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理单位必须经工商注册并依法取得工程监理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并具有与设计单位同等或以上的资质,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相应基建工程的设计监理业务。必须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与建设单位依法签订设计监理咨询服务合同。
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借用资质,不得转让设计监理业务。监理单位与被监理的设计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它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工程的设计监理业务。
二、监理单位必须接受煤矿主管部门及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资质、监理质量保证体系及监理工作质量、监理人员资格及在岗情况等的监督检查,配合质量监督行政执法工作,随时提供真实的相关资料。
三、监理单位必须严格依照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设计承包合同,严格履行监理服务合同,对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设计工作、合同执行情况实施监理,并对设计质量承担监理责任。不得营私舞弊、滥用职权,不得损害建设单位的利益。
四、监理单位必须根据所承担设计监理任务和设计监理服务合同的要求,建立相应的现场监理机构,健全工程监理质量保证体系,向设计现场派驻相应数量和资格的监理人员,配备必要的设备,确保对设计质量进行有效监控。
承担工程监理任务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
项目总监、总监代表、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应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并具有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证书。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具有工程师或经济师职称和省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证书。
现场旁站监理人员应具有初级技术职称并经过建设部授权组织的监理业务培训,且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监理人员在工程施工期间不得随意更换,保证监理工作的连续性。
五、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确保设计技术质量水平的要求,从工程准备开始结束到施工图文件交付的范围内对工程设计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的设计监理。
监理单位应认真审查设计依据性文件、规范、标准、工程资料;设计原则是否符合工可批复、初步设计审查批复、上级部门、本项目的要求和实际;进行设计方案论证和咨询;监督设计合同中有关质量标准、要求的实施;审查设计文件的完整性、合理性和先进性。
六、监理单位应认真审查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审查试验工程施工工艺,批准特殊技术措施和特殊工艺;监督合同中有关质量标准、要求的实施;纠正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承包合同的工程和施工行为;提出或审查设计变更;进行工程质量检测,参加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和工程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