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处坠落是生产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做好高处作业(指凡在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地方进行的作业)的安全管理和易坠落场所(指生产经营单位内容易发生高处坠落事故的场地)的安全管理,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开展救援工作才能防范事故的发生和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
一、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标准,结合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组织制定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预防高处坠落事故的安全措施,并负责落实。
(二)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 和培训,保证高处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未经 和培训的人员,不得安排其从事高处作业。
(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根据高处作业特点制定高处作业方案,并在每次高处作业前,明确预防高处坠落的要求,向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交底人和接受交底人要签名确认。
(四)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下列情况下的高处作业实行作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主管负责人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逐级审批:
1、高楼外墙清洁、装修和玻璃幕墙清洗;
2、房屋修缮;
3、易散发有毒有害气体的厂房、塔、罐顶部作业;
4、夜间高处作业;
5、其他危险高处作业。
(五)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每年对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合格者方可上岗。严禁安排患有精神病、高血压、严重贫血、癫痫、眩晕、心脏病、恐高症等从业人员从事高处作业。禁止安排酒后人员、年老体弱、情绪异常、视力不佳、怀孕女工等不适宜登高作业的人员从事高处作业。
(六)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帽、安全带和防滑鞋等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穿戴和使用。
(七)从事下列高处作业的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1、在高处从事脚手架、跨越架架设或拆除的;
2、利用专用设备进行建筑物内外装饰、清洁、装修的;
3、电力、通信等线路架设,高处管道架设、维护的;
4、小型空调高处安装、维修、维护的;
5、各种设备设施与户外广告设施的高处安装、检修、维护的;
6、在高处从事建筑物、设备设施拆除的。
(八)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搭设脚手架或使用吊篮进行高楼外墙清洁、装修和玻璃幕墙清洗等作业。使用的吊篮必须具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
(九)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使用梯子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必须为登高作业人员提供坚固、平稳和具有防滑装置的梯子;
2、禁止登高作业人员上下梯时手持物件;
3、登高作业人员上下梯或在梯上作业时,必须安排专人扶梯监护;
4、禁止在梯上作业的人员随梯同时移动。
(十)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在锌铁瓦、石棉瓦和塑料瓦(特别是塑料采光瓦)等轻薄型材料屋面上进行修缮作业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必须在该轻薄型材料屋面上铺设坚固、防滑的脚手板,并对脚手板进行固定;
2、必须设置拴挂安全带的设施,并监督作业人员系安全带;
3、必须在屋面下方采取搭设安全平网等防坠落措施。
(十一) 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在夜间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现场照明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十二) 生产经营单位禁止安排从业人员在六级以上强风、雷雨、雾等恶劣气候条件下从事露天高处作业。
(十三) 生产经营单位在易散发有毒有害气体的厂房顶部和塔、罐顶部安排人员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对作业现场有毒有害气体浓度进行检测,同时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十四) 产经营单位必须为高处装卸、堆垛等作业人员提供预防坠落的安全措施。
(十五)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高处擦玻璃、清扫卫生等作业人员提供拴挂安全带的设施,并监督作业人员系安全带。
(十六) 生产经营单位无专业维修队伍或专业维修人员,禁止安排员工从事属于高处作业的各类修缮工作,应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承担高处修缮作业。
二、 易坠落场所安全管理。
(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查清本单位易坠落的场所,采取预防高处坠落措施,并落实责任人。
(二) 生产经营单位在临时性的易坠落场所,除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外,夜间必须设置红灯警示。
(三)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项目未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必须采取严格的管理措施,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未竣工的建筑物内。
(四)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通往无安全防护的楼房屋面通道采取防止人员随意进入的措施。
(五)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允许任何人员在无安全保障的楼房屋面上休息、活动和晾晒衣物等。
(六)生产经营单位新建各类轻薄型材料屋面,必须保证屋面支撑檩条具备足够的强度和刚度,并应保持合理的间距,防止人员坠落。
(七)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加强电梯管理,设专人掌管电梯门钥匙。禁止任何人在电梯出现故障时,强行扒门进出。
(八)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安排专人定期检查防止高处坠落的护墙、护栏、扶手等设施。
三、 高处坠落事故的应急救援。
(一)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二)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 事故的简要经过;
4、 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 已经采取的措施;
6、 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三)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的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四)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或影像拍摄,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五) 对受伤人员的急救。
发生高处坠落事故,应马上组织抢救伤者,首先观察现场环境是否安全、有无其他可能坠落物及危险物,立即检查伤者意识、受伤部位。根据受伤部位及伤情立即作相应处置:
1、 颅脑损伤:必须维持呼吸道通畅。昏迷者应平卧,面部转向一侧,以防舌根下坠或分泌物、呕吐物吸入气道发生窒息。遇有颅骨凹陷、严重的颅底骨折及严重的脑损伤症状出现,创伤处用消毒的纱布或清洁布等覆盖伤口,立即送院治疗。
2、 颌面部伤员首先应保持呼吸道畅通,清除移位的组织碎片、血凝块、口腔分泌物等,同时松解伤员的颈、胸部钮扣。若舌已后坠或口腔内异物无法清除时,可用12号粗针穿刺环甲膜,维持呼吸,尽可能早作气管切开(需要专业急救人员处理)。
3、 发现脊椎受伤者,创伤处用消毒的纱布或清洁布等覆盖伤口,四人同时搬运,搬运时保持脊柱及肢体在一条轴线上,防止损伤加重,动作要轻巧,迅速,避免不必要震动将伤者平卧放在平板担架或硬木板上,用衣服等固定头两侧以免受伤的脊椎移位、导致截瘫或死亡。
4、 四肢骨折者:检查骨折部位及骨折情况,不要盲目搬动伤者。应急情况下可以运用木棍,杂志,报纸,毛巾,木板,床板等材料长度应能将骨折处的上下关节一同加以固定,骨断端暴露,不要拉动,不要送回伤口内,暴露肢体末端以便观察血运,固定伤肢后,如可能应将伤肢抬高。
5、 遇有创伤性出血的伤员,应迅速包扎止血,使伤员保持在头低脚高的卧位,并注意保暖。根据伤口的情况分别进行止血处理。一般伤口小的止血法:先用生理盐水(0.9%NaCl溶液)冲洗伤口,然后盖上消毒纱布、棉垫,用绷带较紧地包扎;加压包扎止血法:用纱布、棉花等做成软垫,放在伤口上再加包扎,来增强压力而达到止血;止血带止血法:选择弹性好的橡皮管、橡皮带或三角巾、毛巾、带状布条等,上肢出血结扎在上臂以上1/2处(靠近心脏位置),下肢出血结扎在大腿上1/3处 (靠近心脏位置)。结扎时,在止血带与皮肤之间垫上消毒纱布棉垫。每隔25~40分钟放松一次,每次放松0.5~1分钟。
6、 伤口异物的处理包扎:异物不可拔出,异物旁用纱布卷或毛巾卷固定后用绷带包扎。
7、 伤者无明显出血但表情淡漠、面色苍白时考虑内出血尽快送医。处于休克状态的伤员要让其安静、保暖、少动,并将下肢抬高约20°,尽快送医院进行抢救治疗。
8、 根据受伤人员的情况,动用最快的交通工具或呼叫120,及时把伤者送往邻近医院抢救,运送途中应尽量减少颠簸。同时,密切注意伤者的呼吸、脉搏、血压及伤口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