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施工单位必须按资质、营业执照确定的业务范围参加投标,承揽工程施工任务,并接受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资质和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
施工单位不得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二、施工单位必须依据有关矿井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规定,按照设计文件、施工合同和施工工艺要求组织施工。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三、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认真履约,合同中规定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机械设备必须按要求及时足额到位,未经监理及建设单位批准,不得擅自更换或减少。质保体系人员必须保持相对稳定,未经同意不得更换。
施工单位质检人员必须与生产人员分开,不得兼职。质检人员应做到岗位分工明确,质量责任落实。
施工单位应建立工地试验室,其人员资质及设备种类、数量、质量必须满足合同要求及工程建设需要,并应获得相应资质认定。
四、施工单位必须按照矿井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工程材料、构配件、半成品和设备进行质量检验,检验应当书面记录、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自检、互检和交接检工作,严格执行工程报验程序,每道工序必须自检合格,报监理认可后,方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对隐蔽工程,质检人员必须现场全过程控制,签认原始记录。
五、施工单位的各种施工记录、质检报告、进度、质量、安全等资料,内容必须真实,手续齐全,不得涂改和事后补签。
六、施工单位应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施工前必须编制科学的施工组织设计,报监理和建设单位批准。施工过程中要加强现场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文明施工、安全生产。
施工单位应根据合同要求,编制总体施工进度计划和阶段施工进度计划,科学划分施工程序,合理安排施工工期,均衡组织生产,按期完成施工任务。
七、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金正常运转,不得把工程款挪做他用。
八、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服从监理工程师对其质量、进度、费用、合同、安全、文明生产等进行的全面监督管理。
九、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必须按矿井基建相关质量事故划分标准和报告制度的规定向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报告,并保护现场接受调查,认真进行事故处理。
十、施工单位完成的基建工程项目必须符合有关矿井基建工程标准及设计文件要求,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等级。并按规定向建设单位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试验成果及有关资料。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及缺陷责任期内、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工程或者交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当负责返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