分别于6月20日和11月30日前将上、下半年总结报告和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情况表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畜牧业处。联系人:冯三令,联系电话:025-86263917,邮箱:jsssxrgl@163.com。
附表: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情况表
附表
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情况表
市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基本信息(最新)
1、奶站 | 2、生鲜乳运输车 | |||||||||
奶站总数量(个) | 乳企奶站(个) | 养殖场奶站(个) | 合作社奶站(个) | 机械化挤奶站(个) | 机械化挤奶率(%) | 运输车总数量(辆) | 生鲜乳收购站自有(辆) | 乳制品企业自有(辆) | 租用(辆) | 其他(辆) |
监测执法情况(2020年)
1、检查 | 2、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 | 3、查处 | ||||||||||||
检查奶站(站次) | 检查运输车 (车次) | 出动执法人员(人次) | 抽检总批次 | 市县安排监测资金 (万元) | 市县抽检批次 | 生鲜乳收购站(个) | 生鲜乳运输车(辆) | |||||||
整改 | 取缔 | 吊销 | 整改 | 取缔 | 吊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