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调查工作是公安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是消防工作的基础。它不仅技术性、政策性很强,而且也是一件十分复杂困难的工作。科学分析鉴定火灾发生的原因,是火灾调查的根本目的和正确处理火灾事故的依据,同时也是总结火灾经验教训、研究消防对策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为适应这种需要,笔者在此就火灾调查应查清的几个关键性问题作一点探讨,供同仁们参考。
第一,火灾调查应查明起火的时间。准确认定起火时间是正确判定起火原因以及火灾性质的重要条件。起火时间是指起火点处可燃物被起火源点燃的时间。如一只200W的白炽灯,在220V的电压下,开灯紧贴着含水率为13%的松木箱,约需50分钟才能将木箱烤成阴燃。而40W的白炽灯,在220V的电压下,开灯埋在被套中,不到20分钟被套就被烤阴燃起火。如若这个阴燃能引起火灾,那么这个可燃物阴燃的时间就是起火时间。而可燃物在阴燃的初期一般不易被人们所发现。加上火灾的发生、发展又需经历三个阶段,即初起阶段、猛烈燃烧阶段与熄灭阶段。这三个发展阶段都需一定的燃烧延续时间。人们发现火警通常只是在看到浓烟或者火光时,才有所警觉。这就造成了起火时间与发现火警的时间往往有一定的差距。火灾在起火时间内发生、发展的本来面目难以得到展现。因此,火灾调查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要根据调查访问、物质燃烧特性以及火灾现场勘查等所获得的情况、进行分析推理,从而得出比较符合实际的起火时间。查清起火时间,其目的在于查清发生火灾各种条件和火灾发生必然存在的因果关系。划定火灾调查的范围,肯定和否定与火灾发生发展有关的人和物,并可根据查明的起火时间进一步分析此时间内有关人员的活动范围及活动内容是否与火灾有关,为确定火灾的发生是人为的还是非人为的提供可靠依据。
第二,火灾调查应查明、确定起火点。在火灾调查过程中,起火点对认定火灾原因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起火点的重要性在于它不仅限定了火灾现场中最先起火的部位,而且限定了与发生火灾有关的直接起火源和起火物以及其它相关的范围。起火点的确定,直接关系到起火原因的认定。起火点定得不准,无论定何种原因都是不正确的。因此,火灾调查无论是搜集起火源、起火物证,还是分析火灾原因,都必须围绕起火点来进行。有哪几种原因可能在这个地点引起火灾,要逐个进行排查、确定、最后确定准确的起火点。
值得注意的是,在通常情况下,起火点只有一个,且并非烧的“重”的部位和“V”字型的底部就是起火点,要视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分析。局部烧的“重”不仅取决于物质的燃烧时间长短、温度高低,而且取决于燃烧物质的燃烧性能、数量、燃烧条件等,不能一概而论。当然,火灾现场有时也可能有几处起火点。这就应从放火、自燃、电气线路过负荷或者大风天气造成飞火等方面进行考虑。
第三,火灾调查要查清火灾现场在火灾发生前的情况。查明火灾现场起火前的情况目的是为了把它与发生火灾后的现场情况进行对照,从中找出疑点,找出可能诱发火灾的因素。需要查明以下几个方面的情况:一是火源的情况,即火源与可燃物品、建筑构件的距离,是否符合防火要求,是否采取过防护措施;是否有人监护等。二是电源情况,即火灾现场的电气线路(电器设备)的设计、安装位置是否恰当等;导线(电器设备)的质量是否合格,使用年限长短及使用负荷是否正常;电器设备有无违章使用等。三是物品的摆放情况,即物品的堆高、面积、位置以及物品间摆放的相互关系;有无性质相互抵触的化学物品混存;物品本身的自燃能力;有无贵重物品不在原位等情况。四是建筑物的防火功能情况,即建筑物的设计。建造是否符合有关建筑防火设计规范;建筑的内装修是否符合防火要求;是否按规定配备相应数量、型号的消防器材、设施等。五是火灾发生以前有无发生过火灾,若发生过,是哪个单位、什么原因引起的,事后采取了哪些措施等。六是起火单位的防火安全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的建立、执行情况。
第四、火灾调查应查清火灾发生后的现场情况。查清起火后的火灾现场情况目的在于把它与起火前的现场情况进行对照,给调查火灾原因定一个比较明确的工作方向。主要需查明:可燃物被烧的轻重程度、不燃物倒塌(变形、变色)痕迹、物质燃烧特征图形,以及火势的蔓延方向;电气线路、用电设备的运行、被烧情况;火灾现场有无可疑痕迹或者不应有的可疑物品存在;火灾扑救情况;当事人以及相关人员对火灾的发生有无反常现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