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已经受到越来越广泛的重视,全社会的力量已经被调动起来,参与的范围越来越大,并进而引起了更大范围的关注。我国政府已经开始组织构建国家层面的追溯公共服务平台,并开始启动相关标准体系的建设工作。此外,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及产地认定工作,以及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管理的审查和专家评审工作)、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负责“有机农产品”的认证与管理)等主要相关部门已经开始酝酿从“三品一标”农产品为切入点,试点并逐步推进农产品和食品的市场准入机制,并最终建立起我国主要农产品的强制追溯体系,将农产品及食品的质量安全监管与追溯制度化、常态化,从而从根本上面向我国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问题。
但迄今为止,我国政府和社会各界对农产品和食品的质量安全追溯的认识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一些偏差,而这些偏差的存在对我国的农产品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发展以及追溯体系的建立是非常不利的,甚至有可能因为方向性的偏差而导致不同层面工作的失误。
因此,我认为有必要厘清并阐述农产品与食品质量安全追溯的相关问题,以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将争论和讨论引向有利于事物发展的方向。
总的来说,我认为需要厘清和界定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问题:
1.农产品与食品的质量安全追溯的边界和范围是不同的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规定:“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食品安全法》总则中也提到:“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可见《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所约束的对象是不同的,并且在制定的时候就考虑并严格区分了其所约束的对象范围。
深入理解其含义,直接收获的农产品,或仅是对农产品进行简单处理以便利用或销售,且这种“处理”(如清洗、分拣、包装、晒干和晾干等)按习惯应视为农业生产收获环节之一的,此类产品仍适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而经过加工(可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中制造业下面的农副产品加工业的分支加以界定,如谷物去壳、碾磨、精加工、水产品干腌制加工、脱水、干制、冷藏、冷冻等等)的农产品,不管是通过动力机械还是手工制作,农产品都发生了物理或化学变化,或添加了新的成分,这些产品则属于《食品安全法》约束的范畴。
从操作层面来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的主要目标是记录农产品生产过程中农产品实体的位置、环境和质量的变化信息,其目标对象比较单一,一般只是农产品实体本身;而食品追溯则不同,由于其加工过程相对复杂,且可能引入了其他成分(如披萨饼,除了主料面粉外,还需要添加香肠、蔬菜、调味品等辅料),因此通行的做法是围绕着每种产品建立物料清单。严格意义上讲,只有食品的所有主料和辅料都具备可追溯性,才可以说这个产品具备了可追溯性。
2.外部追溯和内部追溯是有着明显边界的
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内部追溯是指农业企业基于对农产品流进行管理的需要所进行的,以农业企业内部生产流程为线索的农产品的跟踪、记录行为,目的是掌握农产品在企业内部各生产加工环节的流动情况,并明确各环节责任人和关键指标,为企业内部责任定位与追责乃至外部产品追溯提供依据。因此内部追溯的应用对象是企业,更确切的说是农产品供应链当中的责任主体。
而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外部追溯指产品因销售、加工等原因离开农业企业后的流向及行为信息的跟踪和记录,为政府监管、农业企业管理以及消费者对农产品的追溯提供依据。因此,外部追溯是面向整个供应链的,其目标是记录并定位农产品供应链中的责任主体,并能够将之关联起来实现信息追踪与溯源。
内部追溯系统主要用于农业企业内部各生产加工环节的信息记录,一般根据如HACCP的原理构建其追溯关键点,确定记录信息内容。而外部追溯则侧重农产品供应链上下游不同责任主体的关联与信息跟踪与溯源。外部追溯和内部追溯只有相互配合才能实现农产品及食品的全程追踪和溯源。
之所以要将外部追溯与内部追溯严格区分开来,是因为如果只有外部追溯或只有内部追溯,都无法实现农产品和食品的真正全程追溯。因为仅仅以单一产品为对象进行标识必定会发生追溯链的断裂,而只有通过多种产品实体和相关行为的组合标识(如交易、农产品生产加工批次和物流等的唯一编码标识的组合),才能真正将不同的责任主体和过程衔接起来,实现追溯链的联通。否则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必将会发生追溯链无法衔接或断裂的问题,这是在发达国家具体的追溯系统设计和实施过程中已经被多次证明的。
3.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与追溯的当务之急是农产品生产技术法规和标准体系建设
