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指派不具备安全资格的人员上岗,不考虑工人的工种与技术等级进行分工。
2、没有工作交底,没有安全技术措施,没有创造生产安全的必备条件,即组织生产。
3、擅自变更经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
4、对职工发现的装置性违章和技术人员拟定的反装置性违章措施不闻不问,不组织消除。
5、擅自决定变动、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装置和设施。
6、决定设备带病运行、超出力运行,而没有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或是让职工冒险作业。
7、不按规定给职工配备必须佩带的劳动安全卫生防护用品。
8、对作业场所危险源辨识不清指令人员操作。
9、职业禁忌症者未及时调换工种。
10、发布其它违反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安全法律、法规、条例、标准、规程的指令的行为。
11、装置未到达开车条件就下令开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