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铁路、水运、矿山、水利、电力事故造成一起死亡50人以上,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的事故。
(3)公路和其他发生一起死亡30人及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及以上的事故(航空、航天器科研过程中发生的事故除外)。
(4)一起造成职工和居民100人及其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
(5)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三)按事故性质分类
1.责任事故。指本来可以预见、抵御和避免的事故,但由于人的原因没有采取措施预防从而造成的事故。这其中大多数是职工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蛮干,或者由于瞎指挥、强迫工人违章冒险作业而发生的伤亡,或者造成了严重后果的事故。
2.非责任事故。包括自然灾害事故和技术事故。自然灾害事故是指由地震、洪水、泥石流等造成的事故。技术事故是指由于科学技术水平的限制,安全防范知识和技术条件、设备设施达不到应有的水平和性能,因而发生的无法避免的事故。
(四)按致害原因分类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1986按致害原因将事故分为20类。
1.物体打击——是指物体在重力或其他外力的作用下产生运动,打击人体造成人身伤亡事故,不包括因机械设备、车辆、起重机械、坍塌等引发的物体打击。
2.车辆伤害——是指企业机动车辆在行驶中引起的人体坠落和物体倒塌、飞落、挤压伤亡事故,不包括起重设备提升、牵引车辆和车辆停驶时发生的事故。
3.机械伤害——是指机械设备运动(静止)部件、工具、加工件,直接与人体接触引起的夹击、碰撞、剪切、卷入、绞、碾、割、刺等伤害,不包括车辆、起重机械引起的机械伤害。
4.起重伤害——是指各种起重作业(包括起重机安装、检修、试验)中发生的挤压、坠落、(吊具、吊重)物体打击和触电。
5.触电——包括雷击伤亡事故。
6.淹溺——包括高处坠落淹溺,不包括矿山、井下透水淹溺。
7.灼烫——是指火焰烧伤、高温物体烫伤,化学的伤(酸、碱、盐、有机物引起的体内外伤)、物理的伤(光、放射性物质引起的体内外的伤),不包括电伤和火灾引起的烧伤。
8.火灾——是指造成人员伤亡的企业火灾事故。
9.高处坠落——是指在高处作业中发生坠落造成的伤亡事故,包括由高处落地和由平地落入地坑,不包括触电坠落事故。
10.坍塌——是指物体在外力或重力作用下,超过自身的强度极限或因结构稳定性破坏而造成的事故,如建筑物、构筑物、堆置物倒塌,挖沟时的土石塌方,脚手架坍塌等,不适用于矿山冒顶片帮和车辆、起重机械、爆破引起的坍塌。
11.冒顶片帮——是指矿山开采、掘进及其他坑道作业发生的顶板冒落、侧壁垮塌事故。
12.透水——是指矿山开采、掘进及其他坑道作业发生的因涌水而造成的伤害事故。
13.爆破——是指爆破作业中发生的伤亡事故。
14.火药爆炸——是指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在生产、加工、运输、储存中发生的爆炸事故。
15.瓦斯爆炸一一是指瓦斯、煤尘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发生的燃烧爆炸事故。
16.锅炉爆炸——是指工作压力在0.07Mh以上、以水为介质的蒸汽锅炉爆炸事故。
17.压力容器爆炸——是指受压容器发生的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事故。
18.其他爆炸——是指可燃性气体、蒸汽、粉尘等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发生的爆炸事故,以及炉膛、钢水包、可燃粉尘等发生的爆炸事故。
19.中毒和窒息——包括中毒、缺氧窒息、中毒性窒息。
20.其他伤害——是指除上述以外的危险因素,如摔、扭、挫、擦、刺、割伤和非机动车碰撞、轧伤等(矿山、井下、坑道作业还有冒顶片帮、透水、瓦斯爆炸等危险因素)。上述第(13)、(14)、(15)、(17)、(18)五类爆炸事故,往往伴随着燃烧,或者是由短暂的燃烧而转化为爆炸,或者是由爆炸引起其他物质燃烧。因而,可以统称为燃烧爆炸事故。燃烧爆炸事故造成危害的根源是火焰的烧灼、热辐射和爆炸冲击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