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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厂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管理办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3月19日

  三、事故的处理

  1、对小型设备事故和轻伤事故,由电厂安全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罚,处罚结果报集团安全管理部门,其他事故由集团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调查处理。

  2、根据集团安全生产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工伤事故责任人的处罚规定如下:

  a)对重伤事故责任人的经济处罚

  ──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责任者,属于受伤的每人处罚150至300元,属于非受伤的每人罚款300元至500元;

  ──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责任者每人罚款300元至750元;

  ──对事故负有“次要责任”的责任者每人罚款200元至500元;

  ──对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或“主要领导责任”的责任者每人罚款300元至1000元;

  ──对事故负有“间接领导责任”或“次要领导责任”的责任者每人罚款300元至500元;

  ──对事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责任者罚款200元至300元;

  ──对事故负有“间接管理责任”的责任者罚款100元至200元。

  b)对死亡事故负有责任的领导进行的经济处罚

  ──对死亡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或“主要领导责任”的责任者每人罚款1000元至2000元;

  ──对死亡事故负有“间接领导责任”或“次要领导责任”的责任者每人罚款500元至1000元;

  ──对死亡事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责任者罚款300元至500元;

  ──对死亡事故负有“间接管理责任”的责任者罚款200元至400元;

  c)对重伤及以上事故负有领导责任责任人的行政处分

  ──如一次受重伤2人及以上的重伤事故或同一个单位一年内连续发生2次及以上的重伤事故,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间接领导责任”、“次要领导责任”的责任人,除给予经济处罚外,还应视责任情节和程度,给予记过、降级、撤职的处分;

  ──如一次死亡2人及以上的死亡事故或同一个单位一年内连续发生2次及以上的死亡事故,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间接领导责任”、“次要领导责任”的责任人,除给予经济处罚外,还应视责任情节和程度,给予记过、降级、撤职的处分。

  11、根据集团设备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设备事故责任人的处罚规定如下:

  a)对小型设备事故中责任人的经济处罚

  ──对负有“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的责任者每人罚款300元至500元;

  ──对负有“次要责任”的责任者每人罚款200元至500元;

  ──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或“间接领导责任”的责任者每人罚款100元至500元。

  b)对中型设备事故中责任人的经济处罚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责任者每人罚款1000元至3000元;

  ──对负有“主要责任”的责任者每人罚款500元至2000元;

  ──对负有“次要责任”的责任者每人罚款300元至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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