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 则
1.1 公司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公司对在实现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罚。
1.2实行奖惩制度,应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思想教育与行政惩戒和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1.3公司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各种事故的罚款也纳入专项资金,用于安全奖励。
1.4 本规定所指单位为公司所属各部门、各车间。
2.表彰和奖励
贯彻“以责论处”的原则,对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在安全生产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部门和有关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和有关人员给予批评和处罚,对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应给予重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2.1公司每年对以下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2.1.1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部门、车间;
2.1.2实现年度安全生产无事故的部门、车间;
2.1.3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和特殊贡献的各级领导、员工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
2.2 公司每年根据安全生产目标实现情况对各单位实行年度奖励。
2.2.1实现年度安全生产无事故的单位,由本单位提出申请,经公司安委会审查评比后,由总经理进行嘉奖。
2.2.2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和特殊贡献的各级领导、员工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由本单位提出申请,经公司安委会审查评比后,由总经理进行嘉奖,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奖励5000元,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奖励金额为每人800元,优秀安全管理者奖励金额为1000元。
2.3根据公司安全目标责任制进行奖励
2.3.1对避免重大恶性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给予500~2000元奖励,全公司通报表扬;
2.3.2在安全生产方面,对研究出新工艺、新办法、提出新建议,填补了现场安全对策措施的空白,或解决了生产安全上难题,确实改善了安全生产环境的有关人员,给予奖励500~2000元;
2.4通过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考核,在安全管理岗位并通过安环部组织的考评的人员奖励500—1000元;
2.5公司每年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先进单位、集体,先进个人、优秀安全管理人员的评比和表彰;
2.6对于造成各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全年不享受公司安全奖励,同时不参加公司各类先进的评选;
2.7实现安全生产目标、年度安全生产无事故和申请安全生产突出、特殊贡献奖的单位和个人,于每年1月10日前将申报表报公司安环部;
2.8安全目标责任制未完成一票否决。
3.处罚
3.1发生安全事故,公司及各有关单位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人事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按本规定给予处罚。对于由政府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若对有关人员的处理意见严于本规定,按政府部门组织调查所做出的事故调查报告意见给予处罚;
3.2人身伤亡事故
3.2.1死亡事故:部门、车间发生死亡安全事故,对事故部门、车间根据安全管理制度追究相关部门、车间责任人;取消全公司人员安全保证金。
3.2.2重伤事故:部门、车间发生重伤安全事故,对事故部门、车间当月只发基本工资,根据安全管理制度追究相关部门、车间责任人;取消事故部门、车间人员安全保证金;事故部门、车间责任人处罚300—1000元;事故其他直接责任人处罚200—1000元。
3.2.3 轻伤事故:部门、车间发生轻伤事故,取消人员安全保证金;事故部门、车间责任人处罚300—500元;事故其他直接责任人处罚100—300元。
3.2.4一般事故:部门、车间发生一般安全事故,取消事故部门、车间人员安全保证金;事故部门、车间责任人处罚200—500元;事故其他直接责任人处罚100—500元。
3.2.5环境污染事故
3.2.5.1特大污染事故:对事故部门、车间当月只发基本工资,根据安全管理制度追究相关部门、车间责任人;取消全公司人员安全保证金。
3.2.5.2重大污染事故:取消事故部门、车间人员安全保证金。事故部门、车间责任人处罚1000—2000元;事故其他直接责任人处罚200—2000元。
3.2.5.3较大污染事故:取消事故部门、车间人员安全保证金;事故部门、车间责任人处罚500—1000元;事故其他直接责任人处罚200—1000元。
3.2.5.4一般污染事故:取消事故部门、车间人员安全保证金;事故部门、车间责任人处罚300—800元;事故其他直接责任人处罚200—800元。
3.3火灾和爆炸事故
3.3.1特大事故:取消事故部门、车间人员安全保证金;事故部门、车间责任人处罚2000—3000元;事故其他直接责任人处罚500—3000元。
3.3.1重大事故:取消事故部门、车间人员安全保证金;事故部门、车间责任人处罚1000—2000元;事故其他直接责任人处罚500—2000元。
3.3.2较大事故:取消事故部门、车间人员安全保证金;事故部门、车间责任人处罚300——1000元;事故其他直接责任人处罚200—1000元。
3.3.3一般事故:取消事故部门、车间人员安全保证金;事故部门、车间责任人处罚200—500元;事故其他直接责任人处罚100—500元。
3.4设备事故
3.4.1特大设备事故:取消事故部门、车间人员安全保证金;事故部门、车间责任人处罚2000—3000元;事故其他直接责任人处罚500—3000元;
3.4.2重大设备事故:取消事故部门、车间人员安全保证金;事故部门、车间责任人处罚1000—2000元;事故其他直接责任人处罚500—2000元。
3.4.3较大设备事故:取消事故部门、车间人员安全保证金;事故部门、车间责任人处罚300—1000元;事故其他直接责任人处罚200—1000元。
3.4.4一般设备事故:取消事故部门、车间人员安全保证金;事故部门、车间责任人处罚200—500元;事故其他直接责任人处罚100—500元。
3.5交通事故
3.5.1特大交通事故:特大事故的全部责任者,经济损失在6万元按10%赔偿;以6万元为界,每超过1万元,单位扣证一个月,待岗一个月,以此类推;
3.5.2重大交通事故:对重大事故的全部或特大事故同等及以上责任者,经济损失在6万元以内者,仍按10%赔偿;
3.5.3一般交通事故:造成一般及以上责任的一般事故当事人,对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按5%赔偿;
3.5.4凡发生致人重伤或死亡以及造成本单位人员重伤以上的重大事故的驾驶员,不论责任大小,均应暂停驾驶工作。
3.6发生人身死亡、特大环境污染、特大火灾和爆炸事故、特大设备事故对事故部门的相关责任人由公司安委会研究决定处理。
3.7对隐瞒事故的下列人员做如下处罚:
3.7.1对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和经济处罚;
3.7.2对发生隐瞒事故单位的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通报批评和经济处罚;
3.7.3对参与隐瞒事故或调查不力的安环部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和经济处罚,并调离安环部;
3.7.4隐瞒事故1次对隐瞒事故责任人罚款500-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