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总 则
第1条 为加强工厂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工厂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结合工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工厂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生产经营管理要服从安全需要的原则,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3条 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工厂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具体管理规定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2章 机构设置
第4条 工厂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生产总监担任主席,其主要职责如下。
1.全面负责工厂安全生产、防火安全、
管理、安全事故处理工作;
2.研究制订安全管理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
第5条 工厂生产部设安全办,主要职责如下。
1.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订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2.实施安全生产的检查和监督。
3.
工作的实施与监督检查。
4.配合安全生产委员会开展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第3章 教育与培训
第6条 对新员工、临时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所在部门、班组、岗位安全生产三级教育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须重新进行
才能上岗。
第7条 对从事压力容器设备、电气、车辆驾驶、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考核取得合格操作证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严禁无证人员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
。
第4章 劳动场所安全管理
第8条 劳动场所的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对于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配备防护设施。
第9条 生产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通道平坦、顺畅,要有足够的光线;为生产所设的走台、升降口等有危险的处所,必须有安全设施和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10条 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第11条 雇请外单位人员在工厂的场地进行施工作业时,安全办应加强管理,对违反作业规定并造成工厂财产损失的,需向其索赔并对其严加处理。
第12条 库房要定期进行通风降温、降湿,保持库内温、湿度达到规定的标准。库房内应装置烟雾报警器,照明灯具要装置防爆设备。
第13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生产场地以及技术改造工程,都必须安排劳动保护设施的建设,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第14条 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组织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时,应提出劳动保护设施的设计方案、完成情况和质量评价报告,经安全生产委员会、生产部安全办等部门审查验收并签字后,才可施工、投产。
第5章 生产设备安全管理
第15条 各种生产设备和仪器要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第16条 各种压力容器设备要定期检修维护,认真配合国家劳动部门实施年检。操作人员要认真记录工作日志。压力容器上主要安全部件要定期送到国家指定部门进行校验。
第17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具体要求有以下几点。
1.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
2.有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
3.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
4.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18条 引进国外设备时,对国内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须同时引进,引进的安全附件应符合我国的安全要求。
第6章 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
第19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贮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必须设有防火、防爆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守则和定员、定量、定品种的安全规定。
第20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和贮存地点严禁烟火,并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火灾的一切隐患。
第21条 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须进行以下申请审批程序。并且在作业过程中采取妥善的防护措施,在专人监护下进行。
1.一级动火作业由安全主管填写动火申请表并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生产部部长和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2.二级动火作业由所在车间主任填写动火申请表并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经安全主管和生产部部长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3.三级动火作业由所在班组填写动火申请表,经车间主任及安全主管审批后方可进行。
第7章 职业危害的预防与治疗
第22条 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件,为员工配备或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按照《企业职工各个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并结合工厂实际情况由人力资源部制定。
第23条 各生产车间必须指导员工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并随时检查员工使用情况。
