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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瓷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标准

  
评论: 更新日期:2020年04月20日

一、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及人员要求
1、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委托有资质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2、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主要负责人)按规定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并取得安全资质,持证上岗。
3、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聘任不少于1名专职或兼职注册安全主任;从业人员300人以上至500人以下的,聘任不少于1名专职注册安全主任;从业人员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按不少于从业人员人数千分之四的比例聘任不少于2名专职注册安全主任;从业人员1000人以上的,超过部分按不少于从业人员人数的千分之二的比例加聘注册安全主任;从业人员1500人以上的,必须聘任不少于一名高级注册安全主任。
    在聘任的注册安全主任中,中级以上注册安全主任比例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
4、按规定明确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人和防火责任人。
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签订安全责任书,包括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职能部门、生产车间、班组等安全生产责任制)。
2、 培训制度。
3、安全生产检查、考核及奖惩制度。
4、建立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档案及管理制度。
5、事故隐患整改制度(按有关规定定期对现有生产设备进行评估,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并完成整改工作)。
6、安全技术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上墙上架或员工人手一册。
7、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8、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落实防火责任制。
9、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10、事故管理制度(事故报告、调查、处理、事故档案管理等)。
11、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制度(每月不少于1次或安委会会议不少于每季度1次,并有会议记录)。
12、劳保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和劳保用品专项经费等管理制度。
三、从业人员安全管理
1、企业按规定与从业人员签劳动合同,并有安全责任条款的内容。
2、员工入厂必须经过厂部、车间、班组三级 、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才能上岗作业。
3、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且资格证在有效期内方可从事特种作业。
4、岗位作业人员熟悉并遵守作业操作规程。
5、相关岗位作业人员应熟悉消防设备的使用。
6、岗位作业人员掌握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措施。
7、企业为全部员工缴纳职工工伤保险。
四、厂区安全管理
1、建构筑物
(1)        建筑结构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室内装修项目及燃油(气)锅炉等设施必须经消防审核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        不得在设有车间或仓库的建筑内设宿舍或饭堂。
(3)        煤气站、油站、配气站的主厂房与辅助设施应符合建筑防火安全要求。
(4)        厂房、仓库、烟囱等高大建筑物及易燃、易爆等危险设施,应按国家标准安装避雷设施,防雷装置应按规定定期检测,确保防雷设施完好。
(5)        普通仓库与车间应分楼层设置,确因生产需要而同层时,应用实体砖墙分隔到顶。
(6)        车间、仓库、办公室、员工宿舍不得用可燃材料装修、分隔。
(7)        厂区内的坑﹑沟﹑池﹑井,应设置安全盖板或安全防护栏。
(8)        厂房内的开启式侧窗应设在常年主导风向迎风面的墙上,距地面的高度一般不低于1米。
(9)        产尘车间地面应平整防滑,坡向排水系统,并应设有冲洗地面和墙壁的设施。
(10)    多层厂房应有防止含尘空气串联的各项隔离措施。
2、仓储设施
(1)        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管理。
(2)        堆放易潮物品仓库的地面必须高于本厂区的基准面,并作防潮防雨淋设施。
(3)        易燃液体储罐设置应符合消防防火要求,并安装避雷及防静电装置。
(4)        库房结构应避免粉尘扩散和便于运输。库房应间隔成若干间储藏室,并设有运输通道和通风设施。
3、道路与通道
(1)厂房安全出口不得少于2个,工作期间不得上锁,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每个疏散门上方须安装疏散指示和应急照明灯。
(2)疏散通道应有明显逃生标志,疏散走道的楼梯最小宽度不小于1.1米;确实达不到1.1米的,须备有第二条逃生通道。
(3)防火间距、消防通道不得被占用。
(4)事故多发岗位应设安全隔离区(带)。
(5)厂区道路﹑人行道﹑车道应平整畅通,有足够的照明。
4、安全标志和安全警示
(1)        厂区内主要危险源或危险场所,应有警告标志;各种射线源、高压供电设施、易于泄漏煤气(或天然气体)等可燃气体,以及其他严重危险区域,应设有相应色灯或声响警告信号。
(2)        厂区各道口处应有明显的警告标志﹑信号装置或栅栏;生产场所的通道、出口、地面等的设施、标志符合安全要求。
五、生产工艺与设备、设施安全
1、生产工艺
(1)        采用的生产工艺技术不是国家淘汰的生产工艺。
(2)        工艺布局合理,物料流向顺畅。工艺设备应尽量采用竖向布置的形式,减少粉料和坯料的中转环节,缩短运输距离。
(3)        防尘设施必须做到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防尘设施应保证良好的运行使用状态。
(4)        粉尘散发严重的工序不应设有定位操作工。
(5)        易燃易爆环节应设置温度、危险气体检测、报警、阀门及灭火装置。
2、设备、设施
(1)        不使用国家规定淘汰的生产、储存机械设备、设施。
(2)        生产装备布置、电气设备的选用及安装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家标准。
