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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好事故责任分析和事故责任人处理

作者:陶兴凤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2月23日

1.2 领导类责任的认定

  所谓"领导",不是特指"编制"上的"领导干部",而是泛指具有相关领导或管理职责的人(包括现职领导干部,即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例如:生产班组的正副班组长、技术人员、安监人员、有关职能科室的管理人员(包括科员、专职技术人员)等,当他们在本职工作上有了失误,而构成了事故的间接原因时,都可归入"领导责任"类中。如果是由于这些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而构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则仍应按直接责任分析。从某种意义上讲,《调规》的"领导责任"不妨更确切地理解成"管理类责任"。

  有时可能遇到一些严重违章事件,却未产生后果,但从"预防为主"出发,需要作出责任分析时,大体上可以这样来掌握:

  (1) 对于偶发、且局限性的违章事件,一般只分析直接类责任,不分析领导责任。

  (2) 对于重复发生的(或习惯性的)但范围仅限于一个班组的违章事件,除分析直接类责任者外,还应追究班组长的领导责任。

  (3) 如果一次违章涉及同一单位(部门)的二个及以上部门(班组),或者就该单位(部门)来说是重复性或习惯性的,则还应追究该单位(部门)的领导责任。对于原因不明的事故,只追究领导类责任,不追究直接类责任;这里的领导是指第一责任者为代表的领导人员的职务责任。

1.3 分清领导责任与直接责任

  首先,前者属于道义范畴的责任,即所谓"职务责任"或"管理责任";后者属于法律范畴的责任。其次,前者在责任分析中多数包含"主动承担"的涵义,而后者则往往处于"被动追究"的地位。再者,前者就其过失性质而言毕竟与事故的发生、发展无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后者的违章和出事故属个人行为,与事故的发生、发展有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

  领导人员在事故中犯有违章指挥或亲自违章作业情节时,则应纳入直接责任类处理,而不应再按领导类责任处理,任其轻轻滑过。

  事故如未发现明显的间接原因,不追究领导类责任。但若某领导人员从严以律己的角度出发,主动承担领导责任时,可以不受这个限制。但一般不宜高于"一定责任"档。

2 事故责任人的处理

  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扣罚或处分)既要与事故责任分析挂钩,又要适当有所脱钩。即:分析责任要从严,事故处理要宽严适度。为此,掌握好责任分析和处理尺度,非常必要。一般处理方法是:

  (1) 小事故(如障碍、异常、未遂、轻伤等)处理应从严,大事故(如一般及以上事故)适当从宽。

  (2) 习惯性违章从严,偶然性、局限性违章适当从宽。明知故犯性违章从严,知识性或技术性失误以及过失性违章适当从宽。

  (3) "三不放过"做得好的(吸取教训较深刻,防止对策较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贯彻较得力、有明显效果的)可适当从宽;对"三不放过"只讲形式走过场,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以应付报表为目的,或隐瞒不报,或歪曲事故真相、想蒙混过关等行为的应从严。

  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其最终目的是使责任人和应受教育者受到教育,达到亡羊补牢的效果,不是单纯扣一些奖金,处分几个人。如果责任人确已受到了教育,当然在处理时可以适当从宽。当发生死亡事故时,不论死者是否有责任,都不应再作追究。因为死者已逝,再追究其责任已毫无意义,反而会被一些活着的责任人钻空子,把责任统统推到死者身上去,以逃脱处罚;当然,对死者作处分或处罚就更无必要了。当发生重伤事故时,对重伤者本人,责任可照常如实分析落实,但处分或处罚可酌情从宽或减免。因为对伤者来说,肉体已遭受到巨大的痛苦,甚至已终生伤残,其教训自然已刻骨铭心,终生不会忘记。

  分析事故责任和对责任人的处理有时确实很难,往往每次事故所涉及的主要责任人总是几个平时的生产骨干。他们平时工作最买力,技术最好,经验最丰富,承担工作量最大,因此出事故的概率也最高。处罚轻了,不起作用;处罚重了,又怕挫伤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但是,为了使责任人和其他人真正从中吸取教训、受到教育,该处理的还得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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