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井下安全监测工必须24h值班,每天检查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电缆的运行情况。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地面中心站值班员。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须在8h内将两种仪器调准。
(2)下井管理人员若发现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应立即通知安全监控部门进行处理。
(3)安装在采煤机、掘进机和电机车上的机(车)载断电仪,由司机负责监护,并应经常检查、清扫。
(4)炮采工作面设置的甲烷传感器在爆破前应移动到安全位置,爆破后应及时恢复到正确位置。对需要经常移动的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及电缆等,由采掘班组长负责按规定移动,严禁擅自停用。
(5)井下使用的分站、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及电缆等由所在区域的区队长、班组长负责管理和使用。
(6)传感器经过调校检测误差仍超过规定值时,必须立即更换;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更换和故障处理期间必须采取人工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填写故障记录。
(7)低浓度甲烷传感器经大于4%CH4的甲烷冲击后,应及时进行调校或更换。
(8)电网停电后,备用电源不能保证设备连续工作1h时,应及时更换。
(9)使用中的传感器应经常擦拭,清除外表积尘,保持清洁。
采掘工作面的传感器应每天除尘;传感器应保持干燥,避免洒水淋湿;维护、移动传感器应避免摔打和碰撞。
(10)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和甲烷报警矿灯等检测仪器应设专职人员负责充电、收发及维护。每班要清理隔爆罩上的煤尘,下井前必须检查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和甲烷检测报警矿灯的零点和电压值,不符合要求的禁止发放使用。
(11)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和甲烷报警矿灯等检测仪器时要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进行操作,严禁擅自调校或拆开仪器。
(12)矿井应配备传感器、分站等安全监控设备备件,备用数量不少于应配备数量的20%。
(13)安全监控仪器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报废:①设备老化、技术落后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②通过修理,虽能恢复性能和技术指标,但一次修理费用超过原价80%以上的;③严重失爆后不能修复的;遭受意外灾害,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④不符合国家规定及行业标准规定应淘汰的。
(14)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次。
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7天必须使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1次。每7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