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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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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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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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减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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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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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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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制定各级安全技术交底的相关规定,扣4分;交底无书面记录,未履行签字手续,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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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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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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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防护措施和警示、警告标识不符合安全色与安全标志规范要求,扣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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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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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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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建立
培训制度,扣10分;无
培训计划或未按计划实施或实施记录不齐全,扣5分;
其他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其他从业人员未经过安全培训,不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扣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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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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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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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制定安全检查制度或制度不齐全,扣10分;无检查和隐患处置、复查的记录或隐患整改未如期完成,扣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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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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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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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定期进行机械设备安全检查,每少一次扣2分,直至该项扣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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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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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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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建立消防措施、制度,扣5分;未合理配备灭火器材,设消防水源,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和动火监护,扣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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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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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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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进行危险源识别、评价,未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控制策划、建档,未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扣5分;
无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或未有关部门审核、审批或未根据危险源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安全技术措施无针对性,扣3~5分;
专业性强、危险性大的施工项目,未按要求单独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并请专家进行论证,扣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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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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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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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严格遵守执行各种安全操作规程及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资料,视情况扣分,直至该项扣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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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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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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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构配件和设备管理制度或制度不完善、不齐全,扣5分;
未按规定购置材料设备,扣5分;
未按要求配备安全防护用具或未正确使用,发现一处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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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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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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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文明施工引起投诉,每起扣2分;未按建设安全主管部门签发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落实整改,每起扣5~10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思想教育工作,提高广大员工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认识,维护政治安定和社会稳定大局,定期检查综合治理工作的执行情况,防止发生刑事犯罪案件和违法乱纪现象,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视情况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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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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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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