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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环保事故管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22年02月2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长春燃气(珲春)有限公司安全环保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管理,落实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事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安全环保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日常管理。

第三条 根据事故造成后果和严重程度,将事故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事故。

第四条 各部门应按照有关法规的要求建立事故管理制度,根据本制度制定事故管理实施细则,明确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的原则、程序、职责与要求。

第五条 公司设立24 小时事故报告和举报电话,各部门应及时进行事故报告,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或拖延不报。

公司鼓励各部门和个人进行事故举报,安全风险部按照公司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及时处理。

第六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四不放过”原则。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公司安全风险部具体负责事故的接报上报、应急处置、事故调查处理的组织或跟踪,事故结果的考核、监督与统计分析等工作。

第八条 公司工会履行公司对事故管理的民主监督的职责,参与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第九条 人力资源部对事故过程中出现的各级领导失职、渎职行为进行调查,组织相关部门对公司事故的信访和举报进行受理。

第十条 公司绩效考评领导小组负责将事故指标考核结果纳入各部门年终经营业绩评价体系。有关部门负责落实对事故发生部门和有关责任人的处罚。

第十一条 各部门应按照公司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对发生的事故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  事故报告

第十二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部门根据事故的级别,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施救,及时上报事故发生情况,并按照事态进展,补报事故后续情况。

第十三条 事故报告遵循逐级上报的原则,事故发生部门应及时向公司主管副总和公司安全风险部上报。

安全风险部在接到事故发生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公司主管安全的副总经理,安全副总在了解事故的基本情况后,在规定的事故报告时限内向总经理报告。二级、一级事故发生后,公司安全副总应同时上报政府有关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事故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报告的情况。

第四章  事故调查与处理

第十五条 由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负责事故调查的,公司及各部门要做好配合工作,安全风险部和有关各部门按照事故的等级进行协助调查,并对调查处理情况进行跟踪。公司按以下分级标准组织事故调查:

(一) 三级、四级事故由安全风险部负责组织调查;

(二)一级、二级事故由图们公司报区域公司安全风险部组织调查。

第十六条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安全风险部、工程技术部、工会等派员组成,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十七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

(二)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三)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坚持原则。

第十八条 事故调查组履行以下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有关部门和人员了解和索取与事故有关的证据和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二十条 事故调查取证和原因分析等技术工作应按照国家有关事故调查处理标准和程序执行。

第二十一条 事故调查组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 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经上一级领导同意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超过15 天。

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附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二十二条 安全风险部应将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结果备案。

第五章        事故统计分析与归档

第二十三条 公司和各部门应做好事故的定期统计分析,按季度、半年和全年的事故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总结,为安全环保形势、预警预测和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应于每季度将本部门上季度(上一年)事故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和分析,由公司安全风险部汇总并按照公司有关要求上报,

第二十五条 事故的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不得伪造、篡改事故统计资料。

第二十六条 事故处理结案后,均应完整归档。事故档案为永久性保存资料,公司应对事故档案进行妥善保存,防止丢失、毁损。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术语、定义及说明

安全环保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下同)中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环境破坏,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责任事故,是指由于人们违背自然或客观规律,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行为造成的事故。责任事故的认定,以专家调查组的认定为主。

四不放过,是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因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善后处理支出的费用和毁坏财产的价值。计算方法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 6721-1986)。

轻、重伤的鉴定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 16180-2006 )执行,具体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医疗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鉴定结果未明确轻、重伤的,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1986)判别,及损失工作日小于105 个工作日的为轻伤,大于或等于105个工作日且小于6000 个工作日的为重伤。

第二十八 国家有关安全环保法律法规对事故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由公司安全风险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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