第24条 做好防暑降温、防冻、防噪音、防粉尘工作,进行经常性的卫生监测,对超过国家安全卫生标准的作业点,应进行技术改造或采取卫生防护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第25条 对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按规定发放保健食品补贴和特殊工种津贴。
第26条 对工厂员工每年定期进行体检。对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立即上报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上报安全生产委员会并视情况调整其工作岗位,同时做出治疗或疗养的决定。
第27条 禁止安排女员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从事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的有毒、有害工作。
第8章 安全生产检查
第28条 安全办组织全厂的检查,每年不少于四次,每季度保证一次;各车间每月不少于四次,每周保证一次;各生产班组应实行班前班后检查制度;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进行每天检查。检查时要认真做好记录和总结。
第29条 发现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并跟踪存在安全隐患单位的整改情况,直至符合整改要求为止。
第9章 奖励与惩罚
第30条 对认真执行工厂颁布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防止事故发生和职业病危害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适当奖励。
1.对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被采纳,且有明显效果的。
2.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且避免事故发生的。
3.及时发现或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
4.对抢险救灾有功的。
5.积极参加工厂、部门组织的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被评为先进集体或个人。
6.被评为省、市、局、总工厂的安全生产积极分子给予表彰和奖励。
7.对消防、安全工作和其他方面做出特殊贡献的。
第31条 奖励程序。
1.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由生产车间负责人汇总材料上报安全办审核后报生产部部长,经审核后报工厂安全生产委员会通过。
2.先进集体由安全办提出意见,报生产部长审核,再经安全生产委员会讨论审核通过。
第32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惩罚。
1.事故责任者。
2.违章指挥或强令员工冒险作业导致事故发生的。
3.违章违纪,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4.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隐瞒或谎报事故的。
5.事故发生后,不采取措施,导致事故扩大或重复事故发生的。
6.对坚持原则,认真维护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7.其他各种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
8.对提出的整改意见有条件整改而拖延整改的责任人。
9.擅自挪用消防器材、损坏消防器材的。
第33条 惩罚类型。
1.经济处罚。根据危害程度和损失情况、责任大小,可采用罚款100~1000元、赔偿损失3%~50%、降低工资、扣除奖金等措施。
2.行政处罚:根据危害程度、损失情况、责任大小可对其采用警告、辞退警告、降职、降级、留用察看、辞退、开除等处罚措施。
3.性质特别严重、情节恶劣,触犯刑律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34条 处罚程序。
1.经济处罚由安全主管提出,报生产部部长批准后执行。
2.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委员会提出,按工厂有关规定参照任命程序,报有关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10章 安全事故及处理
第35条 事故报告。
1.事故最先发现者,除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处理外,应同时向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而后逐级上报;对重大事故,应立即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2.发生死亡、重大伤亡事故的部门应保护好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3.发生重大火灾、化学爆炸及多人伤亡(含急性中毒)的事故应同时立即报告消防部门。
4.发生事故的部门应填写事故报告,经主管领导审查后,报送上级领导。一般事故不超过一天,重大事故不超过一小时。对重大事故,应写出调查报告,并于20天内报送政府机关。
第36条 事故抢救。
1.一旦发生事故,必须积极组织抢救,妥善处理,以防事故蔓延扩大。
2.发生事故时,各级领导应亲临现场,直接指挥组织抢救,并注意保护事故现场。
3.对有毒、有害物料大量外泄的事故场所和火场,必须设立警戒线,抢救人员应佩戴好防毒面具,对中毒、灼伤、烫伤人员应及时进行抢救。
第37条 事故调查和处理。
1.发生事故后,所在单位和部门都要按“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周围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调查分析,找出原因,查明责任,确定改进的措施。
2.一般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当天由车间主任或部门领导组织调查分析。
3.重大事故,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分析。
4.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按国务院《工厂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工伤保险条例》和GB6442-86《工厂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的规定执行。
5.轻伤、重伤事故由安全办组织生产、技术、动力、安全等有关人员参加事故调查。
6.死亡事故由安全委员会会同当地劳动、公安、人民检察院及其他有关部门人员和专家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7.在事故调查中,要实事求是地分清事故的性质和责任,并提出处理意见。对事故责任者的处分,可根据事故大小、损失多少、情节轻重以及影响程度等情况,令其赔偿经济损失或给予行政警告、记过、降职、降薪、撤职、留厂察看、开除等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8.对一般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由所在车间提出,经安全办审核报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准;对重大事故,应由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经总经理签署意见,根据审批权限报上级机关批准;对重大责任事故、破坏性事故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9.对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或破坏事故现场以及无正当理由拒绝调查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其责任,从严处理。对防止和抢救事故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11章 附 则