目前,在污染物限量方面,我国有《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和《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1-2004)两个标准,与蔬菜有关的强制性国家卫生标准34项,涉及不同的农残限量指标58项,农药52种。GB18406.1-2001涉及农药41种,农残指标46项。2001年以来,农业部又颁布多项无公害食品行业标准,但涉及农残指标较少,没有超出国家无公害蔬菜标准的范围。而相比之下,美国限制性农产品技术法规和标准有2万多种,欧盟有1.5万种,日本有1.2万种。因此我国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且在执行层面缺乏有效的政策和制度保障,检测方法和技术也落后于发达国家。
其直接影响表现在两个方面:
(1)执法时缺乏判定依据。当由于农产品或食品质量安全给消费者造成损失时,由于针对特定的产品缺乏具体的判定标准,往往在处罚时缺乏明确依据,给执法和处罚带来困难。
(2)在追溯体系构建过程中由于缺乏直接依据,无法将相关标准量化作为参考依据记录在追溯系统当中,也就无法给监管者和消费者明确的参照。消费者虽然能看到具体数据,但并不知道其具体意义,这在某种程度上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此外,追溯系统要实现与农业企业管理系统(如ERP、CRM)、物联网生产环境监控系统、食品监控系统实现互操作,需要实现农产品跨供应链责任主体、和不同农产品在供应链上流动的信息连接,这些都需要以相应数据描述标准的规范为前提,同时这也是大规模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数据集成与关联分析的必要条件。
4.追溯的投入需要企业投入和政府投入有机结合,各建所需,各取所长
如果能够接受外部追溯和内部追溯必须严格加以区分的观点,那么就能够理解外部追溯和内部追溯需要分开实施的观点,且两种不同追溯的实施主体是不同的。
农业企业内部追溯解决的是企业的需求,是以企业自身规避风险、降低召回成本和提高产品附加值为驱动的,是完全的企业行为;而外部追溯即供应链追溯解决的是农产品供应链上责任主体的定位问题,是政府监管的需要。两者需要相互配合,当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时,消费者通过消费凭证或产品追溯标识(如二维码)触发并激活农产品追溯通道,监管者通过外部追溯定位责任主体(即具体应承担责任的企业),企业则必须通过自己的内部追溯体系查找发生问题的原因、具体位置和责任人。通过农业企业内部追溯,农业企业可以提取充分的证据自证清白,或者当确定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确存在,也可通过追溯系统查找问题产品的明确流向,以最低的成本实施产品召回,将损失减小到最低限度。
因此,农业企业内部追溯是企业行为,应由农业企业自行构建。当然,政府为鼓励企业构建农产品可追溯体系,可通过政府补贴等形式激励农业企业构建自己的可追溯体系。而外部追溯由于主要解决与监管相关的问题,所以是公共服务需求,应由政府负责建立国家或地方层面的公共可追溯平台或系统,并实现与农业企业内部追溯系统的关联、信息的共享与调用。
5.农产品市场准入和强制追溯是大势所趋
准入和强制追溯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分水岭。
在强制追溯实施以前,追溯体系建设的主要目标是以满足企业实际需求为主,即帮助企业提升企业形象和品牌价值,而不是从如何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角度出发,获取必要信息并展示给消费者,这是由企业自身利润最大化的根本属性所决定的。
反之,在强制追溯实施以后,因为有了国家法规和标准的强制性约束,企业必须向社会公开国家要求每种农产品所必须公开的数据,否则就不能进入市场销售。在这种情况下,不管企业是否愿意,也不管公开的信息是否会对农业企业造成负面影响,他都必须要公开这部分信息。相比之下,强制追溯强化了农业企业的社会属性,而弱化了农业企业的自然属性。
因此,强制追溯的实施也必然导致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和追溯相关的法律法规、机制制度以及技术体系等的变化。发达国家早在上个世纪后期就开始执行强制追溯,如欧盟的牛肉,以及大部分家畜和肉制品等农产品;美国更是规定所有农产品都必须具备可追溯性等等。我国目前只对少数农产品和食品实施强制追溯,但强制追溯的趋势已经十分明显,各相关部门已经在开始酝酿试点,并计划在3~5年内将强制追溯范围扩大到大部分农产品。上海更是在今年10月开始实施《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对在上海市面上销售的10大类食品进行强制追溯。山雨欲来风满楼,我国实施大范围的农产品和食品强制追溯已是必然趋势。
6.农产品与食品质量安全追溯与电商的结合是势所必然
现阶段农产品电商可划分为两种类型:平台型电商和资源型电商。平台型电商如淘宝,只负责提供在线交易平台和技术,而并不管控网店的经营范围和产品质量;而资源型电商则不同,资源型电商需要自己对接货源,解决物流和仓储问题,并保证产品质量以打造自己的品牌,典型的如京东自营业务。今年10月1日实施的新《食品安全法》规定网商和电子商务平台对食品安全将负有监督管理责任,一旦食品安全出现问题,电商和网商必须先行赔付。在此条件下,平台型电商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可以预见,平台型电商势必会或多或少地向资源型电商转变,并构建自己的农产品质量控制体系,包括农产品追溯体系,以在平台内部确定责任主体,保留证据,以应对责任划分时的各种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