(3)        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置应符合GB50058的要求。
(4)        热风炉应有技术档案,检查情况,检修计划及其执行情况均应归档,除日常检查外,应当每月检查一次热风炉及其附件。
(5)        特种设备由专业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安全标志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定期检验合格使用。
(6)        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经维护、保养、检测后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设备档案完整。
(7)        各裸露的转动或快速移动部分,应设有结构可靠的安全防护罩﹑防护栏杆或防护挡板。
(8)        起重作业应遵守GB6067的规定,起重机械应标明起重吨位,应装设卷扬限制器、起重量控制器、行程限制器﹑缓冲装置和自动联锁装置以及启动事故﹑超载的信号装置。
(9)        未涉及上述设备、设施的其他生产设施,应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3、防尘设施
(1)        设备选型应尽量采用防尘效果较好或产尘少的工艺设备。
(2)        尘源如有散发粉尘的设备和作业点都应设密闭罩或敞口吸风罩,防止粉尘逸出。
(3)        除尘系统的排风管出口应高出屋面1.5m,排风管的位置应设在厂房主导风向的下风侧。
(4)        除尘器工作状态应保证正常,除尘效率应达到设计要求。
(5)        风管的布置应力求顺直,减少阻力,管道的连接应以焊接为主,做到密封。
六、公用工程与安全
1、三废排放应符合环保要求。
2、电器设备的金属外壳﹑底座﹑传动装置,金属电线管﹑配电盘以及配电装置的金属构件,遮栏和电缆线的金属外包皮等,均应采用保护接地或接零。
3、主电室﹑配电室﹑主电缆隧道和电缆夹层应设有自动报警器,烟雾火警信号器监视装置;应采取防火墙防火门间隔和电缆穿线孔遇火能自动封闭的建筑措施,并按有关标准设置警示标志。
4、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机械设备应符合有关管理规定和安全技术要求,并领取使用合格证才能投入运行,运行应建立维修保养制度。
5、锅炉﹑压力容器应按规定申报检验和定期检测。各种安全防护保险和信号装置应完好可靠,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要求,并按规定建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及管理台帐。
6、消防给水和重点设备、设施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并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
7、消防设施、器材有专人负责管理,消防器材设置在明显和便于使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存放其他无关物品。
七、作业场所职业卫生
1、有毒、有害作业点应设置有效的通风、换气等设施,产尘车间的通风以局部排风为主,将粉尘在产尘地点直接捕集起来净化后排至室外。吸尘、排烟管应保证无泄漏。
2、粉尘、废气、噪声不得超过国家卫生标准。定期测定产尘点空气中的粉尘浓度,发现超标时应及时采取解决措施。
3、高温车间如烧成车间、卫生瓷注浆车间及锅炉房、干燥器、干燥塔等处应合理布置热源,做好送风降温,通风换气工作,并应加强个人防护。
4、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5、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警示标志;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除设置警示标志外,还要说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
6、按规定对从事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如发现早期尘肺病患者应该及时调离。有毒、有害作业职工每年至少体检一次,无害作业职工每二年至少体检一次,并建立职工健康档案。
八、作业现场安全管理
1、煤气区的作业应遵守GB6222的规定,各类带煤气作业地点应分别悬挂醒目的警告标志。煤气危险区,如对热风炉煤气发生设施附近的一氧化碳浓度应定期测定,对作业环境进行监测。
2、生产车间存放的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等危险品不得超过1天用量;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与其它车间要作防火分隔。
3、生产场所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4、生产场所的地面不得有积水、油污和杂物;压滤机下面应构筑接水围框;定时用吸尘器或湿法清扫车间地面、平台和各种设备。
5、油站、气站、煤气站等易燃易爆场所应控制点火源和可燃物浓度。
6、设备布置、材料物品的放置、人流与物流的流向及通道、作业人员的操作空间符合安全要求和方便操作,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并保持通畅的通道和出口。
7、正确使用、保养和检查维护生产设备设施,使其处于完好技术状态。
8、高空作业场所应设置防护栏。作业人员应配备个体防护用品。防护4生产工艺技术不是国家淘汰的生产工艺;
9、采用喷雾法施釉时,应在吸风罩或通风柜内作业,喷雾的“雾粒”必须全部喷射在吸风罩内。
10、执行危险作业审批制度。进入危险有害区域作业,应配备安全防护用具,做好监护和应急救援。
九、安全生产投入
1、有为员工合理配置岗位劳保用品和确保职工体检、培训的投入,合理提取防暑降温费用(含防暑降温设备配置和清饮费)。
2、有年度安全生产项目专项经费预算及购置、更新、维修设备设施的开支计划,并得到落实。
3、完成重大危险源、事故隐患的登记、建档和检测评估、整改、监控等投入。
十、事故预防与处理
1、对危险源、事故隐患,必须登记建档、检测评估,监控管理,制定应急预案。对危险源要采取相应的防范、监控措施;对事故隐患,采取整改措施,并做好记录。
2、制定针对性强、可操作性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内容包括:领导机构,事故防范措施,事故应急处理程序,救护和善后,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备案。
3、事故应急预案应定期组织演练,并及时修订完善预案。
4、事故发生后,按规定及时如实地报告和处理。
5、事故的调查处理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要求落实,并建立事故档案。
十一、承发包(外包)与租赁管理
1、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外包)或者租赁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
2、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并督促承包单位、承租单位与其从业人员签定劳动合同和安全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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