第38条 本制度由生产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39条 本制度报总经理批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40条 本制度施行后,凡既有的类似制度自行终止,与本制度有抵触的规定以本制度为准。
第41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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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总 则
第1条 为确保工厂的安全生产,提高全员的自我保护和保护他人意识,在员工中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使员工懂得安全生产的基本知识,掌握安全生产的操作技能,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适用于生产部的所有员工。
第3条
要本着“要精、要管用”的原则,并且有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2章
组织
第4条 工厂的培训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实施,车间的培训由车间主任组织实施,班组的培训由各班组长负责组织实施。
第3章
实施
第5条 新入工厂员工均需经过工厂、车间、班组三级
。
1.工厂级教育(一级)内容包括: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及安全生产重要意义、一般安全知识、本厂生产特点。重大事故案例、厂规、厂纪以及入厂后的安全注意事项、工业卫生和职业病预防等知识。
2.车间级教育(二级)内容包括:车间生产特点、工艺及流程、主要设备的性能、安全技术规程和制度、事故教训及安全注意事项等。
3.班组级教育(三级)内容包括:岗位生产任务、特点、主要设备结构原理、操作注意事项、岗位责任制、岗位安全技术规程、事故案例及预防措施、安全装置和工(器)具、个人防护用品、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等。
第6条 必须对车间内部调动的员工进行二级或三级
,并进行岗位培训与考核,成绩记入其本人档案内,考核成绩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第7条 进入工厂参观、学习的人员,安全办负责对其进行安全注意事项教育并指派专人负责带队。
第8条 各级领导和各车间要对员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技术和遵章守纪教育,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定期研究员工
中的有关问题。
第9条 各班组应定期开展安全活动,班组安全活动每周一次(即安全活动日)。
第10条 在大修或重点项目检修以及进行重大危险性作业(含重点施工项目)时,安全办应督促指导各检修(施工)单位进行检修(施工)前的
。
第11条 员工违章及重大事故责任者和工伤人员复工,应由所属车间主任进行
,并将内容记入员工档案内。
第12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的要求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取得特种作业证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
第13条 对特种作业人员,按各车间的有关规定期限组织复审。
第14条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制备、新材料、新产品投产前要按新的安全操作规程,对岗位作业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专门
,考试合格后方能进行独立作业。
第15条 发生重大事故和恶性未遂事故后,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教育,吸取事故的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16条 生产部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技术考核由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进行,考核内容如下。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标准。
2.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生产工艺和特点;
4.所接触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理化性质,对人体的危害,预防措施和急救处理原则。
5.所管部门或业务范围内要害岗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注意事项。
6.各类安全装置的种类和作用,以及管理方法。
7.劳动保护用品和器具以及消防器材的正确使用方法。
第17条 工人的安全技术考核,由安全办负责组织,考核内容如下。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标准。
2.本工厂的生产特点以及所接触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理化性质,对人体的危害、预防方法和急救处理原则。
3.本工厂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程和管理制度。
4.本工厂的各类安全装置的类型、作用及其维护保养方法。
5.本工厂的劳动保护用品器具以及消防器材的正确使用方法;
6.本工厂的工艺流程的开停机安全注意事项。
第4章 附 则
第18条 本制度由生产部解释、补充,经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第19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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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切实搞好劳动保护工作,提高全体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杜绝事故和违章现象的发生,工厂与各聘用员工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以资遵守。
一、责任双方
甲方: 乙方:
二、责任目标
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及工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进行作业,指标如下。
1.不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事件。
2.不发生因工死亡、重伤。;
3.不发生火灾、爆炸、职业病等事故。
4.不发生危化品泄漏、急性中毒事故。
5.不发生负主责以上道路交通死亡事故。
三、甲方权利和义务
1.督促乙方遵章守纪、按章操作,强化现场安全防护工作。乙方若有违反,甲方有权按规章制度进行处罚。
