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众多生产安全事故中,责任事故率占98%以上。所以对事故责任的判断准确与否,直接影响到能否及时清除隐患,避免同类事故再次发生。如果对事故责任的判断只停留在表面状态,即使处理了有关责任人,隐患依然存在,同类事故仍有再次发生的可能。因此,事故责任判断中的“准确性”显得十分重要。
从安全工程学角度出发,我们研究了事故责任判断中的“准确性”问题,发现安全装置对事故责任判断中的“准确性”具有先决性因素,诸多事故的发生均与安全装置有关。
在以往的事故处理中,有这样一起工伤事故:伤者在一台60克卧式注塑机上作业,操作中伤者面对注塑机,左手伸进刚刚开模的两个模具之间取注塑件,右手同时往注塑机的料桶内添料。此时,刚刚开模的模具突然合模,夹住伤者还没来得及离开模具的左手,造成断指事故。
经调查,事故单位认为:“本单位具有该注塑机的操作规程,也制定了相关的岗位责任制,而且,对操作者又进行了岗前安全及技术培训。操作者应该明白,在自己的手没有离开模具之前,不应启动合模开关。是由于操作者自己的违章作业造成的伤害,应该由操作者承担主要责任。”而伤者认为:“事故单位虽然具有操作规程,也制定了岗位责任制,但突然合模是由于该注塑机的控制开关失灵,导致设备误启动,形成了设备中的模具自动合模,而并不是因为自己的违章操作造成的,事故单位应承担主要责任。”最后,有关事故的处理意见显示:“由于伤者违章操作造成伤害,应负主要责任。事故单位虽然具有操作规程及岗位责任制,但没有落实到位,形同虚设。因此,应负次要责任。”
在上述各方的分析中,均没有涉及到事故发生的更深层次因素,只是将事故的表面现象作为分析责任主次的基准加以判断,这不符合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出了事故之所以要认定责任的意义,是通过判断责任主次的关系,寻找事故发生的根源,从而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而上面对事故责任的分析,缺乏科学依据。
从工艺学角度分析这起事故责任判断是否准确,我们发现,事故单位、伤者及有关事故的处理意见,并没有考虑到技术标准的问题。根据国家标准规定,卧式注塑机必须加装安全门进行移动和锁模。也就是说,按注塑机的工艺流程,设置电源开关只是控制加热部分,而开、合模具则是通过拉动注塑机的安全门带动独立的安全行程开关实现控制的。但事故单位却没有提供带安全门的注塑机给操作者使用,也没有按国家标准规定的卧式注塑机的使用方法制定操作规程,伤者更无法按正确的工艺流程来操作注塑机。因此,仅仅判断是伤者违章操作,不准确。
在这起事故中,事故单位分析事故责任的基准,依据的仅仅是本单位具备操作规程及岗位责任制,也包括岗前的安全和技术培训。认定伤者应承担主要责任的不准确因素还在于,虽然伤者在操作时注意力不集中,但如果生产设备处在能保证操作者安全的状态下,即使操作者有不安全行为出现,因机械设备设置了安全装置,可以限制不安全行为的发生,事故也不会形成。恰恰因为这种注塑机不具备安全装置,事故发生的位置正好又是在应该设置安全装置的部位,操作者没能得到应有的安全保护。正是事故单位机械设备的不安全状态,直接导致了伤者的不安全行为。而这种不安全状态的存在,是事故单位不重视安全生产促成的。如果注塑机符合标准规定,设置了安全门,那么开、合模的正确工艺流程应是:门开模开,关门合模,伤者不会出现不安全行为,因此认定伤者违章操作应承担主要责任的说法不准确。
对事故的有关处理意见,认定伤者应负主要责任的说法,仅仅依据事故单位提供的这些表面现象加以分析,因此也不够准确。虽然事故发生后,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察,判断伤者是在工作地点、工作时间进行的本职工作,认定为工伤。但是,在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时,首先应查明导致事故发生的真正原因,是人的不安全行为还是物体或机械的不安全状态,然后查出导致这种不安全行为或状态的因素。最后做出准确的事故责任判断,以便通过科学分析,对事故的教训提出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使同类事故不再发生,对未知事故隐患的形成,提出具有指导意义的预防措施,使处在萌芽状态下的隐患得以消除。这是事故调查分析的目的,如果忽略了事故责任判断中的“准确性”,将难以找到事故的真正致因,事故单位及伤者也不能从中真正吸取教训。
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这起事故中的伤者获得了无责任赔偿。但是,由于对事故责任判断的不准确,没能引起事故单位对隐患的认识,也没能引起事故单位的管理者对这起事故的高度重视,事故隐患也不可能得到及时排除,安全生产仍有隐患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