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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环境风险 保证人身安全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2月08日
随着科技与社会发展,自然因素造成的危害(天灾)在逐渐降低,但人为因素造成的危害(人祸)确在不断增高,若不采取积极措施,人类的生命、财产安全将受到严重威胁,现代社会确实处处存在风险,增强忧患意识实在十分必要。百姓一生有三求:“一生平安”、“一生健康”、“一生富裕”。其中“一生平安”是最基本的生存条件,有了“一生平安”才可能有“一生健康”和“一生富裕”。对于“一生健康”、“一生富裕”,不同人群(或言穷人、富人)有着不同的追求,但对于“一生平安”,则有着同样的追求——保证平常(日常)安全,不要遇到飞来横祸(天灾人祸,造成非正常人身伤亡、财产损失),都希望有一个安全的生存空间——安全的生活、生产(工作、劳动)环境。
 
1.         环境风险分类
从环境风险成因上分析,首先可分为天灾、人祸二大类:天灾如地质灾害、气象灾害、海洋灾害…——统称自然灾害,成因都是纯粹自然因素。人祸则又可分为故意伤害和非故意伤害二大亚类:前者多为社会政治性灾难,成因都含社会、政治因素;后者多为物质技术性的灾难,成因都含物质、技术性因素。
从灾害、灾难造成危害的时间、空间尺度上分析,空间尺度可分为全球尺度、大尺度、中尺度、小尺度、微尺度多种;时间尺度可分为突发性(显性,影响时间即事故存在时间,一般仅几分钟至几小时)与渐进性(稳性,影响时间长,可达数年)灾难二种,前者多以危害突发(事故)形态出现,后者多以危害累积形态出现。
具体环境灾害(或灾难)则是二种分类的组合,如表1所示。
1:人类目前可能遇到的各种环境灾害、灾难谱分析

 

   尺度
成因
全球尺度
大尺度
(区域、流域)
中尺度
(城市,开发区)
小尺度
(街道,居民区)
微尺度
(企业,车间,住房)
纯自然灾害
气候变迁
台风,海啸,大水灾
地震,水灾,暴雨
小水灾,泥石流
雷电,地陷,陨石
社会性灾难
国际集团纠纷,
世界大战,
国际恐怖,贩毒
局部战争,恐怖贩毒
国际(省际)纠纷
黑社会组织的
恐怖,贩毒,卖淫
流氓盗窃团伙组
织的犯罪活动
个人盗窃,纵火,
投毒,卖淫,流氓
故意杀人、伤人
技术性灾难
全球性的大气
水体污染
酸雨,沙漠化,水土流失
水库大坝,大堤决口
城市和乡镇环境污染,
大规模环境污染事件
森林火灾,小堤决口
小规模环境污染事件
车祸,毒气大泄漏,
大爆炸,大火灾,涝灾
火灾,爆炸,中毒
电击,坠落,工伤
 
2.         中、小尺度环境风险
分析上表列出的各种环境风险,对于绝大多数自然灾害,由于人类目前可能拥有的能力还不足抗拒自然力(所谓不可抗力),还无法进行有效的全面防灾(目前只有防雷、抗震、局地防涝),一般只能在灾害发生后组织有限的抗灾和救灾。但对于社会性和技术性灾难,则人类完全可以凭借社会、政治、科技手段对其进行有效的预防和控制。当然,尺度越大、预防控制越难。对于全球性与大尺度的灾难,常需国家乃至国际合作化大力气经长时间努力才能奏效。对于中、小、微尺度的社会性和技术性灾难,只要下大决心和投入必要的资金,地方政府就能对其进行有效的预防和控制。其中的关键是提高认识和分清责任。
中、小、微尺度的环境安全,就在广大市民的身边、眼前。具体可分为生活环境安全与生产(工作)环境安全二子类。生活环境安全又可细分为“衣物环境安全”(衣)、“食品环境安全”(食)、“居住环境安全”(住)、“交通环境安全”(行)、“医疗环境安全”(医)、“旅游环境安全”(乐)、“休闲购物环境安全”(消费)…等专类;生产环境安全又可细分为“工业(化工、医药、农药、矿产、冶金、电力…)生产环境安全”、“(道路、水上、空中)运输生产环境安全”、“商贸(商贸场所、娱乐场所)生产环境安全”、“农业(种植、养殖、加工)生产环境安全”…。
要保证以上环境安全,政府必须把以上环境中存在的风险(人们不愿遇到、可能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故)识别出来,并加以科学评价,在此基础上给出可行的预防措施。一旦事故发生还必须采取应急救援行动。平时,还需对市民进行相关知识的普及教育;对风险源的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对可能发生的灾害、灾难,组织有效的抗灾、救灾(包括预案设计和预案实施)。显然,只有政府(包括相关主管局,如:公安、市政管理、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卫生防疫)、相关企业(特别是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如:化工厂、危险品运输公司和医务抢救单位)和所有市民都积极行动起来了,现代城市的环境安全才能得到有效保障。
 
