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习惯性违章,就是指那些固守旧有的不良作业传统和工作习惯,违反安全工作规程的行为,它是诱发责任事故的土壤和温床。据有关资料统计,电力企业80%以上的责任事故是由习惯性违章所引起的,自80年代初东北地区率先提出“反习惯性违章”的说法以来,电力系统已将反习惯性违章作为反事故斗争的一项重要举措,特别是1993年11月以后,全国电力系统广泛而深入地开展了反习惯性违章活动,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一些干部职工对习惯性违章的危害、原因和预防方法有了较为深刻的认识,反习惯性违章的自觉性大为增强。但是必须看到,习惯性违章的存在具有一定的社会根源和思想根源,铲除习惯性违章决非一日之功,并且只要条件具备,一些已反过的习惯性违章又会改头换面的表现出来。我们必须把铲除习惯性违章作为一项长期的任务,坚持不懈地抓紧抓实,才能从根本上杜绝事故。仅以此文对习惯性违章的主要形式、基本特点、成因及预防等稍作浅述、以飨读者,并以漏文权当抛砖引玉,促成全公司对习惯性违章的重视和预防。
一、习惯性违章的表现形式
习惯性违章是一种长期沿袭下来的违章行为,它实际上是一种违反安全生产工作客观规律的盲目的行为方式,或没有认识、或随心所欲,但都习以为常、习惯成自然。总之,习惯性违章是安全生产的大敌,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仅有关资料上明文列举的就达206种之多,现按照违章的性质来划分,可分为以下几种:
1、习惯性违章操作。即那些在操作中沿袭不良的传统习惯做法,违反安全规程规定的操作技术或操作程序的行为。例如:《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第137条规定:“禁止在运行中人工清理皮带滚筒上的粘煤或对设备进行其他清理工作”,我公司某厂还是发生了因人工清理运行中皮带滚筒导致人员伤亡的严重事故,教训极为深刻;
2、习惯性违章作业。即违反安全规程,按照不良的传统习惯,随心所欲地进行生产或施工活动。例如《生产区十四不准》的第14条明文规定“石棉瓦上不固定好跳板,不准登石棉瓦作业”,2000年桓台起风安装队一名叫孙玉擎的职工在安装热电公司新干煤棚屋面石棉瓦的作业过程中恰恰就是忽视了这一条而违规送命的。
3、习惯性违章指挥。即负责人在指挥作业过程中,违反安全规程的要求,按不良的传统习惯进行指挥的行为。例如:按照《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规定,在线路已经送电的情况下,命令工作班成员到带电设备上检查柱上油断路器端子,工作负责人“必须交代清楚安全距离和安全措施”,“认真执行监护”。可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有的负责人竟然简单从事,该交代的项目不交代,该执行的监护不执行,由此而带来的必然是按照不良的传统习惯进行盲目指挥,必然会造成不堪设想的后果,正如有的工人所说:“习惯性违章指挥无异于杀人”。
二、习惯性违章的基本特点
习惯性违章有许多特点,但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4点:
1、顽固性:习惯性违章是由一定的心理定势支配的,并且是一种习惯性的动作方式,因而它具有顽固性、多发性的特点,往往不易纠正。
2、潜在性:一些习惯性违章行为往往不是行为者有意所为,而是习惯成自然的结果,而对习惯性违章行为,由于人们看得多了,习以为常,所以根本没把它当回事,“身在险中不知险”,容易使人对违章现象丧失警惕性;
3、传染性:据对现有一些职工存在的习惯性违章行为的分析,他们身上的一些“不良习惯行为方式”,不是他们自己“发明”的,而是从老职工身上“学来”的,看到老职工违章操作“既省力、又没出事”,自己也盲目的仿效,而且又用自己的习惯性行为方式去影响新的职工。以至于这些不良的习惯性行为方式如不彻底根除,必然导致一脉相传,代代如此。
4、排他性:有些习惯性违章的工人,对安全规程根本学不进,不遵守,总以为自己的习惯性方式“最管用”,而安全规程是“可有可无的东西”。其结果必然严重地妨碍安全规程的贯彻执行。
综上所述,习惯性违章与事故之间已经构成了因果关系,换句话说,习惯性违章是造成事故的一大根源,一些事故是习惯性违章的必然结果。由于习惯性违章的存在造成了某些单位一些类同事故的重复出现,事故成因几乎也大同小异。所以说习惯性违章危害极大,既有害于国家和企业,也有害于职工个人和家庭,因此一定要对习惯性违章疾恶如仇,一经发现,就必须坚决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