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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包装食品标签的10项基本要求

  
评论: 更新日期:2024年10月04日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中规定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基本要求有10个条款。

1、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这是对食品标签合法性的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设计、制作食品标签时应遵守与食品标签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2、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

这是对食品标签的质量要求。为保证消费者在购买预包装食品时容易对标签内容进行辨认和识读,食品标签的文字、图形应清晰、醒目,并确保在产品运输、销售过程中不会脱落或者变模糊。

3、应通俗易懂、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封建迷信、色情、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营养科学常识的内容。

这是对食品标签用语、图案等内容的规范性要求。食品标签上的所有说明应使用消费者容易理解的、规范的语言,避免使用深奧难懂的术语或形容词。所有标示内容应客观、有科学依据。“贬低其他食品”是指不得利用标签宣称自己的产品优于其他类别或同类别其他企业的产品。“违背营养科学常识”是指不尊重科学和客观事实,使用以偏概全、以次充好、以局部说明全体、以虚假冒充真实等形式描述食品,导致消费者误以为食品的营养性超过其他食品,违背科学营养常识。比如,一种包装饮用水在标签标示“世界上最好的水”“常饮此水,永葆健康”等内容,就属于“贬低其他食品”“违背营养科学常识”的内容。

4、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这是对食品标签的真实性要求。食品标签必须实事求是,真实地选用食品名称,真实地标明食品配料、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制造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等信息,真实地标示营养成分,介绍食品特性。任何虚假或引人误解的介绍,都会使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要求食品标签真实、准确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如果食品标签不实事求是,在标签上给出了虚假、错误的信息,故意夸大某项事实或功能,或者标签上标示的文字、图形,容易使消费者产生错误的联想,导致消费者误会食品的真实属性等。例如,植物蛋白饮料标签上画一头真实奶牛图片;用香精等调配,未添加任何果肉或果汁的果味型饮料,却命名为“××果汁饮料”;果汁含量仅为10%的果汁饮料,却命名为“××果汁”等。

“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往往体现在食品名称的表现形式上。有意识地把掩盖真实属性的名称标示得特别大而明显,把反映真实属性的名称标示得很小,或与背景色基本一致,如“芝麻香油调和油”,其中将“芝麻香油”标示的特别明显,将“调和油”字号标示的特别小,或者远离“芝麻香油”这个名称,或者“调和油”的字体颜色与底色特别相近,消费者很容易误认为该食品为“芝麻香油”。

5、不应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这是对食品标签直观性的要求。食品标签要体现直观性,不能使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与其他产品混淆。例如,以胡萝卜为原料做成的蜜饯,命名为“红参脯”,或者在标签上画一颗中草药红参,这样的食品名称和图形会使消费者错误地认为该食品的原料为红参。

当使用的图形或文字可能使消费者误解时,应用清晰醒目的文字加以说明。

6、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食品不具备预防、治疗疾病的作用。可能有的食品或食品原料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但是如果作为食品消费,则不是以治疗为目的,不应标注预防或治疗疾病作用。例如,在“红枣膏”上标注“《本草纲目》记载:红枣性温、味甘、无毒,能补脾养胃健运中气”。就会让消费者产生自然的联想,“红枣膏”能补脾养胃,健运中气。

保健食品的批准必须经过科学、严格的审批程序,必须经过必要的动物或人群功能试验,证明其具有明确、稳定的保健作用;各种原料及其产品必须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配方的组成及用量必须具有科学依据,具有明确的功效成分。保健食品应在其批准的范围内标注保健功能作用。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例如,一种非保健食品的运动饮料标注“缓解体力疲劳”就属于标示了保健作用。

7、不应与食品或者其包装物(容器)分离。

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必须附着或结合在包装物或包装容器上,消费者可以直接获取食品标签的信息。例如,将食品生产日期、质量等级等信息标注在合格证上,而将合格证置于食品储运包装里,或者将合格证置于预包装食品的包装内部,消费者无法获取该信息,都属于与食品后者其包装物(容器)分离。

8、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

“规范的汉字”指的是国家《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汉字。食品标签可以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拼音不得大于相应汉字。

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商标、进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商标除外)。中文繁体标签可参考。

中文与外文有对应关系的标签涵盖两种情况:一是除中文外同时标示一种或多种外文;二是原始标签为外文,后加贴中文标签。《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及其他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强制性标识内容,其中文外文应有对应的关系,即中文与外文的含义基本一致。

9、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cm2时,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

10、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可单独销售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分别标注。

这是对作为一个销售单元的组合装预包装食品的标示要求,即当作为一个销售单元的同一预包装食品内含有若干件其他较小的预包装食品时,对作为销售单元的预包装食品的标示要求。

“含有不同品种”是指该销售单元内包含多个不同品种的食品时,应当分别在外包装上标示每个品种的所有强制标示内容,但共有信息可统一标示。

“多个独立包装可单独销售”是指该销售单元内包含多个可单独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此时,外包装的标签也应当按本标准的要求标示。

若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或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容器)上的所有强制标示内容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不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否则应在外包装物上按要求标示所有强制标示内容。

组合装预包装食品的外包装物为透明材质或镂空等形式时,消费者可以透过外包装或可以通过改变组合包装内预包装食品的位置而清晰地识别内包装上的标示内容时,则可以无须在外包装上重复标示内包装上已经标示的内容。

组合装预包装食品具有易于开启的外包装时(如礼盒、礼品袋、组合包等),消费者可以在购买时开启外包装并识别内包装的标示内容,则可以不在组合装的外包装上重复标示内含的每件预包装食品包装上已经标示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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