3.         环境风险(安全)责任
保障环境安全是个系统工程,首先需要明确各相关方应负的责任:
1)政府及其下属相关主管局责任
对公众的劳动、生活环境,负有行政管理责任。应按一定的环境安全标准,监督、管理好辖区内各行各业的安全生产、经营,以及各重大公用工程、环境安全工程(如:桥梁、防洪堤坝)、重大危险源(如:危险品仓库及运输工具、大型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确保广大公众的劳动、生活环境安全。平时防灾,一旦出现险情,则应组织抗灾、救灾。灾难过后,还应及时、妥善地处理好受灾公众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经济赔偿和被破坏环境的恢复工作,保证社会安定和环境质量达标。任何无作为的政府机构和工作人员,因他们的过失、渎职(无作为)造成的公众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环境破坏,应负相应的行政、民事、刑事责任。在任何环境灾难事故中政府都要肩负管理责任,包括由此引起的经济纠纷——按责任划定经济赔偿份额。
2)企业法人与管理层责任
对于可能造成环境灾难的企业单位法人与管理层,对环境安全负有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其经营活动应有可靠的安全保证(包括合格的安全保障设施、健全的安全规章制度、有效的安全保卫组织、严格的安全操作规程)。企业法人及其下属安全管理部门应负责具体安全管理工作,因他们过失、渎职(无作为)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应负相应民事、刑事责任。对于因自然灾害或其它人为原因引发的生产技术性环境灾害造成的损失,承担无过错民事赔偿责任。
保险企业,则应平时做好风险预防工作,一旦风情发生,应及时界入调查、及时合理理赔(对于事故的应急抡救,从“以人为本”理念出发似乎应该先垫支、后结算)。
 3)企业员工责任
企业所有员工,平时应遵守企业相关规章制度,掌握有关火灾、爆炸、中毒等环境灾害事件的专门知识和应对能力,出险时按应急救援预案或临时救灾计划,服从应急救灾组织的统一指挥和调度,全力参加应急救灾工作,负有一定的命令执行责任和相应法律责任。
4)事故当事人责任
任何造成社会公众无辜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破坏的致害人和相关企业法人、管理人员,应对此负民事赔偿责任和相应刑事责任。
5)安全科技评估机构责任
具有环境风险评价和安全(卫生)评价资质的咨询单位、评价人员和相关专家,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生产(劳动、工作)安全和环境安全的法律、法令、标准和政府相应管理条例,进行必要的危险、有害因素分析,采用科学的环境风险和安全(卫生)评价方法,作出符合实际、合理的环境风险和安全(卫生)评价,提出可行的有关环境风险和劳动安全(卫生)对策措施,并对报告书全部内容应负相应法律责任。
6)社会公众责任
社会公众负有学习、遵守与自身安全相关的环境安全法律、法规的责任,如:在道路上行走、驾车,要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在任何场所都要注意消防安全,预防火灾的发生;遇险时则应服从警察的统一指挥。
以上责任体现在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消防法、交通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民法通则…等)中。
 
4.         环境安全管理
明确了环境安全责任,在环境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基础上,就可对环境安全进行讨论。显然,环境安全管理属公共安全管理,但其重点不是社会治安,而是针对那些物质技术性事故引起的人为环境灾难(即表一所指的技术性灾难)。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的非正常死亡人数每年都在13万以上(死亡率超过10-4/年·人),其中大多数是人祸而非天灾。人祸中的社会政治性的刑事犯罪又在少数,大多数是生产、生活环境中的物质技术性事故造成的死伤——例如交通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食品安全事故、消防安全事故、医疗安全事故…,致使我国的非正常伤亡率远大于国际公认的可接受安全标准(大型人群为10-6/年·人)和发达国家目前的水平,我国公民(特别是广大弱势群体)目前正处于高风险的生产、生活环境之中。正如温总理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的“社会发展中的问题突出”,必须“积极发展社会事业和建设和谐社会”。其中特别提到了“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和“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减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如何落实温总理提出的上述任务?本文认为应该加强环境风险管理、特别是城市环境风险管理工作,增加城市环境安全程度,促使发生在广大群众眼前、身边(日常生活、生产环境)的非正常伤亡比率尽快降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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