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对测量设备逐一进行编号标识,其要求为:
——采用符号和顺序进行编号,示例如下:
C H — 01
该类测试设备的顺序号,用阿拉伯整数
移动使用测量设备(装置符号)
测量尺寸用(类型符号)
——符号规则如表一:
装置符号 | H | 移动使用测量设备 |
G | 固定装置上的测量设备 |
类型符号 | C | 测量尺寸的测量设备 |
D | 测量电参数(如电压、电流、电阻、电功率) |
Z | 测量重量用测量设备 |
P | 测量压力、真空度用测量设备 |
本表未作规定的,由专职管理人员依据上述原则予以规定;
——标识方法应按方便、适用、可行、易于观察的原则进行,一般采用带色彩(如
红、黄色)的不干胶纸编号后粘贴于测量设备适宜部位的方法实施。
c) 规定测量设备的校准周期。测量设备的校准周期根据其使用频率及测量设备精度等级确定,如表二:
测量尺寸的 | 校准周期为二年 |
测量电参数的 | 校准周期为二年 |
测量重量的 | 校准周期为二年 |
测量压力的 | 校准周期为一年 |
装于设备上,但不能拆卸的测量设备 | 随设备大修时进行校准 |
法规或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测量设备 | 按法规或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校准周期进行校准 |
d) 按确定或规定的校准周期将测量设备委托国家授权的计量监督检测单位进行校准,并办理相关委托手续;
e) 对测量设备的使用、停用、报废及校准标识的保持进行检查、监督或办理相关手续。
f) 测量设备的校准动态状况应在《测量设备校准动态记录》上并及时更新。
4.5 测量设备的使用
4.5.1 测量设备管理人员应确保测量设备(原安装于机械、电气设备上的除外)在使用前(含采购进入公司的)均经过了校准,且校准结论满足使用要求。
4.5.2 使用人员应熟悉测量设备的使用,正确、合理、按规定选择和使用测量设备,并确保在校准的有效期内使用。
4.5.3 使用人员在调整测量设备时,应防止出现由于调整不当使校准状态失准的情况。
4.5.4 当发现测量设备失准时,应对已测量或计量的结果进行复查,消除由于失准可能造成的影响。
4.5.5 测量设备的保管环境应适当,不应与工具、刀具、原材料和零配件混放,防止丢失、碰磕、损坏、失准、锈蚀。
4.6 测量设备的限制使用和报废
测量设备经校准后判定为不合格的区段或范围,测量设备管理人员应限制不得在不合格区段或不合格范围内使用,这种限制应填写《测量设备限制使用记录》并以适当的形式通知到所有使用该测量设备的人员,在设备的适当部位或存放处或包装物上明确予以标识。无法限定区段和范围的,可送有关单位检修,检修后经校准合格方允许使用,无检修价值的予以报废。报废应办理相关手续,并报管理处主任审核、分公司负责人审批后实施。
4.7 校准的委托
4.7.1 如公司无校准设备、标准物及专业人员,即属无能力校准。凡无能力校准的测量设备一律委托国家授权的校准单位进行校准。
4.7.2 机电维修部测量设备管理人员在委托校准时,应将送交校准设备的使用量值范围列入委托中,并请校准单位在校准报告/记录中列出所使用校准设备型号、环境温度、校准判定依据的国家标准代号。
4.8 机电维修部测量设备管理人员应长期保存测量设备台帐、校准记录、限制使用或
报废测量设备的审批单。
4.9 本规程执行情况作为相关员工绩效考评的依据之一。
5.0 记录
5.1 《测量设备台帐》
5.2 《测量设备校准动态记录》
5.3 《测量设备报废审批单》
5.4 《测量设备限制使用记录》
6.0 相关支持文件
《分供方评审与管理标准作业规程》和《采购管理标准作业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