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不安全行为的矫正
5.1.1 有意不安全行为矫正
5.1.1.1 对于有意做出不安全行为的人员,由露天煤矿本质安全管理委员会召开专题会议讨论分析,做出停职、待岗决定,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其做出罚款处理或警告、记过、记大过行政处分决定。对于有意不安全行为人员的停职待岗培训,必须进行不少于一周的强制培训。
5.1.1.2 对于停职待岗的不安全行为人员进行强制培训教育,必须先对其不安全行为进行分析认定,重点解决其侥幸心理驱动下有意做出不安全行为的思想意识原因何在,除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罚款等处理外,结合其违章原因,有针对性的选择如下培训内容:
(l)思想认识教育,由露天煤矿有关领导为其上好第一课,解决其思想认识问题;
(2)对不安全行为后果认识,要写出书面检查,深刻反省自己所犯错误的严重性;
(3)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公司、露天煤矿相关安全生产文件及规程措施;
(4)本岗位危害因素辨识;
(5)相关事故案例;
(6)关于不安全行为对国家集体、个人造成后果的有关材料。
5.1.2 无意不安全行为矫正
5.1.2.1 不安全行为人员因习惯性行为或工作失误、思想麻痹等无意做出的不安全行为,要重点加强规程、措施培训和 ,提高自身安全意识和自保能力。经过不安全行为矫正,不重复发生者可不追究或不处分。对于无意不安全行为人员应重点培训如下内容:
(1)安全生产相关知识和安全法律法规;
(2)岗位危害因素辨识;
(3)岗位职责、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
(4)有关事故案例等;
(5)安全态度和安全思想教育。
5.1.3 违章指挥的矫正
5.1.3.1 一般的违章指挥矫正,重点对各级管理者(包括班组长),在不具备生产或设备运行、环境条件差的情况下,强令员工作业或强行要求启动设备的行为,由安监部门对其进行安全意识和安全管理知识教育,强制学习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及企业安全规章制度,并要求写出书面检查,同时给予500元的罚款。
5.1.3.2 严重违章指挥,重点是各级管理者(包括班组长),明知作业现场存在隐患,环境或设备对人身可能造成伤害的情况下,强制指挥员工进入现场作业行为。由公司安监局、露天煤矿分管领导共同对其进行强制培训,停职待岗期间发给规定的生活费。本质安全管理委员会根据违章行为情况,分别给予撤职、降职、调离等处分,同时给予1000元的罚款。
5.1.4 不安全行为矫正管理
5.1.4.1 对不安全行为人员待岗培训管理为露天煤矿安监站,由安监站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管理。
5.1.4.2 对于不安全行为人员的待岗培训,要按培训内容认真组织实施,严禁敷衍了事。必须严格考勤制度,培训结束后要针对培训内容进行考试。
5.1.4.3 待岗培训人员考核合格后,经露天煤矿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安排重新上岗。待岗培训考试及格分为90分,考试不及格给予一次的补考机会,补考不及格继续接受停职待岗培训。停职待岗培训期间发给生活费,标准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5.1.4.4 培训完成后,受训人员要在个人技能和安全意识上有所提高,特别要消除不安全的错误认识,增强安全生产的自觉性和责任心。
5.1.4.5 对一年内重复发生3次有意不安全行为的员工,在加倍罚款处理基础上,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给予开除留用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5.1.4.6 对于不安全行为给予行政处分的人员,要以文件或通报形式下发到各基层队。强制培训的人员由露天煤矿安监部门进行不安全行为认定,通知其所属队和家属。给予经济罚款的人员由安监部门下发罚款通知单,交财务和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