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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火灾调查的弊端

作者:叶永桂 郭彦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2月15日

  火灾调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赋予公安消防机构的一个重要职责,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政策性很强的基础性工作,涉及多个领域,集知识、经验、技能于一体,是消防工作的一个重要岗位。近年来,随着火灾形势的日益严峻,火灾原因的复杂多样,特别是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意识不断增强,因当事人对火灾事故的原因、责任不服,在有效期内申请火灾原因重新认定和上访诉讼案件增多。因此,公正、科学、准确地进行火灾调查,对于维护公安消防机构的执法形象,体现执法为民落到实处,代表共产党员的先进性,促进消防事业的发展尤为重要。当前火灾调查工作存在的问题,无非有以下几点: 

  一、调查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1、火灾调查工作缺乏立案标准。什么样的火灾需要公安消防机构参与调查?目前全国没有统一的标准。有的地方本着对政府和人民负责的态度,规定了较高的指标。而事实上,公安消防机构如对每一起火灾都查清,不仅要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也将会承担更多的因火灾原因和责任认定所引起的民事诉讼。 

  2、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的依据可操作性不强。按照《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火灾事故责任分为四种(直接责任、间接责任、直接领导责任、领导责任),但由于四种责任无明确的界定标准,并且与司法部门对事故处理的责任划分标准不统一,不仅火灾事故责任不好界定,也容易造成一些火灾责任人得不到应有的追究。 

  3、火灾损失核定依据的法律性质不明确。按照《消防法》的规定,火灾损失统计和火灾损失核定的目的,是便于国家掌握火灾情况,分析火灾规律,为消防工作决策服务,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国家统计行为。但在实际工作中,公安消防机构火灾统计被视为针对火灾损失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导致火灾统计成为诉讼和争议的焦点,引起行政诉讼。如2002年通辽市一起民房火灾(纪胜佳家因菊花牌14英寸电视机后改的遥控功能,出门时未及时切断电源,短路致灾并烧毁邻居家房屋及室内物品。消防部门及时处理火灾并按标准核定火灾损失),当时当地物价部门对邻居家的房屋及物品都做了评估并出具书面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因物价部门的评估标准与消防部门的火灾核损标准不一样,造成结果有很大出入。纪胜佳愿意按消防部门核定的的结果赔偿,而邻居却要按物价部门的结果赔偿。 两家官司打了三年到现在都没有结果。 

  4、"两案"办理不规范。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和《关于公安消防机构办理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赋予了公安消防机构办理火灾刑事案件(失火案、消防责任事故案)的职能,但各地追究"两案"刑事责任的标准不统一,侦破、询问、提审、举证等程序不明确,办案手段缺乏,办案经验不足,在具体办案工作中还存在许多问题,致使部分犯罪嫌疑人未能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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