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 安全管理>> 事故调查与管理>>正文

事故管理理论与分析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08月06日


  5.其他分类方法

  国际劳联1923年召开的统计工作会议上,建议尽可能按加害物体进行分类。列出的加害物如下。①机械:原动机、动力传动装置、起重机加工机械;②运输:铁路、船舶、车辆;③爆炸;④有害、高温或腐蚀性物质;⑤电气;⑥人员坠落;⑦冲击和碰撞;⑧落下物体;⑨坠落;⑩非机械操作;⑥手工工具;⑥动物。

  日本劳动省规定的伤亡事故类别为:①坠落、滚落;②翻倒;③强烈碰撞;④飞来物和落下物崩溃、倒塌;⑤撞穿;⑥被拦截、被卷入;⑦切断、摩擦、刺伤;⑧淹溺;⑨接触高低温物体;⑩接触有害物体;⑩触电;⑥爆炸;⑩破裂;⑩火灾;⑥道路交通事故;⑩其他交通事故;⑩动作相反;⑩其他;⑩不能分类。

  事故分类的方法和粗细取决于对伤亡事故进行统计的目的和范围。上级管理部门需要综合掌握全局伤亡事故的情况,事故类别的划分可以概括些,一个部门或一个企业为了便于追究事故的根源和探索整改方案,常希望划分得详细一些。样本数一定的情况下,分类越细,数据越分散。为了保证在较细分类的情况下数据不致过分分散,就需要扩大统计范围,例如将歇工不足一个工作日的伤害事故或非伤害事故也统计在内。

  二、事故调查与报告

  1.事故报告程序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应按照规定及时进行事故报告。在《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有“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职责;国务院令[1991175号《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和广州市人民政府令[199715号《广州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处理规定》对伤亡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做了具体的规定。

  企业发生轻伤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报告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和基层工会组织。发生重伤事故,事故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报告上级主管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发生重伤3人以上或死亡1~2人的事故,事故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4小时内如实报告上级主管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会组织和公安机关,并填报《事故快报表》。发生死亡3人或3人以上的重、特大死亡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报告市人民政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会组织和公安机关。

  事故单位发生事故后,应以最快捷的方式(电话、传真等)向有关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名称、地址、发生时间、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情况,以及事故的初步原因和经过。

  若事态仍在继续,要随时报告。后续报告应该包括以下内容:事故更具体一些的信息,事故发生后各方采取了何种应急措施,事故现场处理情况。

  发生事故的企业,要按规定填写事故报告。对主管重大事故,企业应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于事故发生后15天内报送上级有关部门。事故调查报告应详尽描述事故的发生过程,进行调查取证和事故原因分析,得出事故分析结论,分清责任,拿出处理意见和整改意见。

  事故调查报告编写的内容包括事故经过、原因分析、责任分析、处理意见、防范措施等。凡因工负伤者,从发生事故受伤起,若1个月后,由轻伤转为重伤,或由重伤转为死亡,则不再按重伤、死亡事故上报。
上一篇:没有了!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