2.对新聘员工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即所在部门、班组、岗位)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考核取得合格操作证后,才准其独立操作。
3.加强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工作,使员工树立起“安全第一、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为了生产”的思想,在工作中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规定,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4.教育引导员工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多提有助于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
5.发生人身、设备事故必须按规定的处理原则和程序进行处理。
四、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服从工厂领导和现场负责人的指挥和管理,不违章作业。有权制止他人的违章行为,有权拒绝违反安全劳动保护法规、安全操作规程的指令。
2.乙方应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严禁带火种进入厂区,严禁酒后作业,严禁疲劳作业,严禁不经培训或不受
就上岗作业。
3.乙方应按照工厂规定参加岗前培训,培训结束后,经生产线主管和生产部部长考核认可并签订相关的劳动合同后才可上岗。
4.乙方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得私自串岗作业,工作时不得打闹、开玩笑或从事与工作内容无关的其他事情,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严禁带无关人员进入工厂。
五、奖罚办法
1.乙方在工作中凡因个人违章行为发生工伤事故或造成他人伤害的,除对事故负有全部责任外,应承担伤者医疗费的50%,造成财产损失或他人伤害的,视情节给予经济赔偿,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并解除劳动合同。
2.乙方积极参加各项
活动,对安全工作做得好的班组和个人,由工厂给予适当的奖励。对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员工,工厂予以特别奖励。
3.乙方在生产中因个人过失而造成险情或造成小的事故,工厂将视情节分别给予警告、记过或开除等处罚。
4.乙方因违反工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而造成工厂设备、财产的重大损失,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外,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5.乙方恶意破坏工厂设备、财产的个人,工厂将追究其经济责任及刑事责任。
六、其他
1.对已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能遵守安全规定的人员才可上岗作业,凡未签订安全责任书的一律不得上岗,一旦发生事故,一切经济损失均由个人承担。
2.本安全责任书一式两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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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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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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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总 则
第1条 为加强消防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工厂的财产和员工的生命安全,保证工厂的生产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适用于工厂全体员工。
第2章 组织机构
第3条 工厂成立消防安全管理办公室,由生产总监担任主任,生产部部长担任副主任,成员是保安员。
第4条 安全办成立消防安全小组,由安全主管副总担任组长,各车间主任担任副组长,成员是安全办其他工作人员和各班组长。
第3章 消防
第5条 每年以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第6条 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防范。
第7条 各生产车间应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
培训。
第8条 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
第9条 对新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10条 因工作需要,换岗前必须进行再教育培训。
第4章 防火巡查、检查
第11条 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第12条 安全消防小组每周对各车间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情况。
第13条 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防火检查记录,并按照规定请车间主任在记录上签名。
第14条 安全消防小组应将检查情况及时通知受检车间,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
第15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奖惩制度给予处罚。
第5章 安全疏散设施
第16条 各车间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第17条 应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及应急照明设施。
第18条 应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定期组织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
第19条 严禁在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
第20条 严禁在工作期间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关闭、遮挡或覆盖。
第6章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
第21条 消防设施日常使用管理由专职管理员负责,专职管理员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状况,保持设施整洁、卫生、完好。
第22条 消防设施及消防设备的技术性能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技术检测由管理部负责,设专职管理员每日按时检查消防设备的运行状况。查看运行记录,发现异常及时安排维修,使设备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
第23条 消防设施和消防设备定期测试。
1.烟感、温感报警系统的测试由消防安全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每个烟感、温感探头至少每半年检测一次。
