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煤矿事故的调查
1.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
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任组长,监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省级人民政府负责人任副组长;国务院认为必要时,对特别重大煤矿事故直接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
2.特大事故的调查
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任组长,省级行政监察部门、工会组织和市级人民政府负责人任副组长。
3.重大、死亡事故的调查
由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负责人任组长,有关地方政府或其有关部门负责人任副组长。
(三)火灾、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用航空事故的调查
除特别重大事故外,火灾、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用航空事故按照各行业的法规规定进行组织调查。
(四)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
除煤矿特别重大事故外,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任组长,监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省级人民政府负责人任副组长;必要时,由国务院或其授权的部门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