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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作需严格履职,若尽职应免责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4月19日

近日,沈阳日报一篇《沈阳道路现大坑无警示标 新车遭横祸》的报道一起了广泛关注,虽然受伤车主与市政单位各执一词,但不难看出这是一起因路况原因引起的道路交通事故,养路责任单位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
从图片上看,事发的细河南路边建筑施工正在紧张进行,来往的重车可能对道路有一定的伤害;细河南路处在城乡结合部,是新开发区域,从大坑的横断面看,基础设施建设可能滞后发展要求。但是,无论怎么说,养路单位承担着维护路面,发现路面损伤,及时处置的职责,受损车主认为没有警示提示是自身受到伤害的主要原因,也是可以理解的。

报道中我们看到:记者从城建部门了解到,路面塌陷发生在凌晨,事故发生后,于洪监管中心的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赶到了现场,于洪区城管局的抢修人员也在第一时间赶到。从于洪综合监管中心的工作中不难发现,对于“对道路桥梁破损、井盖丢失等问题,做到及时发现、及时上报,有效协调各产权单位进行维修”责任的。当然,由于条件限制,如道路情况监控技术等方面的限制,即使该中心严格落实了“24小时值班制度”,也不一定能在道路破损后立即发现。

同时,驾驶汽车的车主驾车行使的安全意识也需作出检讨,虽然说车速不快,但是很明显,该条公路等级不高,路面建筑垃圾随处可见,窨井盖凹陷情况较多,车主经常出入该路段,应较熟悉路况,对事故的发生是否存在主观上的马虎。

作为养路责任单位,是否尽职是本次事故是否承担责任,以及承担责任大小的主要因素。按照“尽职免责”的精神,相关单位如果确实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尽到职责,就可以免去相关责任;当然,如果没有履职,甚至玩忽职守,其应承担的责任也就显而易见了。

安全生产工作任重道远,我国安全生产形势虽有明显好转,但是事故控制能力,科技支撑力都有待于进一步提升,消除责任事故是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的主战场,同时,负有安全生产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不能也不应该承担无限责任,如果认真履职了,就应该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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