2.消防水泵、喷淋水泵每月试开泵一次,检查其是否完整好用。
3.正压送风、防排烟系统每半年检测一次。
4.室内消火栓、喷淋泄水测试每季度一次。
5.其他消防设备的测试,根据不同情况决定测试时间。
6.消防器材管理。
(1)每年在冬、夏期间定期两次对灭火器进行普查换药。
(2)派专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3)消防器材应经常检查,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补充并上报车间主任。
(4)各车间的消防器材由部门自行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报告安全消防小组。
第7章 火灾隐患整改
第24条 各车间在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及时予以消除。
第25条 在防火安全检查中,应对所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逐项登记,并将隐患情况书面下发各车间,限期整改,同时要做好隐患整改情况记录。
第26条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各车间应当落实防范措施,确保隐患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对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及时向安全主管报告,并向生产总监或当地消防部门报告。
第27条 对消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隐患整改的复函报送消防部门。
第8章 用火安全管理
第28条 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确需动火作业时,作业单位应按规定向消防安全小组申请“动火许可证”,动火监护由消防安全小组委派。
第29条 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附近5米区域范围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保证适当的安全隔离并准备适当种类、数量的灭火器材随时备用。
第30条 如果在作业区就地动火施工,应按规定向作业区所在部门经理级主管人员申请。离地面2米以上的高架动火作业必须保证有一人在下方,专职负责随时扑灭可能引燃其他物品的火花;动火作业结束后应检查,确认无火灾隐患后方可离开。
第31条 未办理“动火许可证”擅自动火作业者,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造成火灾的由消防机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32条 严禁在车间、库区、办公区及其他危险区域吸烟点蚊香等违章用火。
第9章 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
第33条 易燃、易爆物品应有专用的库房,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施,仓管员必须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
第34条 易燃、易爆物品应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分库存放。
第35条 易燃、易爆物品入库前应经检验部门检验,出入库应进行登记。
第36条 易燃、易爆物品存取应按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仓管员应坚守岗位,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进入。
第37条 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应根据消防规范要求采取防火防爆措施,并做好防火防爆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
第10章 燃气和电气设备安全管理
第38条 各车间应按规定正确安装、使用电器设备,相关人员必须经过受过必要的培训,获得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书方可操作。
第39条 各类设备均需具有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合格证明并经维修部确认后方可投入使用。电气设备应由持证人员定期进行检查(至少每月一次)。
第40条 防雷、防静电设施定期检查、检测,每季度至少检测一次并记录。
第41条 电气设备负荷应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接头牢固,绝缘良好,保险装置合格正常并具备良好的接地,接地电阻应严格按照电气施工要求测试。
第42条 各类线路均应以套管加以隔绝,特殊情况下应使用绝缘良好的电缆线。各类电气设备及线路均应定期检修,随时排除可能因绝缘损坏引起的消防安全隐患。
第43条 未经批准,严禁擅自加长电线。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安全小组、设备人员检查加长电线是否仅供紧急使用、外壳是否完好、是否有维修人员检测后投入使用。
第44条 电器设备、开关箱线路附近按照工厂标准划定黄色区域,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并定期检查、排除隐患。
第45条 设备用毕应切断电源。未经试验正式通电的设备,安装、维修人员离开现场时应切断电源。
第46条 除已采取防范措施的部门外,工作场所内严禁使用明火。
第47条 使用明火的部门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定和操作流程,做到用“火不离人,人离火灭”。
第48条 场所内严禁吸烟并张贴禁烟标识,每一位员工均有义务提醒其他人员共同遵守公共场所禁烟的规定。
第11章 灭火和应急预案演练
第49条 消防安全管理办公室制定符合本工厂实际情况的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第50条 组织全员学习和熟悉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第51条 每次组织预案演练前应精心开会部署,明确分工。
第52条 应按制定的预案,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演练。
第53条 演练结束后应召开讲评会,认真总结预案演练的情况,发现不足之处应及时修改和完善预案。
第12章 奖励与惩罚
第54条 消防安全管理办公室每年对本工厂消防工作要全面总结,评出消防工作先进部门和个人,惩罚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行为人。
第55条 在消防工作中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1.消防措施落实到位,火险隐患能及时消除消防器材设备保护完整好用,无火灾事故的。
2.及时组织扑救火灾,避免重大损失的。
3.对工厂消防工作提出各种有效建议和技术革新的。
4.在消防工作的其他方面做出一定成绩的。
第56条 在消防工作中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1.热爱消防工作,积极参加消防活动的。
2.模范遵守消防法规,反对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的。
3.及时发现和消除火险隐患,避免火灾发生的。
4.积极扑救火灾,抢救公共财产和员工生命财产的。
5.对查明火灾原因有较大贡献的。
6.对工厂消防工作提出各种有效建议和技术革新的。
7.在消防工作的其他方面做出一定成绩的。
第57条 有下列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应从严处罚。
