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事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必须按
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勘察、设计,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不得转包或者违规分包承揽的工程。
二、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资料必须真实、准确,且务求全面。
三、设计单位应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应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做出详细说明。应在施工现场设立代表处或派驻设计代表,随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解决设计的有关问题。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四、设计单位应主动接受矿方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对其承担设计工作的资格和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并接受设计监理单位的监理。
五、设计单位必须加强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编制、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严格履行工作程序,坚持按程序办事;明确各级质量责任,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
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设计文件的编制应该符合有关矿井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范、规程、标准以及相关合同的要求;
2、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结果可靠,并符合结构安全要求;
3、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有关规定要求,并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4、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要求,使工程符合安全、适用、经济、美观及环保的综合要求;
5、设计文件选用的材料、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性能及技术标准,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但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