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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分类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3月05日


    可燃性气体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如煤气、乙炔、氢气、液化石油气体等。
    可燃性蒸汽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如酒精、汽油挥发气等。
    可燃性粉尘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如铝粉、镁粉、有机玻璃粉、聚乙烯塑料粉,面粉、谷物粉、糖粉、煤粉、木粉、煤尘以及可燃性纤维,麻纤维(亚麻)、棉纤维、晴纶纤维、涤纶纤维、维纶纤维、烟草粉尘等爆炸事故。
间接形成的可燃性气体与空气相混合,或者可燃蒸汽与空气混合,如可燃固体、易自燃物、水氧化剂的作用迅速反应,分解出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遇明火爆炸的事故。如锅炉在点火过程中发生的炉膛爆炸,以及钢水包爆炸事故等;
    17、煤与瓦斯突出;
    18、中毒和窒息:中毒指人接触有毒物质,吃有毒食物、呼吸有毒气体引起的人体急性中毒事故。如煤气、油气、沥青、化学、一氧化碳中毒等;窒息指在坑道、深井、涵洞、管道、发酵池等通风不良处作业,由于缺氧造成的窒息事故;
    19、其它伤害:凡不属上述伤害的事故均称为其它伤害。如扭伤、跌伤、冻伤、钉子扎伤、野兽咬伤等。
    直接受伤害方式有两种以上时,按原发的、主要的一种分类。
    三、事故原因
    事故原因指由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即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环境)的不安全状态因素作用下,而造成的事故的直接原因。根据《非矿山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综合表二),事故原因有以下11种:
    1、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
    2、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3、安全设施缺少或有缺陷;
    4、生产场地环境不良;
    5、个人防护用品缺少或有缺陷;
    6、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7、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
    8、劳动组织不合理;
    9、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
    10、教育培训不够、缺乏安全操作知识;
    11、其他。
    (一)《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分类
   该标准中对伤亡事故定义为: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按照伤害程度分类为:轻伤(指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重伤(指相当于表定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及死亡。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按严重程度分为:
    1、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指有重伤无死亡事故;
    3、死亡事故:又分为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特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含3人])。
    (二)《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分类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令[1989]第34号)中对特别重大事故定义如下: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特别重大人身伤亡或者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在《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有关条文解释中具体如下:
    1、民航客机发生的机毁人亡(死亡40人及其以上)事故;;
    2、专机和外国民航客机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机毁人亡事故;
    3、铁路、水运、矿山、水利、电力事故造成一次死亡50人及其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其以上的;
    4、公路和其他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及其以上的事故(航空、航天器科研过程中发生的事故除外);
    5、一次造成职工和居民100人及其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
    6、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中的分类
    在《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释(劳安字[1991]23号)第三条中所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解释为: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是指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所发生的轻伤、重伤、死亡事故。
    1、轻伤事故:指职工负伤后休一个工作日以上,构不成重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仍按劳动部(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执行;
    3、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人以上的事故;
    4、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在《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劳办发[1993]140号)中,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即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企业领导指派到企业外从事本企业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即轻伤、重伤、死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1、重伤: 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
    2、重伤事故: 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3、死亡事故: 指一次事故中死亡职工1-2人的事故。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急性中毒指生产性毒物一次或短期内通过人的呼吸道、皮肤或消化道大量进入人体,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导致职工立即中断工作,并须进行急救或死亡的事故。急性中毒的特点是发病快,一般不超过一个工作日,有的毒物因毒性有一定的潜伏期,可在下班后数小时发病。
    (四)火灾事故按严重程度分类
    火灾事故按照事故严重程度分为:
    一般事故;
    重大火灾事故;
    特大火灾事故。
    在《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公安部  劳动部  97年)中第六条规定:
    第六条  按照一次火灾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受灾户数和直接财产损失,火灾等级划分为三类: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特大火灾:死亡十人以上(含本数,下同);重伤二十人以上;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受灾五十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重大火灾: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死亡、重伤十人以上;受灾三十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
    3、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的火灾,为一般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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