1.违反消防管理规定或安全操作规程不听劝阻的。
2.在明令禁止吸烟、用火的区域或场所内吸烟、用火的。
3.禁烟区内动火不办理动火手续的。
4.违反用电安全技术规程,经提出后仍不改正的。
5.对消防安全小组提出的整改意见,有条件的整改而拖延整改或拒绝整改的。
6.损毁消防设施器材工具,尚未造成较大损失的。
第58条 由下列规定行为之一的一律开除。
1.擅自将消防器材工具挪作它用的。
2.发生火灾事故不报警或阻拦报警,谎报火警的。
3.纵容、强迫他人违反消防管理规定或安全操作规程的。
4.在火灾现场扰乱秩序,妨碍灭火救灾工作进行,不听劝阻的。
5.在灭火救灾的紧急情况下,需调用交通、水、电及其他有关力量,却拒不执行的。
6.拒绝和阻碍消防安全小组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的。
7.无理拒绝、阻挠、刁难火灾原因抽查、事故处理或者有意隐匿实情,提供虚假情况的。
8.破坏火灾现场的。
第12章 附 则
第59条 本制度由消防安全管理办公室拟定,经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第60条 本制度自 年 月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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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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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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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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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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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处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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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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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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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执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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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控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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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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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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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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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证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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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总 则
第1条 为规范工厂保安执勤工作,保护工厂和员工的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厂所有保安人员。
第2章 保安须知
第3条 工厂实行每天24小时不间断执勤,其各班执勤时间由保安队制定并上报,经批准公布后实施。
第4条 保安人员的职责规定。
1.工厂及办公场所各种事故的预防、警戒及厂区(房)的巡逻事项。
2.工厂及办公场所突发事故的应急措施。
3.进出工厂及办公场所的外宾及员工的管制、联络、登记事项。
4.进出工厂车辆的管制事项。
5.进出工厂物品的查验及放行。
6.防止窃盗,协助维持工厂及办公场所秩序。
7.其他交办事项的处理。
第5条 保安人员除前条各项职责外应遵守本工厂一切规定,尤应严格遵守下列守则。
1.应绝对服从上级命令,切实执行任务。
2.平时应谨言慎行,执行职务时态度和蔼、,不卑不亢。
3.执勤中应整肃服装仪容,对于应急及防身器具等应经常佩带,或储备齐全,以应不时之需。
4.执勤中应时刻提高警觉,遇有重大灾变时,更应临危不乱,果断敏捷,做适当的处置,并立即报告上级。
5.执勤中应不脱岗,不酗酒、不闲聊、不阅读书报、不睡觉等。
6.应熟记厂内各处的水、电、燃料、开关、门锁及消防器材放置地点,以免遇事慌乱,发现重要路口电灯、门窗、篱墙等有缺损时,应立即建议后勤部处理。
7.应管制入厂的物、车辆或未戴胸卡、未办妥入厂手续的人员,一概不准入厂。
8.应遵照巡逻路线定时或不定时对工厂各处进行巡视。
9.交班时,应将注意事项向接班人员交代清楚,并将执勤中所见重要事项或事故,以及巡逻时间等登入“工作日志簿”,检附有关资料逐日分呈保安队长及后勤部备查。
第3章 人员管制
第6条 保安人员应辅导员工遵守各项规定,并制止不法行为的发生,维持工厂及办公场所正常秩序。
第7条 对员工上下班、迟到、早退、加班的考勤卡进行记录。
第8条 员工在工作时间因公或因事(病)假离厂时,查验其因公出申请书或请假记录卡,并在公出单或到工卡上记录离厂,回厂时间以备查。
第9条 上班时间内除因公事接洽外,一律谢绝会客。
第10条 外宾到厂接洽业务或参观访问,以及厂商的营业、采购、检查、安装人员等应请到值班室办理入厂手续,发给来宾证,并联络有关单位接待。非经本单位人员接待,不得任其进入厂区。
第11条 外协单位长期派驻工厂人员,需凭人力资源部发放的胸卡进出工厂。
第12条 节假日加班或因事需进厂人员,应凭人力资源部所送的名单经核对相符后进厂。但本厂班组长以上人员可登记后进厂。
第13条 厂内住宿人员在勤务时间外,凭住宿证进出工厂,但夜间不按规定时间出入厂的,应即通知后勤部处理。
第4章 物品管制
第14条 物品放行应凭核准的放行单核对无误后才能放行。经保安人员签认后的放行单由值班室按顺序装订保管。
第15条 离厂人员经保安人员查获有私带公物或他人物品的,暂扣留物品,并依下列程序处理。
1.记录携带人所属单位、姓名、时间、地点。
2.由携带者亲书理由,注明品名、数量,由何处取得等。
3.情况严重时,不得让当事人离厂,应速呈报处理。
第16条 厂内住宿人员携带人个物品出厂时,按下列规定处理。
1.携带行李、包裹、提箱等大件物品者,应凭宿舍管理员出具的放行单放行。
2.携带一般日常用品者,由保安人员查验后放行。
第17条 本工厂员工及一般外宾不准携带照相机进厂,遇有特殊情况,如参观、访问或外籍人员携带照相机的,应按上级领导的批示处理。
