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测班组长是监测队施工现场的安全第一责任者,负责本班组在生产过程中按照三大规程组织施工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监测班组长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熟悉避灾路线。监测班组长必须合理的组织施工,保证安全生产。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保证本班组在生产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开始工作以前,必须对作业地点进行全面的检查,发现隐患立即处理,确保安全。
第3条 协调好各工种之间的工作,根据其工种和工作要求、安全措施等组织施工。
第4条 根据煤矿制定的各项工作标准、质量标准组织施工,保证工程质量达到要求。
第5 条 带领本班组人员学习安全技术措施。
第6条 组织开展班组
,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7条 监督本班组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
第8条 对本班组人员发现不按章操作,要立即制止纠正。
第9条 是本班组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者。
第11条 组织落实本班组劳动安全竞赛、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等活动。
第12条 发现工作地点安全监控系统、设备、仪器不能正常工作的,班组长应立即组织本班组人员及时处理。
第13条 工作地点发生险情,不适宜进行工作时,要及时命令工人撤离,保证安全。
第14条 带领本班组人员负责矿井监测系统的检查、维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汇报,保证监测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15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6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监测班组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7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监测班组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仿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8条 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监测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监测班组长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没有按照安全措施和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组织施工,监测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不能够督促工人按章操作、遵守“三大规程”的要求,或不能够及时解决生产中的问题,监测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未及时组织职工进行安全措施教育、学习,监测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监测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未及时发现、整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监测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25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监测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26条 发现作业地点顶板情况、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监测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27条 本班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监测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28条 对施工地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仍安排工人工作,监测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9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监测班组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监测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30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