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经济安全是指农村经济环境能够适应其自身发展需要的良好状态。主要体现在保持土地、水源、森林、大气等自然资源的永续利用,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法律法规、政府行为、人口数量和其他微观主体活动能够确保农村经济的增长,避免因生态失衡、自然资源衰竭、宏观经济政策失误、管理机制不力、人的不良行为的破坏等因素对农村经济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保证农村经济在安全的区域内健康、稳定、可持续的发展。
一、中国农村经济安全问题
(一)生态环境日益恶化。
中国农业生产所依赖的生态环境正遭受日趋严重的破坏,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比较淡溥。50年代的“大炼钢铁”是中国建国后第一次生态环境大破坏;60年代中期开始的三线建设进一步扩大和加剧了天然林区的破坏;70年代在全国农村掀起的“农业学大寨”运动,开山毁林大造梯田,对森林植被的破坏更是雪上加霜;80年代以来,由于只注重经济发展,轻视环境保护,农村的生态环境进一步遭受了较为严重的破坏,甚至有的地方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去发展经济。我国森林面积已大幅度减少,全国森林采伐量远远超过森林生长量。目前,我国的森林面积1370万平方公里,森林覆盖率为13.92%,仅为世界平均数的一半。近10年来,全国森林面积减少了23.1%。农业生态环境恶化,气候异常,灾害不断,对农村的经济安全构成了较为严重的威胁。
1、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日趋严重。由于大片森林被滥砍乱伐,植被遭受破坏,造成了水土流失,有机质的丧失,肥沃的土壤变成了贫瘠的土地。目前,中国是世界上水土流失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水土流失面积367万平方公里,约占国土面积的38.2%,每年流失土壤50亿吨以上,相当于失去3450万亩土地的表土层,其肥力相当于4000万吨化肥,经济损失100亿元。
我国又是荒漠化危害较重的国家之一。生态失衡导致了荒漠化面积的不断增加,荒漠化土地总面积达 262.2万平方公里,占国土总面积的27.3%,是全国耕地面积的2倍多,相当于14个广东省的面积,主要分布在我国西北、华北和东北18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荒漠化的主要表现形式是草地、耕地、林地退化。由于整体治理速度赶不上破坏速度,荒漠化面积每年还以2460平方公里的速度扩展。建国以来,全国共有1000多万亩耕地沦为沙地,有3500多万亩草地变为流沙。
2、水和大气污染十分严重。我国的环境污染问题同样令人触目惊心。2000多万个中小企业成了巨大的污染源,使全国的江河湖海、土壤、空气等生态环境面临着巨大的破坏。1995年国家水利部关于中国水资源质量评估结果表明,受污染的河长已从1984年的21.8%,上升到46.5%,污染的河长增长了1倍以上。1998年废水排放量已达394.4亿吨。我国700余条河流中被污染的达到72%。著名的“三河”(淮河、海河、辽河)、“三湖”(太湖、滇池、巢湖)已成为我国污染最严重的水域。中国的大气污染以煤烟型污染为主,1997年国家环境公报表明,工业烟尘排放量占83.6%,二氧化碳排放量居世界第二位;酸雨物质、二氧化硫排放量已居世界第一,并以年均5.28%的速度增长。大气污染导致酸雨灾害不断发生,全国酸雨覆盖面积占国土面积的60%以上。据测算,中国仅大气和水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540亿美元。[
3、水资源严重短缺。水资源问题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基本问题。我国人均水资源占有量居世界第110位,已被联合国列为13个贫水国之一。我国淡水只占世界水资源的0.007%,人均淡水资源排世界第88位,仅约为世界人均水平的四分之一。我国水资源的地域分布很不平衡,60%集中在西南部高原人迹罕至的地方。而2/3的耕地却分布在北部,北部地区平均每公顷土地的水资源拥有量仅是南部地区的1/8。不仅西北部严重缺水,而且人口密集的东部也因生产和消费用水量激增使缺水问题日益严重。按国际标准,人均拥有水资源量2000立方米为严重缺水,我国有18个省区、30%的国土、 60%的人口处于严重缺水的边缘。全国有1800万公顷农田缺乏灌溉用水,有15.6万平方公里土壤饱受干旱之苦而退化。 4、自然灾害频繁发生。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近十几年来,我国农业自然灾害频繁发生,灾害种类也越来越多,危害程度和受损面积也越来越大。建国以来,我国共发生7次大洪水,仅90年代,就有3次。尤其是1998年入夏以来的长江、嫩江、松花江流域发生的百年不遇特大洪涝灾害,持续时间之长,投入人力、财力之巨,损失之大为历史罕见,直接经济损失 2642亿元,共造成3.816亿亩农作物受灾,其中9210万亩农田绝收,毁掉养殖水面44万公顷,受灾人口 2.23亿,直接经济损失达1666亿元。
(二)耕地数量锐减质量下降。
1、耕地数量锐减。我国耕地资源面临着严峻的形势,耕地每年净流失400多万亩。造成耕地减少的原因,除了水土流失、土地荒漠化、沙化等灾害损毁外,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农村土地非农化。改革开放以来,各个方面建设对土地的需求越来越大,特别是90年代以后,随着房地产热、开发区热、城市建设热的兴起,占用耕地的势头有增无减。据国家统计局资料表明,全国各类建设占用了大量耕地,1978-1995年,全国耕地面积累计减少 10183.8千公顷,相当于两个农业大省的年总耕地面积。
2、耕地质量下降。我国一方面水土流失严重造成耕地质量下降,另一方面农民对耕地的粗放经营、掠夺经营、污染经营更使耕地质量大大下降。我国2.2亿农户平均经营耕地面积0.45公顷,属于“零散超小型”经营。由于农业投入风险大、收益低、负担重,农户不愿加大对耕地的投入,再加上耕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造成农户对耕地粗放经营和掠夺经营行为的加剧。大部分农户不种草沤肥积造有机肥,对耕地不深翻倒茬改良土壤。目前,我国化肥施用量已跃居世界第一位。每公顷耕地高达210公斤,比世界平均水平高出一倍多,但有效利用率只有30%,另70%流失进土壤成了较大的污染物质。农业生产中过量施用化肥、农药、农膜等农用化学物质,不仅导致了土壤有机质含量下降,地力衰减,还使土壤遭受严重污染,土壤质量严重下降。
