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安全生产事故
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宜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 安全生产事故四原则
(1) 严格依法认定、适度从严的原则;
(2) 从实际出发,适应我国当前安全管理的体制机制,事故认定范围不宜作大的 调整;
(3) 有利于保护事故伤亡人员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4) 有利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落实,消灭监管“盲点”,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 稳定好转。
3. 房屋建筑事故认定
1) 由建筑施工单位(包括无资质的施工队)承包的农村新建、改建以及修缮房屋过 程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2) 虽无建筑施工单位(包括无资质的施工队)承包,但是农民以支付劳动报酬(货 币或者实物)或者相互之间以互助的形式请人进行新建、改建以及修缮房屋过程中发生的 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3) 认定程序:
地方政府和部门对事故定性存在疑义的,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有关规定,按照下列程序认定:
(1) 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 济损失的事故,由县级人民政府初步认定,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认。
(2) 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 A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初步认定,报 省级人民政府确认。
(3) 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 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宜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由省级人民政府初步认定,报国家安 全监管总局确认。
(4) 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 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初步认定,报国务院确认。
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事故,按生产安全事故进行报告。侦查结案后认定属于 刑事案件或者治安管理案件的,凭公安机关出具的结案证明,按公共安全事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