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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好事故责任分析和事故责任人处理

作者:陶兴凤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2月23日

 以往,当发生事故按"三不放过"原则要求进行事故分析时,最难莫过于责任分析和对责任人的处理这两关了。往往要花一半或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才能勉强摆平,究其原因,除一些非人为因素外,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 事故当事人怕承担责任。主要是怕通报,怕扣奖,怕留下不良印象,因此竭力掩盖事故真实经过和真实原因。而一些现场目击者又往往怕得罪人,怕以后工作难做、面难见、关系难处理,因此,明知当事人反映情况不实,也宁愿装聋作哑,不肯点破真相,以至把一个简单的事故弄得复杂化。

  (2) 事故原因不清、不准,影响了责任分析的准确性。被分析到责任的,有的心里不服,要申辩;有的勉强"发扬风格",代人受过;有的领导出于"爱护"生产骨干的好心,大包大揽,主动承担领导责任。为部下开脱;有的则拼命布台阶,多拉几个"责任人"陪绑,搞搞平衡,平平民心;甚至有的还认为责任分析何必太认真,马马虎虎、毛估估、能报得出去就行,或者各打五十大板了事。

  (3) 长期来,对责任的分类、分档一直没有明确的硬杠子,造成分析时只好临场发挥,因此责任的称谓五花八门、流派纷呈。《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DL 558-94)》(下简称《调规》)颁布以后,这个问题初步获得解决。经过多年实际应用,觉得要公正、公平做好事故责任分析和对责任人处理,大有学问。

1 事故责任的分析

  《调规》第4.6.2条规定:"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中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在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中,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和扩大责任者,并确定各级领导对事故应负的责任。……"上述关系可整理成图1所示。

  在单位内部分析、考核时可以适当增加一些责任档次,例如"全部责任"(当责任者是唯一时使用,也就是"主要责任"者)、"直接责任"(注意与"直接(类)责任"相区别)、"重要责任"、"同等责任"(仅限原因不明事故发生后,对领导类责任分析时使用)、"间接责任"(相对于"直接责任"而不是"直接类责任"而言)、"一定责任"等。多年来的实践证明,这样做对落实责任是有利的,尤其是有利于吸取教训。但是,在统计上报时,仍应将它们分别归口到"主要"和"次要"两项责任中去,以求统计口径的统一。一般来说,可将"全部"和"直接"两项责任归入"主要责任"项;其他各项则一律归入"次要责任"项。

1.1 事故责任分析步骤

  (1) 根据调查阶段所获得的材料,分析构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什么,即:有哪些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哪些是人的不安全行为以及其他直接原因。分析这些不安全状态和缺陷是否是由人员过失造成的,如果是的话,就要分析直接(类)责任。

  (2) 分析事故是否有间接的原因,是否由于人员的过失引起,如果是的话,就要分析领导(类)责任。尤其是当这些间接原因是《调规》第4.7条中所列的8种情况之一时,要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3) 在直接类责任中,应分析落实清楚哪一个责任人应负哪一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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