第18条 员工进入工厂上班不准携带与本工厂产品相似的产品,厂内住宿人员如因需要,经后勤部开立证明单者(注明品种、型号)准予携带进厂。但携带出厂的,应凭后勤部开立的物品放行单,经查验无误后放行。
第5章 车辆管制
第19条 本厂各型车辆(汽车、机车)出厂凭行政部的派车单放行。
第20条 外宾车辆进入工厂,依下列规定处理。
1.持有证明来厂交货或提货的车辆,准予驶入厂区内有关场所。
2.一般接洽业务或参观访问,以及厂商的营业、采购、检查、安装等人员所乘车辆,一律按指定位置依序停放,不照规定者,保安人员应即时纠正。
第21条 进出工厂车辆应一律检查,进厂车辆当注意有无载有违禁、危险或易燃物品;出厂车辆载有货物时,应凭放行单查验无误后放行。
第6章 紧急事件处理
第22条 发生窃盗事件时,以收回失窃物为首要,并应立即呈请处理。
第23条 保安人员应熟练安全装备的使用。了解配置地点,紧急事故发生时应镇静,以最有效方法将灾害降至最低限度,不可慌张误事,视情况按下列程序处置。
1.判断情况若尚可消除,应立即采取行动,并报告上级及通知安全生产委员会。
2.判断事故无法消除,应迅速通报有关单位。
3.日间灾害急报有关主管,夜间灾害急报派出所及消防单位。
第24条 夜间或节假日近邻发生灾难时,应将所知及判断是否波及本厂等情形,迅速通报有关主管领导。
第7章 附 则
第25条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以命令补充或修正。
第26条 本办法经总经理核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27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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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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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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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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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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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处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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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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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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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区出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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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控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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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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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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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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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证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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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 为维护厂区安全,使出入厂区人员、物品的管理有所遵循,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凡人员、车辆及物品出入厂门需遵守本办法,由保安人员负责管理。
第3条 本工厂员工出入厂门,应佩带胸卡(于左胸口处)加以识别,违者罚款10元。严禁赤足、袒胸、仪容不整、酗酒者等出入厂门,违者罚款50元。
第4条 未带胸卡进出工厂的员工,保安人员需先查明身份,并登记后才能入厂,违者罚款10元。
第5条 员工携带物品进厂,保安人员认为有必要时,有权进行检查,不得拒绝。员工携带物品出厂,应持有放行条,自动出示接受捡查,严禁私自携带危险物品、违禁品或公物;违者罚款50元。
第6条 上班时间内禁止班组长级以下人员进出厂门。
第7条 员工临时因公外出时,应填具出厂单,经所在的车间主任核签后交值班室,并由保安人员签注出厂时间。公毕返厂时,由保安人员签注入厂时间后,由保安人员于第二天上午九点前转送人事部门核对。
第8条 因故请假出厂的员工,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需经所在的车间核准后将请假单交予保安人员方能出厂或回宿舍。保安人员于第二天上午九点前转送人事部门。
第9条 每天23:00后严禁员工进出工厂大门(节假日前一晚则延后至23:30)。
第10条 领取原材料或输送废弃物、边角料之特定人员,需经厂长核准方能外出。
第11条 夜班人员在9:00~17:00之间不可外出。
第12条 凡未事先接获行政部通知值班室的来访宾客,一律先填写来宾登记表,由保安人员联络后佩挂来宾证在会客室接见。如需亲自前往主办单位洽谈的,由被访问人员或其指定人员引进指定地方。
第13条 公毕出厂时,访客必须将来宾证交还门卫室,并由保安人员签注出厂时间。
第14条 禁止来宾进入未经准许的现场单位参观洽谈,违反者依管理规定处理。
第15条 上班时间严禁非公务会客。
第16条 任何物品、产品、报废品及外包品出厂时,应凭物品出门单、送货单或外包单等单据,由经办单位填具名称、数量、出厂原因、车号,经主管确认签章且交保安人员检点存查后,方可放行。
第17条 本工厂车辆出厂时,应凭派车单由经办单位填具出厂原因、车号,经主管确认签章后交保安人员存查,并检查车辆外观清洁才放行出厂。
第18条 外来车辆入厂前需先登记车辆出入登记簿,注明姓名、事由、车号、入厂时间后,经保安人员查验后在指定地方停放或上下货,并由保安人员通知相关负责人办理。出厂时也需经保安人员检查后方可放行。
第19条 保安人员未能严格执行以上规定,并放纵任何人员与员工没有持以上主管确认单据而出入厂门,罚款100元。屡教不改或严重违规的员工予以除名。
第20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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