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事故的处理
1、对小型设备事故和轻伤事故,由电厂安全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罚,处罚结果报集团安全管理部门,其他事故由集团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调查处理。
2、根据集团安全生产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工伤事故责任人的处罚规定如下:
a)对重伤事故责任人的经济处罚
──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责任者,属于受伤的每人处罚150至300元,属于非受伤的每人罚款300元至500元;
──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责任者每人罚款300元至750元;
──对事故负有“次要责任”的责任者每人罚款200元至500元;
──对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或“主要领导责任”的责任者每人罚款300元至1000元;
──对事故负有“间接领导责任”或“次要领导责任”的责任者每人罚款300元至500元;
──对事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责任者罚款200元至300元;
──对事故负有“间接管理责任”的责任者罚款100元至200元。
b)对死亡事故负有责任的领导进行的经济处罚
──对死亡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或“主要领导责任”的责任者每人罚款1000元至2000元;
──对死亡事故负有“间接领导责任”或“次要领导责任”的责任者每人罚款500元至1000元;
──对死亡事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责任者罚款300元至500元;
──对死亡事故负有“间接管理责任”的责任者罚款200元至400元;
c)对重伤及以上事故负有领导责任责任人的行政处分
──如一次受重伤2人及以上的重伤事故或同一个单位一年内连续发生2次及以上的重伤事故,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间接领导责任”、“次要领导责任”的责任人,除给予经济处罚外,还应视责任情节和程度,给予记过、降级、撤职的处分;
──如一次死亡2人及以上的死亡事故或同一个单位一年内连续发生2次及以上的死亡事故,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间接领导责任”、“次要领导责任”的责任人,除给予经济处罚外,还应视责任情节和程度,给予记过、降级、撤职的处分。
11、根据集团设备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设备事故责任人的处罚规定如下:
a)对小型设备事故中责任人的经济处罚
──对负有“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的责任者每人罚款300元至500元;
──对负有“次要责任”的责任者每人罚款200元至500元;
──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或“间接领导责任”的责任者每人罚款100元至500元。
b)对中型设备事故中责任人的经济处罚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责任者每人罚款1000元至3000元;
──对负有“主要责任”的责任者每人罚款500元至2000元;
──对负有“次要责任”的责任者每人罚款300元至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