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厂房的天然采光和人工照明应能保证安全作业和人员行走的安全,主要通道及主要出入口、通道楼梯、操作室计算机室、加热炉及热处理炉计器室、窥视孔、汽化冷却及锅炉设施、酸、碱洗槽、主电室、配电室、液压站、稀油安站、泵房、煤气站等场所应设置事故照明。
2.采用辊道运输,应考虑辊道可逆传动;单向转动的运输辊道应能紧急制动和事故反转。穿越跨间使用的电动小车或短距离输送用的电动台车,应采用安全可靠的供电方式,并应安装制动器、声响信号等安全装置。
3.新建、改建和扩建轧钢厂,应靠厂房一侧沿轧制生产线的方向,距离地面适当高度修建供参观和其他生产操作人员行走的安全通廊,其宽度不小于1m,栏杆高度不低于1.05m;较长的通廊,每隔20m应设有交汇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