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其他分类方法
国际劳联1923年召开的统计工作会议上,建议尽可能按加害物体进行分类。列出的加害物如下。①机械:原动机、动力传动装置、起重机加工机械;②运输:铁路、船舶、车辆;③爆炸;④有害、高温或腐蚀性物质;⑤电气;⑥人员坠落;⑦冲击和碰撞;⑧落下物体;⑨坠落;⑩非机械操作;⑥手工工具;⑥动物。
日本劳动省规定的伤亡事故类别为:①坠落、滚落;②翻倒;③强烈碰撞;④飞来物和落下物崩溃、倒塌;⑤撞穿;⑥被拦截、被卷入;⑦切断、摩擦、刺伤;⑧淹溺;⑨接触高低温物体;⑩接触有害物体;⑩触电;⑥爆炸;⑩破裂;⑩火灾;⑥道路交通事故;⑩其他交通事故;⑩动作相反;⑩其他;⑩不能分类。
事故分类的方法和粗细取决于对伤亡事故进行统计的目的和范围。上级管理部门需要综合掌握全局伤亡事故的情况,事故类别的划分可以概括些,一个部门或一个企业为了便于追究事故的根源和探索整改方案,常希望划分得详细一些。样本数一定的情况下,分类越细,数据越分散。为了保证在较细分类的情况下数据不致过分分散,就需要扩大统计范围,例如将歇工不足一个工作日的伤害事故或非伤害事故也统计在内。
二、事故调查与报告
1.事故报告程序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应按照规定及时进行事故报告。在《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有“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职责;国务院令[1991175号《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和广州市人民政府令[199715号《广州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处理规定》对伤亡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做了具体的规定。
企业发生轻伤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报告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和基层工会组织。发生重伤事故,事故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报告上级主管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发生重伤3人以上或死亡1~2人的事故,事故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4小时内如实报告上级主管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会组织和公安机关,并填报《事故快报表》。发生死亡3人或3人以上的重、特大死亡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报告市人民政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会组织和公安机关。
事故单位发生事故后,应以最快捷的方式(电话、传真等)向有关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名称、地址、发生时间、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情况,以及事故的初步原因和经过。
若事态仍在继续,要随时报告。后续报告应该包括以下内容:事故更具体一些的信息,事故发生后各方采取了何种应急措施,事故现场处理情况。
发生事故的企业,要按规定填写事故报告。对主管重大事故,企业应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于事故发生后15天内报送上级有关部门。事故调查报告应详尽描述事故的发生过程,进行调查取证和事故原因分析,得出事故分析结论,分清责任,拿出处理意见和整改意见。
事故调查报告编写的内容包括事故经过、原因分析、责任分析、处理意见、防范措施等。凡因工负伤者,从发生事故受伤起,若1个月后,由轻伤转为重伤,或由重伤转为死亡,则不再按重伤、死亡事故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