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确定事故性质。工地发生伤亡事故的性质通常可以分为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和破坏事故。事故的性质确定后,也就可以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和手段了。
(5)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找出防止发生类似事故的具体措施,并应定人、定时间、定标准,落实措施。
事故调查结论: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情况以后,如果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的意见,劳动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如仍有不同意见,应当报上级劳动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同级人民政府裁决,但不得超过事故处理工作时限。
工程安全事故处理的责任认定首先,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者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规定,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不超过180日。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对于特大安全事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自调查报告提交之日起30日内,对有关责负人作出处理决定;必要时,国务院可以对特大安全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再有,建设部对事故的审理和结案的要求是:
(1)事故调查处理结论报出后,须经当地有关有审批权限的机关审批后方能结案,并要求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也不得超过180日。
(2)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应根据事故情节轻重、各种损失大小、责任轻重加以区分,予以严肃处理。
(3)清理资料进行专案存档。事故调查和处理资料是用鲜备和教训换来的,是对职工进行教育的宝贵资料,也是伤亡人员和受到处罚人员的历史资料,因此应完整保存。
(4)存档的主要内容有: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职工重伤、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现场勘察资料记录、图纸、照片等;技术鉴定和实验报告;物证、人证调查材料;医疗部门对伤亡者的诊断及影印件;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企业或主管部门对其事故所作的结案申请报;受理人员的检查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