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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分类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3月05日


    (五)航空飞行事故分类
    根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等级》(GB14648-93)、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规定(CCAR-395)民航总局令第93号(2000年7月19日公布),以及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程序,将飞行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飞行事故;重大飞行事故;一般飞行事故。
    1、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别重大飞行事故:人员死亡,死亡人数在40人及其以上者;航空器失踪,机上人员在40人及其以上者。
    2、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飞行事故:
    人员重伤,重伤人数在10人及其以上者;
    最大起飞重量2250kg(含)以下的航空器严重损坏,或迫降在无法运出的地方;
    最大起飞重量2250-50000kg(含)的航空器一般损坏,其修复费用超过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10%(含)者;
    最大起飞重量50000kg以上的航空器一般损坏,其修复费用超过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5%(含)者。
    3、一般飞行事故为:不在上面两类中的飞行事故。
    (六)触电事故分类
    《农电事故调查统计规程》中, 根据事故性质的严重程度及经济损失的大小,将触电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1、特别重大事故:
    人身死亡事故一次达50人及以上者;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000万元及以上者;
    性质特别严重、经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认定为特大事故者。
    2、重大事故:
    人身死亡事故一次达3人及以上,或人身伤亡事故一次死亡与重伤达10人及以上者;
    大面积停电造成减供负荷超过200MW者;
    造成发供电设备或施工机械严重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150万元者;
    25MW及以上的发电设备,31.5MV•A及以上的主变压器或大型、贵重的施工机械严重损坏,30天内不能修复或修复后不能达到原来铭牌出力和安全水平者;
其他性质严重的事故,经省级电力管理部门认定为重大事故者。
    3、一般事故:除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以外的事故,均定为一般事故。
    (七)道路交通事故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轻微事故;
    一般事故;
    重大事故;
    特大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
    (八)水上交通事故分类
    《依据船舶海损事故统计、报告规定》和《船舶交通事故统计规则》分类:
    重大事故;
    大事故;
    一般事故;
    小事故。
    (九)铁路交通事故按严重程度分类
    一般事故;
    险性事故;
    大事故;
    重大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
    (十)建筑工程事故按严重程度分类
    一级事故
    二级事故
    三级事故
    四级事故
    (十一)医疗事故分类
    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研究起草新的有关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程序的行政法规,拟对安全事故的分类作出统一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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