③由于非人为有意识原因造成二种以上油品相混(包括油品中混入杂质、水分)而造成油品变质、报废处理的,称油晶变质事故。
④由于某种原因造成油罐、管道、工艺设备、建构筑物、库存油料装备等设备设施损坏的,称为设备损坏事故。
⑤由于各种原因造成人员死亡、致残、重伤住院的,称人身伤亡事故。
3.事故依据其损失程度,分为四个等级
①一等事故。造成人员亡2人(含)以上的;造成油料损失、变质或设备损坏等,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
②二等事故。造成人员亡1人或受伤致残3人(含)以上的;造成油料损失、变质或设备损坏等,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
③三等事故。造成人员受伤致残2人(含)以下的;造成油料损失、变质或设备损坏等,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
④四等事故。造成人员受重伤,住院治疗一月以上的;造成油料损失、变质或设备损坏等,价值在1万元以上的。
4.等外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①发生火灾、爆炸,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不含)以下的;
②发生油料损失、变质、或设备损坏等,造成经济损失在2000元至10000元(不含)之间的;
③外来工程施工队在油库作业中发生乙方亡人事故的;
④造成油罐吸瘪、变形,但未造成严重破坏的。
三、事故损失评价指标及其计算
事故损失统计指标及其计算应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析》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执行。
1.事故损失指标的表示形式。事故损失指标的表示形式有绝对数表示、相对数表示、动态相对数、结构相对数、较相对数、均数表示、图形表示等多种方法。
2.事故损失评价指标。事故损失评价指标有千人死亡率和重伤率、伤害频率、伤害严重率和伤害平均严重率、经济损失评价指标等。
3.事故损失的计算。伤害人数及总损失工作日、平均职工人数、实际总工时和经济损失等。
4.事故经济损失。事故经济损失分为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两大类。
(1)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人身伤亡所支付费、善后处理费和财产损失三部分。
①人身伤亡费。医疗和护理费、丧葬费、抚恤费、补助费、救济和歇工工资。其中丧葬费按规定审批,抚恤费按规定,从开始支付日期累计到停发日期;歇工工资为被伤害人日工资与事故结案前的歇工日和延续歇工日总和的乘积。
②善后处理费。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费用,清理现场费用,事故罚款和赔偿费用。
③财产损失费。固定资产损失价值和流动资产损失价值。其中固定资产损失价值:对报废的固定资产,以固定资产净值减残值计算;对损坏的固定资产,以修复费用计算。流动资产损失价值:对原材料、燃料、辅助材料等均按账面值减残值计算;对成品、半成品、在制品等均以企业实际成本减去残值计算。
(2)间接经济损失包括停产和减产损失、工作损失、资源损失、新职工培训、环境污染处理及其他费用。
①停产和减产损失价值。按事故发生之日起到恢复正常生产水平时止的损失价值计算;
②工作损失价值。事故总损失工作日×企业上年利税(税金加利润)/(企业上年平均职工人数X企业上年法定工作日数);
③资源损失价值;
④处理环境污染费用;
⑤补充新职工培训费:技术工人每人按2000元计算;技术人员每人按10000元计算,其他人员视情况参考以上标准酌定;
⑥其他损失费用。
经济损失二直接环境损失+间接经济损失
5.火灾损失计算。火灾损失包括火灾烧毁及因灭火破拆、水渍损失的建(构)筑物、设备、物资等造成的直接损失。其计算方法按公安部批准,1986年开始采用的《火灾损失额计算方法》计算。
(1)火灾损失按完全价值折旧方法计算
火灾损失:重置完全价值×(1—年平均折旧率×已使用年)×烧损率
(2)建筑物火灾损失计算:重置完全价值是指新建或购置所需金额,如建筑物的完全重置价二失火时该类建筑物的每平方米造价X建筑物总面积。年平均折旧率为建筑物规定使用年限的倒数。
(3)机器、车辆、飞机、船泊、仪器仪表等火灾损失计算:重置完全价值为当地新购价格;年平均折旧率的使用年限,由《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查得。
(4)客货运输车、大型设备、大型施工机械等火灾损失计算:重置完全价值为当地新购价格;年平均折旧率为平均工作量折旧率,其值是规定总工作量倒数;已使用年为已完成工作量。
(5)流动资产的火灾损失:按其购人价扣除残值计算;成品、半成品、在制品按实际成本计算;商品按进货价格或进货价格扣除残值计算;农副产品按国家收购价格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