(三)农村人口严重过剩。
为什么一些地方要毁林造地,围湖造田?山区农民为什么要在山坡绝壁上开荒破坏植被种地?一个主要的原因就是中国的农村人口严重过剩。中国自然资源最适宜的人口承载量是8亿,最大承载量是15-17亿。据国家统计局1998年统计公报显示,我国人口总量已达 12.48亿(不包括台湾和港澳地区),其中农村人口就占了9亿多,由于农村人口基数庞大,在严格控制人口增长的情况下,农村人口每年仍以1300多万净增量的速度增长。我国实行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已有二十年历史了,笔者认为在城市取得成就较大。而在农村育龄夫妇生3-4胎的绝不是少数,由5-6胎的也大有人在。全国已有666个县人均耕地低于联合国粮农组织确定的 0.8亩警戒线,其中436个县低于0.5亩。人口增加,耕地减少,这一趋势如果得不到有效控制,延续下去,50年后我国将无地可耕。
(四)农民负担加重。
自90年代以来,农民负担过重的问题一直十分突出。党中央、国务院为减轻农民负担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但是,十多年来,农民负担过重的问题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各种脱离农村实际、违背农民意愿、变相增加农民负担的收费还在频频出台,农民的负担愈来愈重,已严重挫伤了农民发展农村经济的积极性。
上述是中国农村面临的基本经济安全问题及其发展趋势。这些问题的出现,笔者认为除了客观因素影响外,一个主要原因是我国长期以来法律制度不健全所造成,没有从农村经济安全的全局性和战略性的高度建立健全一整套完备的法律保障体系,来规范和监督政府、社会、企事业和民众的行为,确保农村经济在安全的区域内健康持续的发展。
二、中国农村经济安全法律保障体系的构建 (一)生态环境安全的法律保障体系建设。 我国的环境立法还不够完善,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和农村经济安全的需要,在环保立法上存在着空白点,在环保的某些方面尚无法可依,至今未颁布国家废物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必需的法律法规,为了在生态环境上确保农村经济安全,必须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安全的法律保障体系。
一是建立健全生态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我国的森林法、土地法、海洋法、水资源法等有关生态资源的保护虽都有规定,但只是粗线条的,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操作性较差,缺乏程序性法规,还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才能更好地依法合理。
二是建立健全生态建设的法律法规。我国有关生态建设的法律法规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必须尽快制定生态建设的有关法规,特别是要将各级政府在生态建设中的责任和义务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比如各级政府每年用于生态建设的支出应占到国家法定目标总支出的比例数。对于公民在生态建设中的责任和义务也应当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
三是建立环保税收法律法规。在税制设计和税收立法中强化个人或企事业单位的环保意识,增设个人或企事业单位的环保税种,用税收的方式征集环保资金,有利于专款专用,增大环保投入。
四是建立健全生态犯罪的处罚法规。对于各种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不仅要及时进行经济处罚,触犯法律条款的还要给予刑事处罚。
(二)耕地资源的法律保障体系建设。
保护耕地资源主要从以下二个方面建立健全法律法规。
一是建立耕地遭受破坏,占用最大代价的补偿法规。国家土地管理部门要重新评价耕地的利用价值,把耕地的社会、生态和对后代的价值计入耕地非农化的使用价值,使破坏、占用耕地者必须用最大的代价来补偿耕地数量的损失,构筑起新型的耕地保护法律制度来阻止耕地用途的变更。 二是建立耕地养护法规。为了加强对耕地的保护,必须建立耕地养护法规,从法律上要求和监督农户对耕地的养护,促进、引导农户增加对耕地养护的投入,实现耕地资源利用的科学化和长期效益最大化,不断提高耕地的质量,确保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
(三)减轻农民负担的法律保障体系建设。
农民负担问题的核心是农村税费制度。农村税费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是整顿农村的分配秩序,坚决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集资和摊派,解决向农民收费过多、过滥问题,把农民过重的负担降下来。为此,必须建立健全有关法律制度,依法治理,用法律来规范农村各种收费。
一是从我国的国情出发,针对当前的问题,逐步建立起一套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既有全国统一,又有适度分散的政府间税权划分的农村税费制度新体制。这一新体制,既要规范税费征管制度,有利于减轻农民负担,又要为农村社会公共事业发展提供适度的资金来源。这就必须加快农村税费制度改革。中央税、共享税的全国统一实行的地方主要税种,由国家统一立法,并有具体的实施细则。与农村经济密切相关的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划为乡级财政的主体税种,并将乡统筹和村提留改为“农村公益事业建设税”。
二是根据农村实际情况,确定“费改税”的计税标准,做到公平税负。
三是建立健全“费改税”的税收收支监督管理制度。“费改税”的税收收入要严格分成两部分:乡统筹部分的税收归乡镇政府所有,由乡镇财政统筹安排使用,县财政监督其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村提留部分的税收归村所有,其资金使用情况必须纳入乡镇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可以实行村帐乡管和村务公开制度。对于本社区的公益事业建设费的支出,要由全体农民或 农民代表进行投票表决,让农民充分反映其意见和建议,增加公益事业费使用的透明度。依法治负,农民才能依法减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